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61成本计算出错及建年度账建出错问题
U8.61成本计算出错及建年度账建出错问题
U8.61-成本计算出错及建年度账建出错问题
自动编号: | 1700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成本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管理会计--成本管理 | 关 键 字: | 成本计算出错 | 问题名称: | 成本计算出错及建年度账建出错问题 | 问题现象: | 成本计算出错及建年度账建出错等问题: 1、成本共用材料分摊按自定义分配(自义名为:共用材料分摊 公式为:产品专用材料成本*产品入库数量,制造费用也是同一个自定义公式。成本计算检查时提示:某公用材料有发生没有被耗用。 2、当月做了成本计算以后,凭证处理中的定义凭证中的制造费用等都看不到数据,只能看到上个月的数据。自动生成凭证中没有可生成凭证的数据。 3、建年度帐时出错。 | 原因分析: | 问题1、公用材料分配率如果自定义为:“产品专用材料成本*产品入库数量”,但是本期在“完工产品处理表”中并没有录入各产品的产品入库数量,致使“产品专用材料成本*产品入库数量”结果为0,无法分摊公共材料费用,所以导致成本检查时系统会提示某公用材料有发生没有被耗用。 问题2、如果折旧等制造费用来源与其他系统的话,必须从其他系统取数,不能手工输入数据,否则系统计算的成本结果是不会在定义凭证中显示的。 问题3、本帐套2005年度库中缺少fitemss97、fitemss97class、fitemss97sub数据表 | 解决方案: | 问题1、根据实际数据在“完工产品处理表”中录入各产品的产品入库数量即可。 问题2、在系统选项中将折旧数据来源改为手工录入或从固定资产取数,之后计算成本即可进行凭证定义。 问题3、 1、在SQL SERVER中新建一UFMODEL数据库,通过SQL“数据还原”将U861安装目录\ADMIN目录下的UFMODEL.BAK文件还原; 2、在UFMODEL数据库DEPARTMENT表中参照05年数据库增加“csacode”字段; 3、通过SQL “数据备份”将UFMODEL备份到ADMIN目录下生成新的UF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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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分级分类纳税评估初探 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分级分类纳税评估初探
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评估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纳税评估从程序上规范统一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工作期限、操作方法,明确纳税评估相应审批程序及相关职责是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必由之路,它必将使纳税评估工作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一、基层税务机关建立分级分类纳税评估体制的设想
采购入库单的数量合计怎么显示。 采购入库单的数量合计怎么显示。
通知识库问题号: | 4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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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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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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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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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的数量合计怎么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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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在填制采购入库单时金额显示合计,数量怎么显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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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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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采购入库单的数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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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1)j进入“基础设置”-“单据设计”-“采购入库单设计”中,双击数量合计栏,显示‘++’后,点击‘保存’按钮。(2)进入“采购入库单”,录入完毕数据之后‘数量合计’栏显示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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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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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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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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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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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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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友软件过账时间和单据编号时间怎么不一样怎么回事啊 请问用友软件过账时间和单据编号时间怎么不一样怎么回事啊![](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doc/2016/11/26/14801215992kJv.)
你好,这个是有两种情况的,一种情况是由于您在填写单据的时候手动修改的单子日期,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说您保存草稿后,以后来过帐的@畅捷服务周义刚:没有我就是正常的做单 过账以后时间就不一样了@雷帝嘎嘎VZb:您重新做一张试试,打开后看下单据日期,填好好,单据过账@畅捷服务周义刚:@雷帝嘎嘎VZb:这些是刚刚做的单据吗?@畅捷服务周义刚:@雷帝嘎嘎VZb:恩@雷帝嘎嘎VZb:您是互联网版还是单机版@雷帝嘎嘎VZb:带加密狗的那种应该是互联网的 吧@雷帝嘎嘎VZb:这样说吧,您总共几个电脑在使用软件,有加密狗的电脑是哪个?@畅捷服务周义刚:六七个再用 有加密狗的那个做的服务器没用@雷帝嘎嘎VZb:就现在,请随便找一台电脑,登陆软件,请注意登陆时间,电脑系统时间,然后重新录入一张单据,看结果@畅捷服务周义刚:都一样@雷帝嘎嘎VZb:那您过账后的单据日期和的过账日期分别是什么?
质量管理体系数据分析怎么分析 质量管理体系数据分析怎么分析''
质量体系数据分析是一个大概念,是告诉组织,所有的过程、活动,只要你觉得有数据分析以及后续的改进需要,你都应该进行数据分析。楼上二位说的,主要是针对产品制程过程所采用的数据分析。 其实除了制程过程要分析外,比如:采购合格率,销售计划达成率,服务满意率、售后服务热线接通率,等等。包括培训等,都可以数据分析啊。而且质量统计分析工具的标准,也没有固定,一定要用什么什么方法。你可以用简单点的,比如:饼图、柱状图,也可以的。
南京地税解读“政策性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南京地税解读“政策性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要不是局及时提醒,我们企业这次可要亏大了!看来新政策不学不行啊!”,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听过税务人员解说后一脸紧张的说。 原来该企业遇到政府政策性安置拆迁,2012年11月该企业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区政府另划出一块土地作为置换让企业进行搬迁,并作价八千万,同时再支付6千万货币补偿款,在两年内分三次付清。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将资金安置使用情况作了详细预算安排。税务人员在2012年汇算清缴辅导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就该企业政府拆迁补偿事项与企业进行约谈。从财务负责人口中得知,企业打算就这次拆迁机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除将原有能用的设备继续使用外,再新增添一批生产设备。当税务人员问如何安排使用拆迁补偿款时,财务负责人说拆迁补偿款根本不够使用,企业还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你知道拆迁补偿款使用方面有什么规定吗”?税务人员紧接着问。“知道呀,不是5年内用拆迁补偿款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务负责人不假思索脱口而出。“你说的是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那个文件已经作废了,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你学过没有”?“什么?拆迁补偿有新政策了,什么时候执行,怎么执行?面对财务人员一连串急促询问,税务人员告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凡是遇到政府政策性拆迁,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材料;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等等。
#专家讲堂# 今天的课程对工作很有帮助啊,现实中都会碰到,老师总结得很好 #专家讲堂# 今天的课程对工作很有帮助啊,现实中都会碰到,老师总结得很好![](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img/2016/06/22/1466577827r3Af.png)
老师你好,我正学习用该软件录入凭证,为什么录到61个凭证,再增加序号又变成001了,每个月只能录入61个凭证吗,请百忙之中回复一下。谢谢老师。 老师你好,我正学习用该软件录入凭证,为什么录到61个凭证,再增加序号又变成001了,每个月只能录入61个凭证吗,请百忙之中回复一下。谢谢老师。[]
录凭证没有61这个限制的,您加4009001588的qq看一下你是不是录到结转成本的凭证了?
国税增值税申报是不是就按照开发票的收入来申报就行了?我们开发票的收入是29万,但是如果加上不开发票的收入3万,总的是32万,我在国税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申报哪一个数据? 国税增值税申报是不是就按照开发票的收入来申报就行了?我们开发票的收入是29万,但是如果加上不开发票的收入3万,总的是32万,我在国税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申报哪一个数据?[]
这个不好说啊应在收入写32 税控开具的增普填29填第一栏开票收入填29,未开票收入其他填3,总的收入按照32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问:营业税纳税地点有什么特殊规定,什么业务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什么业务在业务发生地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商品信息中的物料已开始使用,想重新分类,如何处理? 商品信息中的物料已开始使用,想重新分类,如何处理?[]
分好类,再使用“”其他“”下面有个向下粘贴,例如已经使用A下面还要在分类A1和A2,您可以将A重命名为A1,然后新增A,然后点击A1,点击其他,剪切,在点击A,点击其他,向下粘贴。然后再在A下面添加A2信息就可以了感谢江湖告急与黄旻的回复,但我的意思可能没表达清楚,再描述一遍,比如我有大类A和B,A类下面有物料C,C已使用且系统有数据,我现在想把C更换至大类B中,请问如何处理?@Synpix:一样的处理方式,选中C点其他,剪切,在选中B大类点其他下的向下粘贴OK,搞定,谢谢!@Synpix:不客气
软件现在图标打不开,操作没任何反应。 软件现在图标打不开,操作没任何反应。[]
新安装的软件?@畅捷服务闫新华:不是,之前的配置一下服务器设置看看。重启试下怎么配置?
用友U8.61UFPMP_0U8.61UFPMP
U8.61-UFPMP
自动编号: | 266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UFPMP | 问题现象: | 使用了大量LP物料,基本上以散件的形式出现在销售订单上,因此需对销售订单上的LP物料进行预留,多层BOM中的LP件进行预留时,系统可以通过订单预留来实现,但却无法自动进行过滤出相应子件现存量,而是过滤出所有物料的现存量 | 原因分析: | 普遍反映的销售预留,易用性问题 | 解决方案: | 针对该问题的补丁包KB-U861-0223-060725-88361.msi已经验证通过并已经对外发布,请使用补丁更新工具进行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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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T+手机下单的时候语音功能 总提示 未有识别商品 , 但是这些商品在存货档案上是有的 测试T+手机下单的时候语音功能 总提示 未有识别商品 , 但是这些商品在存货档案上是有的[]
您报的是存货编码还是名称@畅捷服务刘佳佳:名称呀
T+想问下物料清单和成套件的区别 T+想问下物料清单和成套件的区别[]
您好,正在帮您找T+工程师两种都是设置好产品结构,但是成套件只能用于POS端按父件销售,出库是按子件的形式。@服务社区刘小艳: 好的,知道了@潘程jYJ:[/OK][/可爱]
用友U8.51固定资产进入时提示:注册失败U8.51固定资产进入时提示:注册失败
U8.51-固定资产进入时提示:注册失败
自动编号: | 8876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注册失败 | 问题名称: | 固定资产进入时提示:注册失败 | 问题现象: | 固定资产进入时提示:注册失败,子系统号不一致(105) | 原因分析: | 应用程序文件损坏 | 解决方案: | 卸载后重装软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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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宜风险多,疏于应对易吃亏(下) 涉税事宜风险多,疏于应对易吃亏(下)
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享受到,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而作出错误的处理并最终受到处罚,因为不了解政策细节而在商业谈判中被合作伙伴忽悠……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税务问题而吃亏上当的情况五花八门。记者搜集了企业在境外、境内的经营交易中容易吃亏上当的案例和现象,分上篇、下篇归纳整理,并请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的专家给予点评,供纳税人参考。 一些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能汇总纳税,不能。其实不然。 典型案例:某有色金属行业公司总部在兰州,在甘肃省有A、B、C、D四家分公司。公司总部负责材料的统一采购与产品的统一销售,各分公司属于四个生产中心,负责产品的生产,材料统一从公司总部购进,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销售。公司总部和四家分公司分别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公司总部2011年统一采购并按采购价向各分公司销售材料10亿元,A、B、C、D四家分公司分别为1亿元、2亿元、3亿元和4亿元,各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指定价格向公司总部销售的产成品分别为2亿元、3亿元、2亿元和5亿元。最后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按市场价对外销售,年销售额20亿元。 由于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亿元,进项税额为3亿元,未形成增值税,只有A、B、D三家公司缴纳增值税,缴纳金额为0.51亿元(3亿元×17%),总公司缴纳增值税为1.36亿元(8亿元×17%),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共计缴纳增值税为1.87亿元。但是实际上,按照政策规定,总分公司增值税可以汇总纳税,全年增值税纳税额1.7亿元(10亿元×17%),可以少缴0.17亿元。 汪洋点评:2012年1月16日,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甘肃省境内,完全可以向甘肃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申报比较复杂,如果实行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就可以不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能够节约不少行政成本。同时,虽然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与独立纳税从纳税总额上可能是一样的,但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实现合理少纳税或延迟纳税,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增值税汇总纳税后,可以避免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能会减少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次数,好处非常多。 现象二:被认定视同销售补税又罚款 纳税人吃亏指数:★★★ 一个经济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对这些规定研究不细致,本来可以不构成视同销售的行为,最终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结果多缴纳了税款。 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总部在成都,公司在甘肃、青海、宁夏三地分别设有办事处(分支机构)。总部分别向甘、青、宁三地派出管理人员负责在当地招聘业务员并进行市场推广工作。各办事处职责主要有:从成都总部接收货物;向各商场、超市进行产品推销和货物发送;联系总部给客户开具发票;向客户催收货款等。为便于回收货款,各办事处在当地开设有银行账户。各办事处费用由总部按核定数向派出管理人员先行预借,然后凭合法单据定期在总部报销。 2012年,兰州办事处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成都总部与兰州办事处之间的货物移送已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2万元。 汪洋点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的规定,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及早了解相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让兰州办事处以成都总部的名义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征税和罚款的风险。 现象三:自己购买建筑设备多缴税 纳税人吃亏指数:★★★★ 在工程建设中,一些必要的设备是由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相应的纳税人是不同的。但是,一些企业只顾工程建设本身,却忽略了从整体上考虑甲乙双方的总体税负问题。 典型案例: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1400万元。其中劳务费600万元,材料费300万元,由A公司外购设备款5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1400万元工程款均应缴纳营业税,其中包括A公司的外购设备款500万元。实际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这500万元的外购设备如果由B公司来购买,那么A公司就不需要缴纳500万元工程款对应的营业税15万元(500万元×3%)。 孙健点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该工程的500万元设备由B公司购买,那么B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不用缴纳营业税,A公司可以按900万元工程款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设方(甲方)为求简便,不愿意与施工企业(乙方)签订“甲供设备”的合同,习惯于要求施工企业包工、包设备。而是否由建设方提供设备,不仅会大大影响施工企业的税负,也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及报价。因此,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施工企业应与建设方进行良好的沟通,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和税负问题,从而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现象四:企业图方便却忽视了员工个税优惠 纳税人吃亏指数:★★★★ 目前,很多企业都招聘有外籍员工,而且这些外籍员工大多租房住。对这些外籍员工而言,住房补贴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好还是让员工拿着租房发票来报销好?不少企业认为,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比拿发票报销更便捷。但却恰恰忽略了外籍员工应享受的优惠。 典型案例:甲企业以现金形式为外籍员工每月发放3000元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该住房补贴属于现金形式,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应并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企业则规定,外籍员工每月可以凭发票报销3000元的租房费用,并且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由于乙企业为外籍员工报销的住房补贴符合免税规定,该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孙健点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财务人员在遇到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应该多加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企业员工合理、合法节约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给员工增发的工资。这对员工而言,既能增加经济收入,也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何乐而不为呢。 现象五:土地增值税未能抵减企业收入 纳税人吃亏指数:★★★★ 按照税定,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抵减企业收入的,抵减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负必然减轻。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单一项目企业,却将企业所得税清算先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结果造成一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过多。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项目公司,仅开发了一个项目。2010年达到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条件,同时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该公司在2010年末确认了收入和成本,2011年4月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1亿元。2011年8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万元,由于2010年已经实现了全部的销售收入,2011年基本无销售收入,且缴纳了大额的增值税,使得2011年度出现了亏损,进而使得2011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没有抵减企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项目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徐贺点评: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多项目滚动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应该注意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顺序。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之前开展,且清算时一般会有比较大金额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入库,即先入库土地增值税,后入库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可以使得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两者缴纳的顺序出现颠倒,先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清算土地增值税,则可能会导致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可抵扣,进而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但是该公告在适用条件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企业不要用这个文件来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面临的类似税收“陷阱”,提前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现象六:未作任何反而补税 纳税人吃亏指数:★★★ 并购重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的税务问题更是复杂。也正是因为复杂,才给企业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一些企业却恰恰忽略了这些税收筹划空间。 典型案例:A公司是一家跨领域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职能是进行股权以及对成员企业进行管理。B、C、D公司均为A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从事钢铁相关产业。A集团为了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投资成立了专业的集团控股公司——E公司,负责对不同板块的子公司进行管理。E公司持有B、C、D三家公司的股权,主要职能就是为B、C、D三家公司提供管理上的支持。 为了理顺管理上的产权关系,A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B、C、D三家公司的股权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价转让给了E公司。B、C、D三家公司均为盈利企业。因此,本次集团内重组A集团公司按照平价转让股权并未产生收益。在本次重组完成1年之后,税务机关对A集团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对A集团公司平价转让股权提出异议,要求A集团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定价原则来重新确定对B、C、D三家公司股权的定价,产生的所得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徐贺点评: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有特殊的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A集团可以充分利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暂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节约现金流支出。同时,建议A集团可以稍稍改变一下重组方式,由转让变成以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对E公司投资,即E公司向A集团收购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可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同时也能够达到重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A集团可以暂时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同时也能避免平价转让所产生的税务风险和争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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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部分 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孜孜以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动,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完全合法、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国家鼓励税收筹划。《注册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收筹划是的业务内容之一”,从规章的层面肯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要。随着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将进一步提升法律级次,更加有法可依。 房地产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运营方式:一是通过国土局挂牌交易;二是合作建房;三是收购一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四是收购公司或者股权转让。下面,从企业经营过程中金额最大、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土地、)分别阐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法规是税务部门征税的法律依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应立足于国家税务法规,立足于规定的政策。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原因一是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筹划余地较大,可以节省较多税金支出。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入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分别策划以下方案: (一)“临界点”筹划方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增值税的“临界点”。 “临界点”: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基本思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因此,增值额成为税率的决定因素,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 控制增值额,必须从税法规定的五个扣除项目入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必须主意到,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自己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房地产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1亿元、豪华住宅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为3000万元。 1、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率:(15000-10000)÷11000×100%=36% 适用税率:30% 应纳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2、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 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适用税率:30% 应纳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 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适用税率:40% 应纳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二者合计:600万元 650万元=1250万元 如上所述,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已经超过20%,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筹划,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从而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配套设施等)的效果,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我们对上例给出的条件做一点改动,然后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和企业的收益情况。 3、进一步筹划后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筹划的重点是将普通住宅增值率限制在20%,有以下两种方法: (1)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万元。此时,普通住宅免税、豪华住宅应缴纳650万元,实际总共免税550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333万元,企业可增加收入217万元。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要注意把握。这是,可以应用第二种方法。 (2)降低房屋价格 降低房屋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了,在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率自然会降低。这一方法是否适当,关键在于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豪华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与减少的收入400万元相比节省了200万元,比第一种方法少节省17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的税后利润会产生影响,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分析) (二)合作建房的筹划方案: 土地入股合作建房筹划是较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土地是首要条件,操作空间主要是土地入股节约土地转让这一环节营业税,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我们主要谈一下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最关键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明分配形式。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税后分成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会受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间条件的限制,可变通为收购“干净”的壳公司后重新注资来实现;或由乙方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 (三)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筹划方案: 假设A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的公允价面值为1000万元,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收购价500万元(增值部分主要为房地产),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70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5年弥补期限)。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为低于20%,预计合并后A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1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免税合并。因为本例中非股权支付比例低于20%,所以B公司可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其亏损可由合并后的A公司继续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B公司净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B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方案二:应税合并。当非投权支付比例低于20%时,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为“可选择”免税合并,因此A公司和B公司有权选择应税合并。B公司可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合并后的A公司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方案比较: 1、方案一中B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二中B公司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税600万元[500-(-100)],但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0<700),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2、方案一中B公司亏损可结转到合并后的A公司进行弥补,但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7.5%[600÷(1000 600)×100%],合并后每年大约只能约补亏损37.5万元(100×37.5%),考虑税前弥补亏损年限,合并前B公司的700万元亏损,合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弥补187.5万元。方案二中B公司亏损不得结转到A公司弥补; 3、方案一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只能按B公司原帐面净值提取折旧(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方案二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可按评估价值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案,B公司均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方案一的优势在于合并后A公司可以税前弥补B公司的亏损约187.5万元,方案二在优势在于合并后A公司可以税前多列支取折旧60万元,可见,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按公允价面值考虑到对资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税务处理。这样加大多房地产成本。选择应税合并,从而在税前列支更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四)将房地销售改为股权转让筹划方案: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酒店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建造一座五星级酒店。工程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该酒店投资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决算后,该酒店投资公司购买该酒店,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500万元,利息支出5000万元,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销售价格为140,000万元。当地政府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为140,000万元。应当缴纳营业税:140,000×5%=7000(万元)。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0×(1% 3%)=280(万元)。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仅支付成本2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为:(20,000 70,000)×5% 5000=9500(万元)。房地产加计扣除费用为:(20,000 70,000)×20%=18,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合计为:20,000 70,000 9500 18,000 7000 280=124,780(万元)。增值额为:140,000-124,780=15,220(万元)。增值率为:15,220÷124,780×100%=12.19%,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5,220×30%=4566(万元)。 该企业实际利润为:140,000-(20,000 70,000)-9500-(7000 280 4566)=28,654(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8,654×15%=4298(万元)。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28,654-4298=24,3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该酒店投资企业的要求自行开发建设该五星级酒店,该酒店投资企业可以将本来应当按期支付的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借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酒店建成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该酒店投资企业合资成立一家酒店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该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酒店公司成立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将其所拥有的股东全部转让给该酒店投资企业。假设该酒店的各项建设成本不变,为了与酒店开发企业共享纳税筹划的收益,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股分所得为125,000万元。这样,酒店投资企业少支付价款15,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房地产开发企将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入股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开发企建造该酒店的总成本为:20,000 70,000 4500 5000=99,50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125,000-99,500=26,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6,000×15%=3900(万元)。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26,000-3900=22,100(万元)。多获得税后利润:22,100 24,356=46,456(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该酒店投资企业总共减轻税收负担: 15,000 46,456=61,456(万元)。 (五)以契约方式约定甲方应得的前期工作补偿和合作利益: 如果一个中外合作企业,双方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甲方是中方,负责项目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工作及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部分前期工作已在项目公司之前基本完成,项目完全后甲方取得利润。乙方投入注册资本,其他资金由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集,项目完全后乙方获得项目利润。我们在设计这个概念的时候在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在每个环节当中的筹划方式,筹划点以及风险控制,我就不再具体的说了。在公司的组建阶段筹划方式,以契约方式的约定前期费用归属问题,筹划目地;对于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公司,通过约定甲方负担的前期限费用的归属,将甲方应得利润分为前期限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两部分,使前期费用流入合作项目的开发成本,这样可以增加开发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注意几下方面: 1、前期补偿方式费用归属,合作双方合作利益的分配方式如何约定; 2、支付甲方的补偿。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差异最大、最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文把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1)国投资者按照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而外资并购过程中,不管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一般均用现金进行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该通知不会对外资并购后“新办企业”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按再投资方式不同,退税分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1)部分退税(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2)全部退税(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方转移税负进行税收筹划 与股本投资相比,更具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在融资业务中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不能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企业可在这一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关联企业间融资的最高上限或最低下限利率,以达到最佳的节税效益。如总公司所在地税负高,而子公司所在地税负低,当子公司占用总公司资金时,总公司可以采用同类业务同期下限利率与子公司结算,使税负较高的总公司税基减少,所减少的税基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子公司;反之,当总公司所在地的税负低时,可以采用同类业务同期上限利率与子公司结算。 2、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处理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预提费用、、开发商品与出租商品、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筹划等6个方面: (1)预提费用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成时可以预提费用,预计该项目以后支出,此费用由财务人员依据经验提取且金额较大,使用时间较长,直接计入成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允许范围内就高预提,随着销售实现,先行计入的成本增加,其作用是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为企业赢得资金时间价值。 (2)个人所得税筹划。 由于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年终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缴税率较高,企业可以依据当月的经营业绩结合以往的经验,按月预提奖金计入成本,年终发放时稍加调整即可。把年终奖金扣缴的个调税分散到各个月份中列支,可降低税率,减少税负。 (3)开发商品与出租商品筹划。 有些房屋由于地理位置、内部结构朝向和外部环境等原因滞销或其他原因,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时,可把商品房转作出租经营房,从开发商品转入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计入成本,使企业库存成本接近实际成本,同时增加成本,减少税收。而如果把房屋继续留在开发产品科目提取减值准备,所提取减值准备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企业还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调低房产契税以及某些地区为处理积压商品房特准以前竣工的空置房免营业税等,加速库存商品销售,盘活资金。 (4)营业费用筹划。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年度广告费支出是笔庞大的费用项目,广告费支出的多少往往与销售业绩密切挂钩。依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应在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有些企业集团广告由总公司统一策划、费用由总公司统一列支,很可能出现总公司因广告费支出超出2%扣除比例不得税前扣除,而子公司不足2%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让与子公司业务相关的总公司广告费,由不足2%的子公司承担。 (5)管理费用筹划。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这样,企业既履行了法定的社会保障义务,稳定了职工队伍,又可以减轻企业因纯粹支付工资而产生的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负担。还有,转嫁给职工的不合理负担如因公外出的交通费、公务通信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以允许职工报销等方式,把暗含在工资中的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降低企业的工资水平,也能够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6)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样两种扣除方式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客为:(1000 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 (1000 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可选择。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如果不提供金额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 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 (1000 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看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3、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实施投资前应对整个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税收、回收期等因素进行筹划。在方案的收入、成本相同时,税负可能成为方案是否被采用的决定性因素。一块地是与他人合作建房还是转让或自行开发,其所缴纳的税收差异极大,企业最终应选择最优的方案进行投资。 总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
洛阳市环球实业总公司债券,发行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郊区支行,怎么去兑换。 洛阳市环球实业总公司债券,发行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郊区支行,怎么去兑换。我现在持有洛阳市环球实业总公司债券,面值伍佰元的15张,不知道怎么去兑换,中国农业银行洛阳郊区支行这个单位是不是现在还存在。
余额表跟明细表的数不对。本期发生应该是5090才对,余额表的数多了一倍? 余额表跟明细表的数不对。本期发生应该是5090才对,余额表的数多了一倍?![](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img/2016/01/27/1453884407Q03H.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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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单据上的成本价怎么不一样 一张是销货单 一张是销售出库单 是同一批货物 销售出库单上单成本价是正确的 销货单上单不对 这两个单据上的成本价怎么不一样 一张是销货单 一张是销售出库单 是同一批货物 销售出库单上单成本价是正确的 销货单上单不对![](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img/2016/06/22/1466580429ZBIe.png)
我怎么看到的都是一样的是583.03叻。[/尴尬] 根据图2上显示的来源单据号和图1的单据编号核对,出库单不是由这张销货单生成的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img/2016/06/22/1466571202NnG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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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有收入才能结转成本的那成本挂哪个科目啊?其他应收款吗?@若只如初见520:要是销售的产品的话,产品本来做在库存里啊,要是人工施工的话,做在工程施工里,等有了收入在结转成本的成本与收入相对应,确认收入才能结转成本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签了一份人事代理协议,代缴五险一金。之前收到他们的钱做了预收账款,还没给开票,现在给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这些费用是入到成本吗?@若只如初见520:代付代缴应该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口袋的天空焕:那我做到其他应收款,等到开票了,有收入后,把预收的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对吗@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口袋的天空焕:开在一张发票上面,昨天还一直纠结这个问题,受累帮忙看看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不是已经说到客户的款项了么,那个不应该作为你们的成本吧?@口袋的天空焕:我现在也纠结是做成本还是其他应收款冲了,税务局说这张发票的开票金额都要入营业额,那我支出的是不是成本@若只如初见520:。。。那要是代缴的五险一金都算是收入的话,那你们为客户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也走的是管理费用啊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廖深根:根据您的描述,一致性错误导致的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您先修复成功,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吧。修复数据库?@廖深根:请参考之前给您的回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但是结构错误很难修复,工具只能修正一些简单错误。不保证工具一定管用。如果持续报错,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数据修复公司尝试修复。@服务社区窦佳:工具使用前,请注意备份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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