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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案例对比分析

2017-3-29 0:0:0 用友T1小编

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案例对比分析

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案例对比分析 一、所得税预缴的财税处理   1、预缴中报表填报明确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颠”,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入、收入后的余额”。即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亏,还可以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7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2、《企业所得》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但在会计上可能作为计入了会计利润,按照《企业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减。   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免税收入”也可能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倒1、为民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畅通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还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做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度不征税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的“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长期借款利息超支10×(10%-6%)万元]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0   贷:应变税费——应变所得税 200000(80万×25%)   下月初缴蚋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延伸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时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即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做以下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贷记“所得税费用”12500.   2、假设2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40万元,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0万元,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2季度末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0[(140-8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第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为亏损,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税定应先预交,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2季度)实际利润总额,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3、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交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如果是抵缴税款,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财税处理   (一)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损益的事项,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这里,本文主要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前后涉及的“应变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相关的处理。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发生在汇算清缴后的,笔者认为,只要在汇算截止日期(次年1月1日——5月31日)前,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税务机关都允许企业修改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重新申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成,如果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在5月31日这个期间企业都有权自查自纠、自行修改调整,重新申报。   例2、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1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不舍税收入100万元(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了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计提了坏账准备10万元。2009年2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丙企业退回。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2008年报告在2009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解析:1、资产负债表日(2008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O0000   新税法不再允许0.5%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由于会计上计提了坏账准备,形成了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   2月15日丙企业退回货物,资产负债表日后应追溯调整: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调整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此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1000000-800000)×25%]   “应交税费”这个科目是对应税务机关的债务,是按税法规定要求交纳的税金。日后期间坏账准备的调整,不会影响应交税费的处理,因为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承认,即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以及由此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转回,只是会计上按照准则进行的处理,不影响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1000000-800000-100000+25000-50000)   例3、沿用例2.假如2009年3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丙企业退回。其他条件不变,请做出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会计处理。   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日(2008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的会计处理及3月15日丙企业退回货物,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均同例2.另外,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1000000-800000-100000+25000)   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未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变所得税”科目,也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此笔者也暂不作处理。   (二)汇算清缴期内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如果企业已经报出,但汇算清缴尚未结束(5月31日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现上年度应记未记收入,或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等涉及损益的事项,应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照准则进行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例4、宏达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2008年经董事会批准已于3月10日对外报出,会计账面利润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2009年4月10日企业在填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6月份接受货币捐赠2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新准则规定应记入当期损益,税法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处理一致;9月份购入的变易性金产,未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不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是在转让时再确认,形成暂时性差异;2008年5万元行政罚款及滞纳金未入账,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税法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解析:按照会计准则,以上三项都属于前期套计差错,应按照追溯重递进行处理:   1、调整错记的货币捐赠:   借:资本公积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200000   2、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0(10万×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   3、调整行政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一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等 50000   4、假设宏达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0+20)×25%=130(万元),企业季度预缴已所得税10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   (三)汇算清缴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计未计事项的处理   在会计上对于汇算清缴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上年度应计未计事项,应按照准则进行处理。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即对于汇算清缴期后上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不允许在任何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对于不列、少列等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偷税。并在发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数额较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例5、2009年6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顺风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2008年11月份变卖一笔下脚料收入5.85万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7月购入一条生产线计入了固定资产,但少提折旧3万元。   解析:1、下脚料变卖收入5.85万元,属于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应先补征销项税额0.85万元计入查补当月(2009年6月),同时将5.85万元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5万元,计入查补当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或者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2500(50000×25%)   2、2008年应提未提折旧属于前期会计差错,2009年应进行追溯重述,但是税法上对于汇算清缴后发现的2008年应计未计费用,视为与2009年收入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该项应提未提折旧费用,只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影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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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heneric:谢谢

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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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资产、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金产、贷款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⑶应收利息的主要。

  ①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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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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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不是已经说到客户的款项了么,那个不应该作为你们的成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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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
    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
    @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
    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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