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分期发出商品的成本
2017-3-19 0:0:0 用友T1小编查询分期发出商品的成本
查询分期发出商品的成本问题号: | 18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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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U6普及版(原U8普及版3.0)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查询分期发出商品的成本 |
问题现象: | 例子:某公司1月份销售出库单成本为100万,其中60万是开出发票,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其中有40万商品已经发出,但没有开发票,成本结转到发出商品 到2月份时,上月没有开票的发货单部分开出发票(成本为30万),我如何能查询当月发货单开出的发票是多少?上月发货单开出的发票是多少?能否自动生成结转凭证 1月时 J:主营业务成本 60万 D:库存商品 60万 J 发出商品40万 D:库存商品40万 2月时 J:主营业务成本30万 D:发出商品30万 看来没有专门模块比较难处理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涉及到这样分期发出业务,在期初录数据的时候就要选择正确的业务类型,其它在查询时候要选择适当的过滤条件,如用户有需求,还要定义合适的高级过滤条件。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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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是我国国内一家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厂家,1999年A公司欲推出一款全新的护肤用品,为了更快地打开销路,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与法国一家知名护肤品厂商H洽谈,希望H厂商能向A公司转让其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经过一系列艰苦的谈判,A公司与H厂商最终在巴黎签订了转让商标使用权协议,转让费用高达136万元。但H厂商并没有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当我国税务机关令其补缴税款时,H厂商申辨说:
营改增后接受境外服务税费计算及处理 营改增后接受境外服务税费计算及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这对各国征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采取报关的方式由海关监管征收各项进口税费。对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服务)?则实行源泉扣缴方式进行管理。 营改增后接受境外服务应扣缴的各项税费计算及处理 源泉扣缴是指以款项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收款方支付有关款项时,代为扣缴相款的做法。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手续。 营改增以后,企业因购买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服务而发生的许多费用,由原来的扣缴改为扣缴,常见的有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税制改革的变化,给扣缴义务人的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实质变化,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分析向境外支付费用时履行扣缴义务的注意事项。 一、履行扣缴义务,做好税收风险管理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归纳上述三个税种涉外处理中,扣缴义务人均包括了付款方,因此,企业在向境外购买服务,支付相关款项时,应当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如果外方没有代理人,付款方必须准确把握扣缴的税种和税额,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税收风险管理。 二、关注合同条款,应对计税依据变化 1、计税依据因税种不同存在差异 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用服务总价款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营改增后,对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2、合同条款对计税依据的影响 目前,许多涉外合同都未将涉及的税费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约定不清,因此合同双方在扣缴税费和支付税后款项时产生较大的争议。对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建议合同缔约方修改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合同缔约方的的争议。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而是法定的,是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关于税费的约定条款即使是缔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纳税义务也不以该条款而转移,纳税人依然是收取价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一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的款项含税,那么以该价款为基数计算各项应交税费,扣除各项应交税费后的余额为境外企业的净所得;如果合同约定的款项不含税,也就是所谓的包税合同,则应当将不含税款项转化为含税后计算计算各项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