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进行年度结转时,都提示-现存量错误-
2016-3-6 0:0:0 用友T1小编用友进行年度结转时,都提示-现存量错误-
进行年度结转时,都提示"现存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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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税盘,借 管理费用,贷 现金; 抵扣时,借 应交税费-应增,借管理费用(红字),注意此业务不是常规的减免税款,所以不用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是直接冲费用。@萌秋小美:奥好的金税盘的可以全额抵扣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结转时,借:营业外收入,贷:本年利润@雨yu:我们是用会计准则,冲了管理费用@keepfaith: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元
借:管理费用——维护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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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增值税税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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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核算模块结帐和未结帐状态下查询账表不一致 用友T3用友通核算模块结帐和未结帐状态下查询账表不一致
在9月核算未结账状态下,查询9月份入库汇总表金额为:635755.60,核算结账后再查询入库汇总表金额为:0.9月份的采购入库单都是暂估的业务。暂估方式选择的月初回冲,月末结账后,全部产生了红字回冲单。导致入库数量和金额合计为0。如果在9月份查询的时候,录入记账日期“9.1-9.30”,则查询结果与未结帐前是一样的。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你必须知道的发放年终的窍门 你必须知道的发放年终的窍门 年关将至, 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 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 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 就成了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和,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 家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 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 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 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 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 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 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 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见表1)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 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 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 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 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 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 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 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 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 实在自然人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 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 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 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 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10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 =25 000(元)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5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 =10 000(元)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用友U8.61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全展时提示列名或所提供的数目与表定义不符U8.61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全展时提示列名或所提供的数目与表定义不符
U8.61-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全展时提示列名或所提供的数目与表定义不符
自动编号: | 2189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成本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1 | 关 键 字: | 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 |
问题名称: | 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全展时提示列名或所提供的数目与表定义不符 | ||
问题现象: | 进入成本模块在材料定额每月变动表全展时提示列名或所提供的数目与表定义不符 | ||
原因分析: | 数据问题 | ||
解决方案: | hr_tr_demand表中缺少rDemandType字段,类型是UFreference,长度是30,允许为空;将AA_ColumnDic_base.iColPos 允许为空;删除外键 hr_sys_setdict_Base.FK_HR_SYS_I_REFERENCE_HR_SYS_S,再打上补丁后再将此外键加上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