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6升级U8+12.1之后基础档案中的存货图片没了,已经使用了调整工具还是没有图片。
2017-7-19 0:0:0 用友T1小编T6升级U8+12.1之后基础档案中的存货图片没了,已经使用了调整工具还是没有图片。
T6升级U8+12.1之后基础档案中的存货图片没了,已经使用了调整工具还是没有图片。[]这个就需要您联系U8的工程师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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丅1批发零售12.6对接门店需要设置哪些参数? 丅1批发零售12.6对接门店需要设置哪些参数?[]
您好,首先将服务器安装路径下服务器下数据处理服务器开启,然后门店注册,登录,下传数据设置下,若是使用在线传输的话,配置下服务器和端口,端口可以在数据处理服务器中看到。门店客户端进行门店登记,接受数据。您可以参考知识库的门店接受设置方法: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3cf18@服务社区李珊: 还有想问下12.6版本稳定了吗?能不能给客户安装这个版本?@协同软件1451270132:您可以参照知识库中个版本软件的发版说明,只要是再支持系统上运行软件,软件都很稳定的。@服务社区李珊: 注册门店的时候,这个单位名称是什么意思呢?@协同软件1451270132:该是必填项,您可以在仓库和往来单位中虚拟新增一个往来单位和仓库,被选择到门店注册登记上的库房不可以被参照做其他出库单据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表中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表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MRAdam: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几项是0,可是我怎么算出来还是不一样呢@MRAdam: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keepfaith:你先把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做好吧,再谈附表吧[/微笑]@MRAdam:主表做好了,就是附表不对劲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第一条说错了,另外注意正负数附表中填不好的话你百度下好了,都说的很清楚的@MRAdam: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也是0主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与 附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相等。
主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与 附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相等。
主表分三个部分,经营活动、投资、筹资。
看看这三个部分填写是否完整。
核对数据的程序
1-附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确定主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现金流量扣除投资的部分,扣除 筹资的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附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等于 主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看看雨老师的总结[/微笑]@MRAdam:还是没解决问题,就是应收应付哪里还是出问题,不对啊@MRAdam:我不是老师@雨yu:前辈都可以叫老师[/握手]
采购入库单已经审核了,但是查现存量的时候为什么会显示采购入库待入量,做材料出库单的时候带不出单价 采购入库单已经审核了,但是查现存量的时候为什么会显示采购入库待入量,做材料出库单的时候带不出单价
重新启动一下服务再登录软件查看。@服务社区刘佳佳:还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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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科止帐表查询-科目余额表时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220991(80040201) 统计分析-科止帐表查询-科目余额表时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220991(80040201)
问题号: | 14081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统计分析-科止帐表查询-科目余额表时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220991(80040201) |
适用产品: | 851 |
问题名称: | 统计分析-科止帐表查询-科目余额表时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220991(80040201) |
问题现象: | 操作业系统:WINXP(重装)电脑:联想开天2600 P4 2.4 在进行应收应付模块操作,点统计分析-科止帐表查询-科目余额表时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220991(80040201)':第一行:’-‘附近有语法错误 |
问题原因: | 环境问题 |
解决方案: | 请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为中文或中间有“-”,将“—”去掉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外贸企业取得二级特别关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取得二级特别关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问:外贸企业从工厂采购货物出口,工厂提供了合法的专用发票,但在办理时发现对方单位为二级特别关注企业,无法直接办理退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11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关注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143 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尚未通过审核或虽已通过审核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发函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如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171 号)第二条规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自动比对出口企业申报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并作出提示: 1.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2.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应立即转稽查部门处理。 3.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特别关注信息所列“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以外的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核实的,要通过函调或实地核查核实其真实供货、生产能力及等情况。 4.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已注销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 如通过发函调查无法核实其真实供货情况,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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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在科目期初里填写累计借方和累计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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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值追缴股权转让税款近千万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值追缴股权转让税款近千万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运用收益法,科学评估被转让股权价值,对一户平价关联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应对,最终确定被转让股权(25%)的价值为原转让价格的12.3倍,成功跨境追缴税款近千万元,是使用传统成本法调整税款的5.5倍。
该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淮安A公司的原投资方C公司,将拥有的A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关联企业香港D公司,为关联股权转让。如果按照传统的成本法来进行股权价值评估,企业价值与账面净资产价值相差不大,调增税款仅约170万元。而根据日常管理的情况可知,淮安A公司自开业以来,销售一直处于稳步增长的状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A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转让时公司正在建设两条新的生产线,以扩大产能。这样一个公司,以账面净资产作为其企业价值,是对其价值的明显低估。
为了更加科学地评估股权价值,淮安市国税局决定在本案中采用收益法。作为国外主流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原理清晰,用于企业价值评估存在明显理论优势。但收益法方案复杂,涉及参数众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多且难度较大。也正是因为如此,收益法目前在我国税务评估领域应用较少。该局迎难而上,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克服了收益法应用中的种种困难,与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磋商,最终取得企业对调整方案的认同,使税款能够顺利从境外入库。
本案突破了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局限性,是对股权转让风险应对方法又一次积极的探索,为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税收权益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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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L2000数据库修复:http://service.chanjet.com/too ... 9193a,请用这个工具,好用;@畅捷服务齐宝强:这个不行,这个检测直接报错关了,我这边是查询凭证提示数据库一致性逻辑错误,查了下服务社区以前的回复,都是推荐用这个http://service.chanjet.com/too ... 8fe4f,第一次使用,对里面的目标库概念不是很清楚模板库就是新建的账套或演示账套,目标库就是有问题账套;@畅捷服务齐宝强:好的,非常感谢![/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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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安装U861客户端时提示:...GUID键建立失败U8.61安装U861客户端时提示:...GUID键建立失败
U8.61-安装U861客户端时提示:...GUID键建立失败
自动编号: | 511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 | 关 键 字: | 键建立失败 |
问题名称: | 安装U861客户端时提示:...GUID键建立失败 | ||
问题现象: | 安装U861客户端时提示:software\ufsoft\wf\v8.61\GUID键建立失败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该电脑加入了域,登陆系统的用户没有足够的权限。重新用管理员登陆安装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在查询“应收应付余额表”的时候,始终处于“正在读取数据”状态。 在查询“应收应付余额表”的时候,始终处于“正在读取数据”状态。
问题号: | 2901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应付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正在读取数据 |
适用产品: | U85X |
问题名称: | 在查询“应收应付余额表”的时候,始终处于“正在读取数据”状态。 |
问题现象: | 在查询“应收应付余额表”的时候,‘0205’的部门编码的余额数据查询时总是处于“正在读取数据”状态。 |
问题原因: | AP_DEATIL中该部门的记录IDAMOUNT字段小数位为4位,但ICAMOUNT字段为2位,导致程序执行到(jf+df2)/((qc+ye)/2)语句时发生被0除错误。 |
解决方案: | 在该年度参照执行如下语句即可: update Ap_Detail set idamount=round(idamount,2) where cDeptCode LIKE ‘0205%’ and iflag<3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审计中甲方供料结算中的问题及建议 审计中甲方供料结算中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大多数建设单位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的主要材料供应采用甲方供料的方式,工程开工前不再预付工程备料款。由于这种甲方供料方式的结算比较繁琐,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在结算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
1 、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甲方供料供应范围的界定不明确。计入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的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消耗材料费,现行安装定额基价中包含了大部分辅助材料和所有的消耗材料,建筑工程定额基价中包含了所有的材料费用。在一些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只填列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的字样,而对主要材料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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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存货系统中的出库成本是否是在期未处理完了以后会重写各种出库单的单价
自动编号: | 18454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存货系统中的出库成本是否是在期未处理完了以后会重写 |
问题名称: | 存货系统中的出库成本是否是在期未处理完了以后会重写各种出库单的单价 | ||
问题现象: | 存货系统中的出库成本是否是在期未处理完了以后会重写各种出库单的单价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如果所有的单据都未选中自动带出单价.那么对于各种出库单,其单价是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写的,将在存货系统中的期末处理时,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回填,对于填写了单价的出库单,可以通过单据记帐中的选项"出库单有单价的重新计算"来重新计算回填单价;而对于各种入库单,入库成本按入库单上的单价、金额记账。若入库单上无成本,则按【核算方式选项】中“入库单成本选择”选项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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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解读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解读 《国家总局关于个人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及解读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叫好者认为,其已经最大限度解决了个人股权收购中对盈余积累的重复征税问题,平衡了税负,有利于促进股权流转;质疑者认为,由于23号文件规定的较为简约,其适用范围、消除重复征税的作用需要接受实践检验。 计入股权转让价格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税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政策解读,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平衡盈余积累先分配、后分配的税负差异 “23号文件明确了个人收购股权后,对股权收购所含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问题影响面大、针对性强,自然引起广泛关注。”中国筹划网董事长、知名专家宋洪祥说。 宋洪祥介绍,在企业设立、经营过程中,账面上往往会积累一定数额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有的数额还很大。当企业股权发生转让时,转让方和收购方就面临如何处理这些盈余积累的问题:是先分配再转让股权,还是不分配直接转让股权? 如果企业不是,对于转让方而言,先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者分配,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配,直接含在股权中转让,则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下转让方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别不大。 但是,对于收购方而言,影响则很大。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已分配盈余积累,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格就会降低,收购方支付的金额会降低。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不分配盈余积累,股权转让价格将包含盈余积累,收购方支付的金额大。当收购方获得股权后,如果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分配,按此前的政策规定,应视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同样一笔盈余积累,在股权收购前分配,收购方不承担税负;在股权收购后分配,收购方要承担20%的税负。 因此,知道上述区别的收购方,往往要求企业原股东先分配盈余积累后再收购,增加了股权转让的难度。而在一些股权转让案例中,由于收购方不懂税收政策,收购价格包含企业盈余积累,收购后在处理盈余积累时才发现承担了很重的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3号文件的解读以案例的形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到底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往文件规定不够明确。 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23号文件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盈余积累是否征税分两种情况处理 23号文件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费。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我们以案例作分析。 假定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5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宋洪祥认为,23号文件基本解决了在股权收购中,对原盈余积累先分配还是后分配存在的税负差异问题,减轻了股权收购的税务阻碍,有利于促进股权流通,有利于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 股权收购适用23号文件要符合条件 23号文件和解读发布后,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连发3篇博文,结合股权转让案例,从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23号文件作了深入解读。 徐贺提醒,在执行23号文件时,需要特别注意其适用范围。 23号文件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收购主体必须全部是自然人,而且是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该全部为自然人。在这个条件下,一些股权收购就难以适用23号文件的规定。 比如,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分次转让不符合23号文件的规定。 例如,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张三,2013年3月甲公司又将剩余的60%股权转让给张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张三实现了对乙公司100%的持股。截至2013年2月末,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甲公司将60%的股权转让作价600万元。另外,在2011年11月~2013年2月期间,乙公司盈余积累增加了100万元。那么,乙公司在2013年5月将账面的盈余积累全部转增股本,张三能够享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徐贺认为,从23号文件的规定看,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权属必须全部发生转移,且已经作为上一个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即发生转移的盈余积累已经是被课征过所得税。在此案例中,2013年3月的股权转让由于仅是转移了60%的股权,造成被收购企业仅是60%的盈余积累被征收了所得税,这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0%股权的盈余积累被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其不能适用23号文件的规定。 再如,股权交易前的自然人股东,在股权交易后继续持股的,也不符合23号文件的规定。 例如:李四和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李四持股30%,甲公司持股70%。2013年4月份,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的70%股权,按照净资产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张三。股权收购完成后,乙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那么在乙公司将盈余积累转股时,李四和张三可以享受23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股权收购中所收购的股权不足100%,因此不满足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购100%股权的要求;另外,盈余积累也仅是部分被课征所得税,同样也不满足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23号文件规定向新股东转股时才能够适用不征税处理规定,股权收购完成后全部的自然人股东应该是新股东。因此,在转股时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够适用于不征税的待遇。 对此,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现实中股权转让的形式非常复杂,收购方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有的一次性收购,有的则分多次收购。如果23号文件适用的条件过于严格,则难以有效解决股权收购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 新股东再转让股权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23号文件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对此,徐贺认为,当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时,会发生多缴税的现象。 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400万元,盈余积累600万元。甲公司将乙公司转让给李四,作价800万元。李四取得乙公司股权后,乙公司用盈余积累全部转股。因为股权收购价格800万元低于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有2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李四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20%)。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经营一年共增加盈余积累1000万元,则此时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李四转让股权时应该按照收购股权时的价款来确认原值,即按照800万元确认原值,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1200万元(2000-800),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万元。则李四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80万元(40+240)。 如果没有23号公告的规定,则在乙公司转股时,李四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那么,李四向乙公司增加投资为600万元,在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600+400),李四持有乙公司的股权原值变为1400万元(800+600)。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为600万元(2000-1400),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则李四共计缴纳税款240万元(120+120),比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少纳税40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就是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转股时被征收了个人所得税40万元,但是,李四持有乙公司股权财产原值并没有增加。如果将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财产原值构成部分,则可解决此问题。这需要对23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