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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2016-4-24 0:0:0 用友T1小编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企业为寻求发展与突破、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每年需要支付巨额销售费用。如果对各项销售费用开支进行合理筹划,既可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又可以减少费用开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

  那么,如何进行销售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呢?

  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趋于淡化。一项支出,如果既可以记入销售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销售费用,要么选择产品成本。

  可能有人认为哪个都行,都可以税前扣除。其实不然。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

  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

  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企业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较为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又可以为企业赢得了一笔“活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合理划分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8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补税后,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补税原因。事务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1.8万元展览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补税的原因是:

  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税务部门审核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是:

  (1)企业没有证据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2)企业已将这笔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1.8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5940元的税收成本。

  用足用好广告费和业务宣传非的扣除限额

  在分析销售费用中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税收筹划。就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说,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分别为2%和5‰,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两者的扣除限额,在费用支出前进行筹划。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6.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万元,企业还差3.5万元未达到扣除限额。企业当年账面列支业务宣传费5.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5万元,超过限额的3万元就要纳税。如果企业事前进行税收筹划,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通过做广告转化为广告费支出,就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支出。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两项支出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很大,企业要做好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额据实扣除,如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二,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限额和无限期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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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对于37号文可以扣除贷款利息(没有考虑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保理等多种手段融资)以及需要凭据发票的扣除的规定,我持谨慎乐观,因为此前的所有行业的汇算清缴也没有要求利息扣除必须是凭借单一的发票,这与目前的银行业发票管理的现状严重不符,我估计立法者会充分考虑这一具体情况,给出更具体合理的安排。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各地政策差异较大是在总局没有统一口径下的各地税务局负责任的表现,上海局、浙江局都给出了明确的文字性操作口径,我理解这是对纳税人的尊重,即使这些规定不合理,但也给纳税人一个操作的门道。在这个问题上,省级局如果坚持“无为而做“反而不利于税改的推进。当前,恰恰是太多的省级国税局不能给出明确的操作口径,使得混乱不堪。   其五是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 37号文是在坚持凭票抵扣,尊重增值税原理的情况下给出了“艰难“的选择。这一点首先值得肯定,而不是排斥。当然,具体业务还需要具体考量,正如上海专员办所指出的,对于面向特殊地位的租赁,还需要做特殊的考虑。   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一点在2012年12月1日财税【2012】86号文实施后应当是明确的。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11]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一问题,板子不能打在税务机关“屁股“上,主要还是其他行业的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不了解。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11]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三、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10]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融资租赁“融资“ ”融物“的特点决定了对于”融物“的收益和”融资“的收益是一揽子确定的,没有谁有能力将物的收益和资金的收益区分开来。如果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物的价值平进平出,而收益全部集中于融资部分,此时17%的税率相当于名存实亡。在一项不可分割利益的业务中采用两种税率并不符合逻辑。加之目前业内对于增值税税率17%、13%、11%、6%等多档并存的局面颇有”微词“,这样的建议就更与增值税的中性主张背道而驰。   王骏强烈建议,融资租赁30人论坛能够结合行业特点,给出一份37号文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实施细则,提出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文本,与财税立法当局多做沟通。我深信融资租赁行业会向2009年一样,税制有虎,但却可以信心满满地开出一条偏向虎山行的新路。

使用技巧

  • 经常出现账套年度演示期限已到期,怎么办?

    经常出现账套年度演示期限已到期,怎么办?

         最近经常有用户在使用用友财务管理软件的时候提示“演示期限已到期”,如下图。特别是T3用户,T+、T6和U8用户也会出现类似问题。越是报税期越出现的频繁,越是着急越是出问题,出现这种问题, 不能做账填制会计凭证了,也出不了财务报表,很多会计都非常的着急。该怎么办呢?别着急啦,本文会详细讲解决方案。全心全意为用户排忧解难是用友天龙瑞德公司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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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烦问下,T3升级T6,是不是要先安装6.1,用工具升级,再导出帐套,安装6.5,再升级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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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
    您好!您理解的是对的,要在T6 6.1环境下使用T3升级T6的工具,升级完成后,恢复到6.1环境,备份出6.1的数据,安装6.5,再升级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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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有收入才能结转成本的
    那成本挂哪个科目啊?
    其他应收款吗?
    @若只如初见520:要是销售的产品的话,产品本来做在库存里啊,要是人工施工的话,做在工程施工里,等有了收入在结转成本的
    成本与收入相对应,确认收入才能结转成本
    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签了一份人事代理协议,代缴五险一金。之前收到他们的钱做了预收账款,还没给开票,现在给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这些费用是入到成本吗?
    @若只如初见520:代付代缴应该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口袋的天空焕:那我做到其他应收款,等到开票了,有收入后,把预收的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对吗
    @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
    @口袋的天空焕:开在一张发票上面,昨天还一直纠结这个问题,受累帮忙看看
    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不是已经说到客户的款项了么,那个不应该作为你们的成本吧?
    @口袋的天空焕:我现在也纠结是做成本还是其他应收款冲了,税务局说这张发票的开票金额都要入营业额,那我支出的是不是成本
    @若只如初见520:。。。那要是代缴的五险一金都算是收入的话,那你们为客户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也走的是管理费用啊

  •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
    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
    @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
    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
    @廖深根:根据您的描述,一致性错误导致的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您先修复成功,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吧。
    修复数据库?
    @廖深根:请参考之前给您的回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但是结构错误很难修复,工具只能修正一些简单错误。不保证工具一定管用。如果持续报错,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数据修复公司尝试修复。
    @服务社区窦佳:工具使用前,请注意备份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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