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援建的方式为学校建楼是否要缴营业税
2016-4-16 0:0:0 用友T1小编以援建的方式为学校建楼是否要缴营业税
以援建的方式为学校建楼是否要缴营业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以援建的方式为某学校建设教学楼,材料人工全由我们承担,该行为是否要缴纳建筑?
【解答】
这个问题比较特殊。个人认为实际上是捐建而非一般的援建,区别在于援建是以优惠条件提供援助,但并不一定无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③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未见到对无偿向他人提供劳务要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①如果援建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捐建标的仅包括所涉及材料金额,而不涉及所提供劳务价值,那么可以视为捐赠材料,仅对这部分材料计征(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当然,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也仅限于材料价值及税金。
②如果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捐赠金额是按建成后工程的价值计算,那么企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环节就不是“无偿”,而是“有价”的,即这种情况下,就视同捐赠建成的房产,除对企业征收视同转让不动产环节营业税外,还要对企业建造该不动产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当然,这种情况下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就是建筑物的全部价值。但需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才能按规定扣除。
③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名义上是无偿提供劳务,但实际上从其他途径或者变相获得补偿的,则会要求补税并很可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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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公告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24号公告要求支付方在计入成本、费用或到期应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是因为虽然非居民企业尚未直接获得该笔所得,但已影响了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基础,即支付方把应支付而尚未实际支付的所得纳入成本费用,这样会直接减少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