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现金流量附表怎么编辑和取数-有一些说明文档吗 很着急 谢谢
2017-7-20 0:0:0 用友T1小编你好请问现金流量附表怎么编辑和取数-有一些说明文档吗 很着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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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税机关文明执法的因素与对策](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影响国税机关文明执法的因素与对策 影响国税机关文明执法的因素与对策
所谓文明执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体贴行政相对人的感受,以求执法公正和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则日显重要。基层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要坚决摒弃“执法就是管人”、“以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自觉全面推行文明执法,真心实意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税收服务。
一、目前影响文明执法的因素
当前国税部门少数工作人员囿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其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手段与实现管理职能到位、净化依法纳税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仍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文明执法工作的开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指导思想因素。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赋予纳税服务新的内涵,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人性化”的服务理念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实行公正、文明执法,开展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营造良好发展空间。
谈话语言因素。少数案件承办人由于平时不注重自己的语言修养,与当事人谈话时言语过于生硬,神态过于严峻,尤其与当事人第一次谈话时擅长以一种“居高临下式”、“高压式”、“吓唬式”的谈话方式,力求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束手就擒”,但事实上大多数情况却往往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造成当事人抵触情绪大,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使案件审理陷入被动局面。
执法粗糙因素。一些执法办案人员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时,着装不统一,不注意文明执法,一到现场就里里外外搜个遍,甚至进行生活居所进行检查,有损自己的执法形象,造成当事人内心十分反感。
设定处罚因素。少数执法办案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不规范现象:一是在年初查办案件时,为求得工作进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尽可能往上限靠,以力求补税多、罚款多;二是为了赶速度、早结案,在案件刚上手、尚未完全查清违法事实时,就与当事人谈补税、罚款数额,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现象,很不严肃;三是对当事人违法物品和帐册查封和调取的越多,要求当事人缴纳的补税、罚款也就越多。另外由于极少数案件承办人不廉洁自律,致使在设定处罚时出现了畸轻畸重的现象。
适用法律因素。对当事人某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法律竞合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都可以调整的情况,案件承办人一般都选择处罚幅度大的法规来定性处罚,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而案件承办人却要求当事人或多或少的缴纳一些罚款,在行政相对人脑海中极易形成执法就是罚款的不好印象。
二、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方法与途径
从影响国税部门文明执法的因素来看,即有工作目标考核因素,也有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因素,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实现执法形象大提高,达到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笔者认为应围绕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正确执法理念是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前提
一是确立正确指导思想。征税与服务是国税机关的主要职能,如何确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应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体现税收执法工作实绩而一味强调执法办案;一种是为体现文明执法而无原则迁就。对此,务求做到“三个确立”:确立行政处罚是手段、规范纳税秩序是目的的工作理念,确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营造宽松投资环境而执法的工作理念,确立国税工作新的发展观、利益观、价值观,在新的高度明确为什么要执法办案、为谁执法办案、怎样执法办案。
二是摆正服务管理关系。按照管理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维权、管理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紧贴地方经济发展,实现服务管理理念的创新;紧贴经营者需求,实现服务与管理的最佳结合,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国税机关必须始终做到责任为先、服务为重、发展为本,与党委政府风雨同舟,与经济发展唇齿相依,与纳税主体共度“寒流”,努力实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工作双赢。
三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收法规,通过富有新意、形象生动的宣传,使纳税人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另外对相关骨干企业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让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心一意搞经营,专心致志谋发展,同时改进工作方法,做到送法上门,事前规范,尽最大可能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2.讲究工作方法是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重点
一是注重询问时间。询问是国税机关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案件承办人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一定要选择恰当的询问时间,做到既不能让当事人有应对询问的心理准备时间,又要考虑到当事人一般都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事情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让当事人有一个统筹安排,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询问时间,要在外围调查或在现场执法检查后,紧接着与当事人谈话,以尽量收集证据,锁定违法事实;而在以后的调查询问中应从当事人的工作实际出发,做到适时询问,案件主办人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想什么时间询问就什么时间询问,使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
二是讲究询问方法。询问方法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好的询问方法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案件的审理。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一些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次与当事人谈话时,一开始就讲当事人的违法情况怎么样严重,甚至出现语调偏高、态度偏激的情况,其目的是要收到一定的“威慑”效果,这种询问方法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取的,要知道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因此,案件承办人一定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讲究语言艺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要注重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当事人感到国税部门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重在教育规范。
三是选择询问场所。一些涉嫌违法当事人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对询问场所相当看重,案件承办人要揣摩当事人的心理,在选择询问场所时要体贴照顾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确定,尽可能避免当事人一边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调查,一边有业务单位前来洽谈业务方面的事宜,这样在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同时,制作询问笔录也出现时断时续的情况,另外,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可以着便服找当事人谈话,让当事人感到有一种亲近感。
3.严格依法行政是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关键
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国税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坚持两人以上共同执法,杜绝执法办案个人行为;坚持强制措施审批,认真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检查、记录、报告案件事实;坚持集体通案,实行“阳光执法”;坚持多为当事人着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是准确定位自由裁量。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应认真分析,准确定位,提出恰当合理的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对一般性违法经营行为,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尽可能从宽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坚决执行,使行政处罚是手段、教育规范是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认真开展回查回访。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当事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税收职能服务,同时诚恳征求当事人对国税部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国税机关执法达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境界。
4.严肃办案纪律是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办案制度。为了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执法办案机构应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狠抓“六条禁令”、“税务干部十五个不准制度”、 “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的贯彻落实,以确保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二是建立健全办案台帐。对每个案件从立案调查、强制措施、结案时间、处理建议等都应有明确详细的记录,这样使每个案件各个流程都有据可查,确保办“阳光案”。
三是认真做好对外公示。执法办案机构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制作悬挂 “公示栏”,就执法办案程序、执法办案纪律、执法办案人员等方面对外公示,配备“征求意见箱”,同时,制作办案人员桌位公示牌和胸卡,这样便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方面体现了国税机关执法工作的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国税形象的新提升。
总之,行政执法机关奉行文明执法,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放纵,也不是对违法行为查处“放宽尺度”,而是在强调执法刚性的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予以人文关怀,让行政相对人享受法律的公正,做到情法交融,以新的执法理念,创造新的工作佳绩。
![营改增政策问题及建议](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政策问题及建议 营改增政策问题及建议 1、装卸搬运行业税负上升问题。 在对部分装卸搬运行业人的调研中发现,行业内固定资产普遍于经营初期一次性,后期投入较少,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且装卸搬运劳务主要以人力提供,人力成本占全部成本的40%,在现行制度下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装卸搬运业务原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上升为6%,税率上升幅度较大。以上因素造成营改增实施后装卸搬运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如我市一户港务有限公司测算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达5%,较营改增前税负上升近57%。 建议扩大简易计税范围,对装卸搬运行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实施后性售后回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取得资产发票,无法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实行差额征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租赁协议规定的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企业。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营改增实施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同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不增加税负。 对于承租方而言,购进设备时凭扣税凭证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承租方以抵扣的制备操作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按期支付的租凭费又可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事实上的双重抵扣,严重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 建议总局重新审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 3、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问题。 ①营改增关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一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对试点纳税人中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对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 ②存在问题: 一是我省出台的有关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是否可在营改增后延续未有明确。如在我们对部分物流企业的调研和调查确认中发现,我省物流企业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虽不是列名试点物流企业,但同样享受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部分原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项目,营改增实施后不再实行差额征税,将造成部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上升。如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代理报关、知识产权代理、仓储业务的,就无法实行差额征税,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三是营改增实施后无统一明确的差额征税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 ③建议为照顾部分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建议对原我省出台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和营改增有关差额征税政策内未明确的项目延续实行差额征税。 4、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问题。 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价税合计金额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此项规定给不法分子以寻租空间,必将给国税机关代开和管理上造成极大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