税收统计台账
2017-4-3 0:0:0 用友T1小编税收统计台账
税收统计台账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统计报表的要求设置的,用以记录、整理和汇集统计资料并据以产生统计报表的一种账册。它一般按报表种类设置账页,按报表项目设置栏目,根据统计原始凭证或凭证汇总单,按时间顺序和不同栏目分别汇总登记,并按照统一规定的结账期结出各栏目累计数。编制统计报表时,根据统计台账的有关数据直接填列或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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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软件总是要密码,但是在安装数据库的时候没有密码。
- 进入软件提示这个问题 11.5的版本 打了最新补丁。已经成功注册。
不想显示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商品? 不想显示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商品?
问题号: | 37390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用友T1-商贸宝U盘版 11.0 |
软件模块: | 商贸宝U盘版 |
问题名称: | 不想显示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商品? |
问题现象: | 在“基本信息”–“商品信息”里不想显示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商品,怎么实现?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数量为0的商品 |
解决方案: | 在商品信息中,有个勾选项“只显示库存数量大于零的商品”,将此选项勾上即可过滤掉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商品。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节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节税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宽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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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信息已设置价格,销售单出库时价格还得手动选择,是否有默认设置自动价格跟上。 商品信息已设置价格,销售单出库时价格还得手动选择,是否有默认设置自动价格跟上。
您好,您可以在辅助中心~价格系统设置~售价提取里把商品信息里零售价设为优先级为最有,允许使用
用友u8怎么结转年度账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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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浏览器进不去 t+浏览器进不去[]
软件登陆不上?
请先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T+数据库配置程序,打开点击确定进行配置。配置完成后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工具箱—T+服务管理器,打开之后全选服务重新启动。清除缓存后重新登录。
年终结账七大事: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年终结账七大事: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编制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尤其是事项的调整更应特别关注,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一、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年底结账,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较多。 罚款的处理。 《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要心中有数 到了年底,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进行一个比较,如果异常,要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通常是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的。 如计算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另外,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三、防止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 根据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提醒企业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前应上述应引起注意。 四、分析要关注税收指标 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表现形式有: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则为: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账账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账实不符;比如说企业在采购的时候为了控制成本,从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处采购,它不能出具合规的发票,采购回来的货物没法入账。而仓库里面有实物,就会造成实大于账的现象。也是最无法向税务部门解释的问题。 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对根据账目拟出来的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如毛利润比率、净利润及费用增减比率、应收款项账期和存货期等是否合理,不合理的会计比率和不合理的利润及费用增减率只会招引税务部门的注意。 五、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需特别关注 如果在公司有股东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同时,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及附加、“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如公司账上存在其他个人借支款项,应在年底应前要求相关人员作适当冲账处理,以避免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注意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处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其他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要提醒注意的是: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六、掌握税收规定正确核算收入 1.视同销售核算。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包装物收入核算。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3.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核算。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外资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仅适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4.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核算。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以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注意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差异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税法中包含的收入内容比会计规定更宽泛,所以,企业年终结账时应注意: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行为,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此种处理方法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还有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会计上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上则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价外收入与销售商品一起作为销售收入计缴税金。 此外,由于税法和会计所依据的角度不同,价外费用在会计中没有逐一介绍其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其性质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即可。 但税法上讲,不论其计入什么科目,都要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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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科目设置 应收科目设置
问题号: | 34536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软件模块: | 应收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科目设置 |
问题现象: | 应收模块,如何设置可以在填制单据及生成凭证的时候可以自动带出科目? |
问题原因: | 功能简介 |
关键字: | 应收科目设置 |
解决方案: | <P>在应收款管理-初始设置-设置科目</P> <P>1、基本科目设置,应收单及收款单默认科目;2、控制科目设置,可以细化不同客户入相对应的科目;3、产品科目设置,发票上不同产品相应的科目;4、结算方式科目设置,不同结算方式,对应的入账科目</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如果你对98,128, 328, 648这几个数字特别熟悉,说明你正在滑落堕落的深渊!! 如果你对98,128, 328, 648这几个数字特别熟悉,说明你正在滑落堕落的深渊!![]
[/疑问]求普及[/冷汗]什么游戏@王国栋wgd:不知道阴阳师,不知道SSR[/偷笑]怎么回事@Lee沐峰:猜到了。没敢说@絕無榊:太了解了,居然知道是游戏@絕無榊:厉害了,窝的哥@Lee沐峰:两个ssr的说@Lee沐峰:谢谢夸奖,我的弟@絕無榊:威武![/强]@絕無榊:人家是妹啦@王国栋wgd:果冻哥哥说的对@Lee沐峰:晚上12点出ssr得多哦。@Lee沐峰:嘻嘻不知道@絕無榊:哟,还有这么一说@Lee沐峰:可以试试。我两张都是晚上12点抽到的。中午12点sr多@絕無榊:今晚可以试试@Lee沐峰:祝你连抽ssr[/疑问]为什么呢[/疑问]这里都是新手,需要老司机带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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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下:增值税普票次月开了负数发票,做账时是否都要把财务联和发票联附在记账凭证后,另外当月作废的增值税普票怎么处理呢?谢谢! _0麻烦问下:增值税普票次月开了负数发票,做账时是否都要把财务联和发票联附在记账凭证后,另外当月作废的增值税普票怎么处理呢?谢谢![]
当月作废的发票可以不做账务处理,附在当月凭证后面即可,买发票的时候,税局一般会看一下@大圣归来2016:那红字发票是否都要把发票联附在凭证后面呢?
商会会计核算,具有哪些特征 商会会计核算,具有哪些特征 商会是从事商业经营人员依法组建、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一般行业、商人籍贯等为纽带来组建商会,如云南省上海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商会具有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三个方面特性。在核算方面,具有下述特征: 1、依据非盈利组织核算 一般不直接经营,不具有盈利性,在会计核算上按非盈利组织处理。 2、商会收入源自于会员单位 商会的收入大部分源自于会员单位,主要有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和经营收入等。会费收入无需计算、缴纳(或)和等税费;捐赠收入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费,但需合并计入应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费,并需合并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核算上,会费收入直接计入“会费收入”科目;捐赠收入直接计入“捐赠收入”科目;经营收入直接计入“经营收入”科目。 3、商会支出方面,设置管理费用等项目 商会的支出,一般有商会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物管费,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商会定期以及临时活动的运营经费等等。在会计核算上,设“管理费用”、“商会活动支出”、“经营成本”等科目予以归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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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的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加收滞纳金还是利息? 查补的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加收滞纳金还是利息? 对查补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加收滞纳金,还是加收利息,一直以来是中的难题。本文试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作法。 案例 A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持有B公司27%的股份)将持有的甲公司(境内居民企业)1200万元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持有甲公司34%股份),双方于2011年6月1日签署转让协议,并商定在12月1日前B公司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支付给A公司。2011年8月4日,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价款1500万元。 1.2012年3月1日,A公司配合甲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并到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4月1日,缴纳3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加收滞纳金4650元。 2.2012年4月21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依据收益法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特别调整,2012年6月21日,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加收利息891.78元。 分析 (一)确定境内拥有征税权。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持有甲公司27%的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即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在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200)×10%〕万元。 (二)加收滞纳金。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4日将股权款1500万元汇到A公司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甲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故不需要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日期应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当日至税款最后缴纳日之间的日期。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1日,滞纳天数为31天,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加收滞纳金4650元(300000×31×0.5‰)。 (三)确定A公司、B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综合达到25%以上即构成关联关系。A公司持有B公司27%的股权,符合上述条件,因此,A公司、B公司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和受让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收益法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而补缴税款,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要求,加收利息而非滞纳金。 (四)加收利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第二款规定,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本案例中,A公司实现税款所属年度为2011年,2012年3月1日完成了相关变更手续,其利息加收起始日为2012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85%.A公司付息期间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21日,共计20天,应缴纳的利息891.78〔15000000×(5.85%+5%)×20÷365〕元。 加收滞纳金或利息的前提 加收滞纳金的前提。一是境内居民企业是否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非居民企业一旦实现纳税义务,就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就面临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具体的起始日期是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日期。二是否设立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所得税缴纳方式就应该像境内居民企业一样,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不是在完成股权变更的当天,而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是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逾期不缴,方能加收滞纳金。 加收利息的前提。一是要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只有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事项,才存在对非居民企业加收利息的问题。二是要区分股权转让的形式。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但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也就是说,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经济实质,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从而决定是否应按我国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加收利息。 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完毕,就标志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发生,应就此笔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就会对其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甲公司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即使股权交易已经发生,也无需缴纳税款,更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本案例中,A公司于2011年8月4日收到了股权转让价款1500万元,此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在2012年3月1日后,才存在缴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由此导致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收益法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事项,才存在对非居民企业加收利息的问题。如果A公司不是由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补缴税款,而是因主观原因漏计收入,就应该对其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而非加收利息,涉及逃税的,还应对其行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