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帐后想把数量栏显示的位数由长变短如何操作,提示不准许由长变短,只准许由短变长。
2017-7-22 0:0:0 用友T1小编建帐后想把数量栏显示的位数由长变短如何操作,提示不准许由长变短,只准许由短变长。
建帐后想把数量栏显示的位数由长变短如何操作,提示不准许由长变短,只准许由短变长。[]发生业务后,无法由长变短了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销售订单,联查都已经没有后续单据了,但是还是一直提示单据已后续执行,不能弃审。2017-7-26 0:0:0
- 销售订单,表头,字段的位置可以移动吗?如何移动控件位置? _02017-7-26 0:0:0
- 销售费用分摊单,什么情况下适合进行分摊,我方付运费时?还是客户方付运费我方暂时垫付时?2017-7-26 0:0:0
- 销货单已经部分出库,做了出库单,现在想要在不删除出库单的前提下将销货单弃审后修改价格再重新审核能实现吗?还是说一定要把出库单删除后才能够弃审销货单?2017-7-26 0:0:0
- 销售报表上怎么把单据的备注显示出来2017-7-26 0:0:0
- 销售排行榜报表和图表怎么显示2017-7-26 0:0:0
- 销售排行榜统计的数据是扣除退货的吗?2017-7-26 0:0:0
- 销售统计表想某一自定义数值型要显示但不做合计可以吗?2017-7-26 0:0:0
- 销售订单上能不能显示客户应收款?2017-7-26 0:0:0
- 销售订单如何自动带出最新的销售单价?2017-7-26 0:0:0
最新信息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
- 请问,我们缴纳的税款入库到哪里了?在哪里可以看出入哪个金库了?三方协议上能看出吗?
-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
-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名字开错了,已经被我们认证了,但是客户那边作废重开了一张,重开的未认证,这种进项转出要怎么做的?直接做一张红字红冲就可以了么?
-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
- 请问,我进项一个东西含税价是62元,税负率算1.2%,进销都是17%的税钱收,卖出去我要卖多少钱才不会亏呢?有公式吗
- 请问,新版的国税季报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怎么填,取哪个数呢,谢谢
- 请问,用友建账建筑行业行业性质选哪个?
- 请问,财务做帐时后面附的合同必须是原件吗?
-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
用购买的自来水加工生产的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用购买的自来水加工生产的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问:请问,个人或企业用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自来水再通过机械设备加工生产出来的纯净水,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的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部和国家总局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收政策。《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这里的前期试点相关税收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上述即将废止的政策中,财税[2011]111号文件此前最受关注。为此,业内资深专家徐贺就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 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 号文件的变化进行了对比,由于对比内容较长,我们选择了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全部内容请点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