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三)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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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问题大全100道(1-50) 会计基础知识问题大全100道(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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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
《中国审计》编者按: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监督执法工作中,审计人员在规范处理处罚行为的同时,在审计项目中怎样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怎样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这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日,记者邀请参加该《条例》起草工作并负责审计署移送犯罪案件前复核工作的审计署法制司王世成处长,就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的有关知识作了比较详尽的讲解,供审计人员参考。 记者: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样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王世成:单位和个人有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一般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只有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原理和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都是由这四个要件构成的,而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人或单位,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不限制身份条件的犯罪,是一般主体,如诈骗罪。必须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某个犯罪的,是犯罪的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主要有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理论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审计人员在判定时,应当注意有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过失却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犯罪客体对于划分犯罪种类有作用。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就是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行为。 在此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为例,具体说明对犯罪的判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要上述四个要件具备,就可判断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就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除滥用职权罪外,还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玩忽职守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注意发现犯罪线索,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 记者:判断单位和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在上一问题提到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基础上,有没有数额标准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王世成:个别犯罪在刑法中有数额标准的规定,多数犯罪的数额标准没有在刑法中规定,但在司法机关做出的各种追诉标准中有相关规定。 《刑法》有明确规定的,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77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以下列举几类追诉标准: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追诉标准是:“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追诉标准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税前摊销 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税前摊销
【问题】 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上写的适用期限是50年,请问如何税前摊销? 【解答】 《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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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一)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 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 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外贸流程实例-案例 外贸流程实例-案例
案例基本资料 外贸公司(简称思科):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TEL: +86-25-35784312 FAX: +86-25-35784513 国外客户(简称FF): FASHION FORCE CO., LTD P.O.BOX 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A, CANADA TEL: +1-613-4563508 FAX: +1-613-456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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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抵债房产也须纳税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抵债房产也须纳税
2002年4月,某地税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01年8月份为了偿还所欠的货款,将其坐落于市郊的一座房产及其产权完全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该单位所欠的货款为80万元,而其抵债房产的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0万元。该企业除了将房产从账面上抹除之外未作任何处理。 对于这样一笔经济业务,企业的处理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应当是: 第一,进行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同时规定:“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照上述条例,企业转让房产时虽然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却取得抵消所欠货款的经济利益,因而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有偿转让房产,即完全满足现行税法所确定的营业税的全部课税要件,理当申报缴纳营业税。虽然企业转让房产的净值不到70万元,但因为企业实际上取得了80万元的经济利益,因此,结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此时,企业申报的计税收入额应当为8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4万元(80×5%=4),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好,我单位4月建账时会计未录入损益表期初余额,收入成本等-现在10月份补录进去还可以吗?应该如何操作呢,我看期初余额那块写了已经记账就不能修改了。 你好,我单位4月建账时会计未录入损益表期初余额,收入成本等现在10月份补录进去还可以吗?应该如何操作呢,我看期初余额那块写了已经记账就不能修改了。[]
反记账到4月份,然后重新录入之后,在重新记账和结账@Lee沐峰:啊?只能这样吗,这么做不会影响其他数据吧。我进销存核算的模块,是不是每个模块都要反记账和反结账???@囧囧有神Aru:如果有进销存模块的话,肯定是影响的需要您将总账反结账反记账到期初,然后修改期初@畅捷服务孙志强:进销存模块也要挨个反结账吗进销存不用
用友U8.61成本计算检查成本中心出错U8.61成本计算检查成本中心出错
U8.61-成本计算检查成本中心出错
自动编号: | 2815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管理会计--成本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成本计算检查成本中心出错 | 问题现象: | 客户U861产品,成本计算检查成本中心出错,提示:cursorfetch,在into列表中声明的变量数目必须与所选择列的数目相匹配,成本计算被迫终止。 | 原因分析: | ytc 您好, 经分析,是使用卷积计算的存储过程CaP_CalPublicOutput有问题。使用新的存储过程即可以顺利计算。 建议解决办法: 1。卸载旧的卷积补丁。 2。对该数据执行新的卷积补丁。新补丁含委外,请到支持网下载。 | 解决方案: | ytc 您好, 经分析,是使用卷积计算的存储过程CaP_CalPublicOutput有问题。使用新的存储过程即可以顺利计算,见邮件附件。 建议解决办法: 1。卸载旧的卷积补丁。 2。对该数据执行新的卷积补丁。新补丁含委外,请到支持网下载。 如有问题,敬请及时反馈! U8产品支持部21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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