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2017-3-20 0:0:0 用友T1小编毕业生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毕业生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问题:07届本科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网上商店都要交哪些税?
答复:1、目前,国家没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但是根据财综[2006]7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根据《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网上商店在地税机关需要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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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赊销方式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采取赊销方式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方式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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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入库单流水号 采购入库单流水号
问题号: | 21246 |
---|---|
适用产品: | 用友通 |
软件版本: | 用友通精算版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流水号 |
问题现象: | 帐套由于当时建立时,开启了供应链模块,做了些基础档案后,由于该企业是新成立的企业,当月并没有发生供应链,遂就把供应链所有模块在系统管理里全部取消掉,然后本月5月份有发生业务,就又去系统管理里启用日期,发现无论增加采购订单还是采购入库单,直接生成的编号都是从000002号开始的,通过检查并没有第一号单据。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在单据编码设置界面将采购订单和采购入库单的流水号更改为0,在增加采购订单和入库单编号会自动从1号开始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T6采购检验单无法参照采购到货单生成,明明有采购到货单,可过滤时却搜索不到,是什么原因? T6采购检验单无法参照采购到货单生成,明明有采购到货单,可过滤时却搜索不到,是什么原因?[]
采购到货单表体有一个是否质检字段,要选择是。@服务社区赖海芳:知道啦,谢谢你@服务社区赖海芳:采购检查单审核后,在采购管理的入库单里又无法新增入库单,到库存管理的采购入库能无法参照生单,这是什么情况?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出现以下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的风险分析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五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待遇。 (4)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为了抵扣营业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概而言之,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超过50%,有的地方税务局在审查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另外,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按建造业3%申报还是按照非建筑业5%申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是进行扣除。),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既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5%申报缴纳营业税。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违约金或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范和约束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分包合同往往有违约金条款。这种违约金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因分包方没有按照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不需要向分包人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务提供方而不是劳务的接受方。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只要总包给分包开收据和总分包间的分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分包人可以在前进行扣除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 第二,因总包违约,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分包人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分包人向总包结算工程款时,收取工程款的价外费用,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总包开具建筑业的发票。 (三)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例如,甲乙签定了一份总分包合同,分包额为100万元,其中这100万元分包额中,含有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主建筑材料50万元,和50万元建筑劳务款,这50万元的主建筑材料是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发给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设,则在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结算价为100万元,分包人只向总包人开具5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不是100万的建安发票。则其中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因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款中的“纳税人”不仅指总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针对50万元材料缴纳营业税,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总分包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不能包总包购买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中。即总包与分包只签定纯清包工的建筑劳务合同(分包方只购买辅料)。 第二,总包采购建筑材料,再发给分包使用。 第三,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把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内。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总分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二、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通过以上总分包合同的涉税分析,提出以下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必须重视,建筑业总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应同时具备以下6方面的条件: (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即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4)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5)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即总承包方转包工程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6)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即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如果建筑总分包之间没有同时具备以上六大条件,则总承包方将面临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总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事项: (1)总分包之间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总包违约,总包向分包支付违约金时,分包必须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必须向分包方开非建筑业的劳务发票。 (3)如果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材料,分包从总包领用建筑材料的情况,不能把分包从总包领用的建筑材料写在分包合同中。 (三)总包对分包领用建筑材料的监督 为了防止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用于销售变现现金,然后用变现的现金去购买劣质建筑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从中赚取差价,总包必须对分包方从总包方领取的建筑材料,进行定期的监督使用,例如,派人到工地上去及时监督分包方把从总包领取的建造材料及时、足量用于本工程建设。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管控当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时,为了规避分包方的重复纳税风险,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总包方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建安发票,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时,必须要求地税局开一个一试三联的“已扣缴税款证明单”,其中一联在地税局备查,另外的两联交给总承包方,总承包方把其中的一联给予分包方,分包方拿着这一联到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建安发票给总包方。由于地税局有一联留查,分包方在开发票给总包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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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系统与总帐对不平 应收系统与总帐对不平
问题号: | 8695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应收 |
适用产品: | U852—-应收款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系统与总帐对不平 |
问题现象: | 客户为852系统,会计月是从26日到下个月25日,以前没有启用应收应付系统,今年2月份启用了应收应付系统,并录入了期初余额,进行了2月份的业务处理。从总帐里对客户往来账能够对平,但是在应收系统里与总帐对帐的时候却有四笔记录,无法对平。 |
问题原因: | 查看应收系统的与总帐对张,发现033客户的1190301科目与总帐不平,相差金额为16503.4。原因是 因为033客户的0000000046号应收单日期为3月1日,是3月份的,而所作的268号凭证的日期为2月25日,是2月份的,所以对帐时,如果区间选择为2月份,则应收不会将3月份的单据的金额计算在内,但是总帐会将该单据的2月份凭证计算在内,所以不平,如果区间选择为2月到3月,则对帐平。 |
解决方案: | 可以删除该凭证(或者冲销),然后重新对该单据作凭证,日期为3月份的,则2月到2月查询时,对帐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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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合同管理需求U8.61合同管理需求
U8.61-合同管理需求
自动编号: | 2812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劳动合同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70--供应链--合同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合同管理需求 | ||
问题现象: | 您好: 在合同中制定付款计划后,根据销售发货单的发货日期自动回写付款时间,如:原合同中计划收款日期为2006-12-10付30%、20日付50%、30日付20%,实际发货日期为11月10日,则要求合同中的收款计划自动调整到11月20日收30%、11月30收50%、12月10日收20%。同时能否根据这个计划提示收款、预警,收款情况分析功能,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您好, 您的问题经提交需求/开发人员讨论,现需求/开发最终答复如下: 现产品暂无法实现此功能,以后版本考虑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60结转生产制造时报错U8.60结转生产制造时报错
U8.60-结转生产制造时报错
自动编号: | 17083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生产订单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生产制造--生产订单 | 关 键 字: | 年度结转 |
问题名称: | 结转生产制造时报错 | ||
问题现象: | 年度结转生产制造时错误:在系统管理中进行年度数据结转时出现错误提示,不能进行结转,提示为:“mom_moallocate 列名“define22”无效”,当确定后就不能进行正常结转了。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开发部门已经出了补丁,补丁名称:UfU8MDBSrv.dll(补丁编号:1594日期:2006-01-06,替换到\system32\ufcomsql下并以regsvr32的形式注册)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销售管理中的多层投产中我想显示BOM有没有审核过可以吗?
- 销售出库单提示存货数量不够出库。已经设置允许0库存出库,还有就是可用量控制的单据也把勾选去掉了
- 销售单据产生的负利润是直接在利润里减去吗?不用做其他的业务处理了吗?
- 销售商品后才得知购货单位突发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不能确认收入,该如何进行账务处
- 销售收入成本配比表有几个疑问:1、销售收入是指填制的销货单或者发票吗? 2、前期的是指除查询当期以外所有的期间总计还是指查询当期之前的期间总计 3、销货金额指销货单上的不含税金额,这个不含税金额指的是哪个金额
- 销售收款单 保存为预收款 怎么修改为直接收款
- 销售毛利分析表怎么是这样,没有任何数据,只有几个文字
- 销售汽车客户分期,但公司只收个首付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怎样确认啊,
- 销售流程设为默认,如:销售订单-销货单-销售出库-收款,后面出现款项不能确定可以灵活操作吗?已经有业务单据发生的
- 销售订单保存的快捷方式。以及订单刷新的快捷方式
审核凭证报错类不支持 审核凭证报错类不支持
问题号: |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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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审核 |
适用产品: | U851 |
问题名称: | 审核凭证报错类不支持 |
问题现象: | 审核凭证报错类不支持,自动化错误 |
问题原因: | 机器名带‘-’ |
解决方案: | 修改机器名称去掉‘-’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5-12 |
以前年度的预收款,本年度应收款,预收冲应收无法制单 _0以前年度的预收款,本年度应收款,预收冲应收无法制单
问题号: | 13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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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制单 |
适用产品: | 852 |
问题名称: | 以前年度的预收款,本年度应收款,预收冲应收无法制单 |
问题现象: | 以前年度的预收款,本年度应收款,预收冲应收无法制单 |
问题原因: | 数据问题 |
解决方案: | 期初预收款单纪录的单据号ccovouchidcvouchid,而且关联号ap_detail.iclosesid与收付款单子表id不一致,导致预收冲应收时找不到ccovouchid所对应的预收单,造成预收冲应收生成的ap_detail表中的记录有错误,单据日期为1899年,而且没有单据号等信息,所以制单时带不出来数据。可以通过下面语句查看出来:select cdwcode as 客户编码,* from ap_detail where isnull(cvouchid,”)=” order by iperiod,cdwcode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经常出现账套年度演示期限已到期,怎么办?
- 麻烦问下,T3升级T6,是不是要先安装6.1,用工具升级,再导出帐套,安装6.5,再升级到6.5?
- 麻烦问下,账簿交接怎么操作
- 麻烦问下:增值税普票次月开了负数发票,做账时是否都要把财务联和发票联附在记账凭证后,另外当月作废的增值税普票怎么处理呢?谢谢!
- 黄色的加密狗驱动不了,在服务社区下载的驱动安装后也是不行,win2003的系统
- 黄色部分的最新成本错了,如何修改
- (-0.2)的2009次方乘(-5)的2010次方
- (时间是11点多的时候还没吃饭)体育考试立定跳远 和跑完50米后 然后走20几分钟去车站搭车
- ,小额纳税企业在营业大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是多少
- 1。T3升级上来,增加了 人事管理模块 ,加密狗刷新了 薪资管理还是系那是演示版……--2.还有就是 登录进去经常会出现登录子系统失败,退出再登录进去就行-请教
网店上显示库存数量是306个,但是在软件中上传库存中是305个,为什么会有差异?网店上显示库存数量是306个,但是在软件中上传库存中是305个,为什么会有差异?
问题模块: 商贸宝网店
关键字:网店显示库存
问题版本: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网店版11.5
原因分析: 因为设置了上传库存方式中的公式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点击网店管理--上传库存,点击上传库存设置,点击上传方式,选中相应的网店将公式改为:等于可上传总库存+0即可
营改增试点扩围后邮政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扩围后邮政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部、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于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实行的是汇总缴纳,性质比较特殊,这里不再赘述。但对于邮政业来说,缴纳增值税会面临新的问题。那么,作为邮政业2014年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呢? 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邮政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邮政特殊服务,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小规模人的涉税处理 某县邮政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取得邮政服务收入8万元。与此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特殊服务收入6万元。另外,该邮政局还取得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收入20.6万元。假定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增值税手续,那么,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其他邮政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样,该邮政局当月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为0.6(20.6÷1.03×3%)万元,其他服务收入14(8+6)万元按免入申报,不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某市邮政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取得邮政服务收入价税合计29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特殊服务业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300万元。同时,提供其他邮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11万元;提供收派服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6万元。另外,该邮政局为其他企业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收入价税合计80万元;给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办业务取得代理收入价税合计60万元;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代理收入价税合计70万元。已知该邮政局当月共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万元,但无法准确划分征免税进项税额。假定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增值税免税手续,那么,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邮政业在境内提供的其他邮政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邮政业在境内提供的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而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另外,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延续了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此,该市邮政局2014年1月份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免税收入部分: 290+300+80+60+70=800(万元); 2.应税收入价税合计:111+106=217(万元); 3.应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11÷1.11+106÷1.06=200(万元); 4.进项税额转出:30×[800÷(800+200)]= 24(万元); 5.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1÷1.11×11%)+(106÷1.06×6%)——(30——24)=11(万元); 6.应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800万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