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账系统中,若期末转账业务要从会计账簿中提取数据,在转账前,必须先将全部相关的凭证()。
2017-11-5 0:0:0 用友T1小编总账系统中,若期末转账业务要从会计账簿中提取数据,在转账前,必须先将全部相关的凭证()。
总账系统中,若期末转账业务要从会计账簿中提取数据,在转账前,必须先将全部相关的凭证()。[会计证-->初级会计电算化]总账系统中,若期末转账业务要从会计账簿中提取数据,在转账前,必须先将全部相关的凭证()。
A. 输入计算机
B. 登记入账
C. 进行结转
D. 试算平衡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 【考点】日常账务处理操作 【解析】总账系统中,若期末转账业务要从会计账簿中提取数据,在转账前,必须先将全部相关的凭证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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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软件提示这个问题 11.5的版本 打了最新补丁。已经成功注册。
查询银行日记账的时候提示‘无银行日记账科目’? 查询银行日记账的时候提示‘无银行日记账科目’?
问题号: | 41317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记账宝U盘版11.5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查询银行日记账的时候提示‘无银行日记账科目’? |
问题现象: | 创建了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套在查询银行日记账的时候提示‘无银行日记账科目’?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银行日记账查询 |
解决方案: | 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银行存款科目默认的是没有勾选‘银行账’所以在查询‘银行日记账’的时候会提示‘无银行日记账科目’.可以在‘初始化’—‘会计科目设置’中找双击银行存款科目,然后点击修改按钮,把银行账打上勾并保存即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企业的网站建设费 属于无形资产吗?根据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未来很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它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呀。 _0企业的网站建设费 属于无形资产吗?根据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未来很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它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呀。[]
我们的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看金额大小,金额小的就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了,金额大可以分期摊销。我们金额好大 ,我觉得符合入无形资产的条件,入费用没有依据呀,不合道理,这个网站的确能给我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我们公司花了几十万去建设的。@萌城少年: 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再按受益期限去摊销。我觉得得做无形资产,@会计人生会乐人生:一个是费用化,跟资本化是完全不一样,不能这样的,老兄。无形资产定义里很重要的几个字是“可辨认”,商誉现在为什么不做为无形资产核算其关系点就在于其不可辨认。如果你投入的这个于网站那这的这个费用所形成的网络平台,你可以单独估价并销售掉,你将其做为无形资产核算也人合理性,如果不能建议你费用化,或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戴崇恩:[/抱拳]
麻烦问一下各位,计提的所得税是在计提月份体现在利润表中还是缴纳时体现在缴纳月份 _0麻烦问一下各位,计提的所得税是在计提月份体现在利润表中还是缴纳时体现在缴纳月份[]
计提的所得税是在计提月份体现在利润表中@高海宁:谢谢计提的所得税是在计提月份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计提月份@宝怡妈妈1427856597:麻烦问一下,我们是做外贸出口的,电算化软件里只用了财务系统,我们在期末时需要自己做结转成本分录进去不,还是系统自动结转成本@愁哇愁哇滴:我不知道你们的软件以往是怎么结转的,我只能说我用的用友T3是手动结转。当然是你做账,计提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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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或少缴税款哪些情形不应被罚 未缴或少缴税款哪些情形不应被罚
一般情况下,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会被机关处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应被罚。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征管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内部审计在单位基建投资中要把好五关 _0内部审计在单位基建投资中要把好五关 在基建中,从立项到项目投入使用,无论工程大小,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增加投资效益等方面,内部部门都应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资金的高效使用,在如下五个方面把好关: 一是审查立项程序,把好投资决策关。科学的立项决策对项目投资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内审部门要协助领导和相关部门按国家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查项目立项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项目投资效果论证工作的充分性等,提高基建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二是审查施工中标单位,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和工程材料采购关。监督对重大投资项目工程、重要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项目投资的效益。内审部门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队伍和采购物资设备,防止暗箱操作。 三是审查施工管理及监控,把好安全质量关。要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以及是否有效运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结合项目施工管理和控制检查,促进项目建设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是审查项目竣工决算,把好资金结算关。要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对聘请中介机构的审计,内审人员要尽职尽责,全过程的进行监督核实,最终结算额必须由内审部门核准,确保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五是客观真实评价项目投资使用状况,把好项目效益关。内审部门通过对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客观评价项目建设的整体工作成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产生的原因,认真总结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经验,以便今后更好地促进基建投资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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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日期11年,产品模块财务包3个点 这个应该下载什么版本的产品 出库日期11年,产品模块财务包3个点 这个应该下载什么版本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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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审核消息怎么通过手机工作圈发给审核人????新手不是很清楚 现在只能在T+系统里面审核 你好 请问审核消息怎么通过手机工作圈发给审核人????新手不是很清楚 现在只能在T+系统里面审核[]
这个无需设置,只要有单据审核的权限,这个账套登陆工作圈就能在消息中看到消息回复 畅捷服务刘璐:你好,为什么有些审核消息在手机工作圈里面有提醒,有些必须要到T+系统里面去审核??不是要设置一下吗回复 丁慧z2q:领导一般都是直接用手机审核的工作圈可以审核的单据有请购单、要货单、采购/销售订单、进/销货单、调拨单、销售出库单、生产加工单、采购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材料出库单、预测单、银行存取款单,收/付款单、收入单、费用单
另审批列表的单据只保留30天(从当天开始往前推30天,按单据日期计算)如果6月份补录一张4月份的单据 工作圈中就无法审核此张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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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按生产订单入库后,对于子件材料倒冲问题U8.61按生产订单入库后,对于子件材料倒冲问题
U8.61-按生产订单入库后,对于子件材料倒冲问题
自动编号: | 17001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倒冲 |
问题名称: | 按生产订单入库后,对于子件材料倒冲问题 | ||
问题现象: | 我们按生产订单生成成品入库单,但是材料领料单的数量是按照生产订单的生产数量和BOM用量来倒挤出来数量,不能按产品实际入库数量和BOM用量来生成材料领料单,超生产订单入库在每个企业是常见的。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入库时倒冲产生的材料出库单上的出库数量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数量。例如:生产1个P产品需要10个材料。如有10个P产品的生产订单,在填制生产订单时就已经确定了子件需要倒冲的理论数量即100个M,即倒冲的依据是生产订单而不是产成品入库单.所以在入库环节即使更改了入库数量,软件仍然是按原来的生产订单倒冲,即倒冲100个。这100个的倒冲数量也并非是实际的耗用量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值。实际的出库数量,还必须经过对倒冲仓库进行盘点,进行盘点倒冲后才是实际耗用数量。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51批命令中的indb()不支持变量做为参数U8.51批命令中的indb()不支持变量做为参数
U8.51-批命令中的indb()不支持变量做为参数
自动编号: | 10220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 | 关 键 字: | indb(),变量做为参数,补丁解决 |
问题名称: | 批命令中的indb()不支持变量做为参数 | ||
问题现象: | 批命令中的indb()不支持变量做为参数 | ||
原因分析: | 程序问题 | ||
解决方案: | 补丁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医疗保险收入科目期末余额的结转 医疗保险收入科目期末余额的结转
关于收入科目期末余额的结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办法》规定,期末,医疗保险机构应将各项收入类科目的余额(除“待转收入”科目外)全部转入基金类 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 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离 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各项收人类科目(除“待转收入”科目外)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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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原稿 | 修改稿 |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 |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 |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 |
第六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 |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 |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 |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 |
第七条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 |
第八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 第二章 风险识别 |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 |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 第八条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
第十一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 |
第十二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
第十条 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十一条 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 |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 第三章 案头审核 |
第十二条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点,选择运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推测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 |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式提出建议。 | |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 |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 |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 第十四条 进行案头审核时应注重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要注意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将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以推测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分析异常变化的成因。 |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 |
第十五条 经案头审核,纳税人疑点排除的,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的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无需立案查处的,责令纳税人及时改正;纳税人疑点没有排除的,应进行调查核实。 | |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 第四章 调查核实 |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 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的过程。 对在风险识别和案头审核环节经通知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调查核实。 纳税评估人员应遵循注重实效、节约成本、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选择核实方式。 | |
第十八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 |
第十九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 第十七条 约谈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约谈的疑点可以进行自查举证。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征纳双方协商确定。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记录,并经约谈双方签章(字)确认。 |
第十八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实地核查。 | |
第二十条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 第十九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仍无法排除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
第二十条 实施实地核查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核实记录。 | |
第二十一条 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 |
第五章 评定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疑点被排除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 |
第二十三条 存在的疑点经约谈、举证、税务检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四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
第二十一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五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税务稽查处理。 稽查部门不立案查处的,应及时退回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经复核认为案情重大,确实需要立案的,经税务局长批准,稽查部门应立案查处。 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评估后,如发现了新的线索,在纳税评估期限内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但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两次。 | |
第二十二条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 |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 第六章 组织管理 |
第二十三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 |
第二十四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 |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负责组织或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 |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完整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及时归档,做好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要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岗位,配备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实行纳税评估人员能级制。 | |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 |
第二十六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或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度,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联合评估。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管理,对实行其他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实施纳税评估。 | |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作者:齐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