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_0
2017-3-18 0:0:0 用友T1小编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_0
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我公司租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因政府建设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房屋征收公告》,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请问我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和土地? 答: 营业税: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如您企业或者个人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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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年初科目余额余上年底不一致的问题 应收年初科目余额余上年底不一致的问题
问题号: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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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科目余额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应收年初科目余额余上年底不一致的问题 |
问题现象: | 应收年初科目余额余上年底不一致的问题:应收、应付模块中查询【统计分析】→【业务账表查询】→【业务余额表】,数据与2003年余额相符;但查询【统计分析】→【科目账表查询】→【科目余额表】→【科目余额表】,数据与2003年余额不符;且【设置】→【期初余额】中,与总账对账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