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nc系统java插件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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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采购结算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 采购结算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
问题号: | 2475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结算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采购结算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 |
问题现象: | 上月到货,本月到票,进行结算时,结算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因而产生出的蓝字报销单与发票金额也不一致。差额在0.01元到1000.00元不等。 |
问题原因: | 发票上的存货有两条记录,数量不等,金额不等,但存货编码相同,对于这样的存货在结算时结算的单价是取的这两笔记录的平均单价。数据无问题。 |
解决方案: | 程序设计如此,数据无问题。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8-17 |
查询其他出入单列表,按业务类型查询,发现选择过滤条件时其他出库单的业务类型只出现一 … 查询其他出入单列表,按业务类型查询,发现选择过滤条件时其他出库单的业务类型只出现一 …
问题号: | 15777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0 |
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其他出入单列表,按业务类型查询,发现选择过滤条件时其他出库单的业务类型只出现一个不合格品 |
适用产品: | u8.70 |
问题名称: | 查询其他出入单列表,按业务类型查询,发现选择过滤条件时其他出库单的业务类型只出现一个不合格品,而其他入库只出现一个降级入库 |
问题现象: | 查询其他出入单列表,按业务类型查询,发现选择过滤条件时其他出库单的业务类型只出现一个不合格品,而其他入库只出现一个降级入库 |
问题原因: | 程序问题 |
解决方案: | 该问题已通过CP-U870-1186-080414-ST.msi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请问T+专业版的导入模板跟普及版的一样吗,专业版的数据可以导入到普及版里面吗,内容需要修改吗 请问T+专业版的导入模板跟普及版的一样吗,专业版的数据可以导入到普及版里面吗,内容需要修改吗[]
导入什么的模板呢,基础档案的模板可以用,但普及版由于没有货位管理,所以仓库导入模板就没有货位了。如果启用了普及版之外的功能就可以恢复进去,恢复之前解压备份文件,打开.xml文件,修改version的值为专业版的就可以了。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权利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机关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该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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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记帐宝升级后凭证无法打印T1记帐宝升级后凭证无法打印 原因分析:初步判定为系统问题。问题解答:经检查,系统为Ghost版xp sp3,由于新版本中增加了凭证套打功能,所以此系统不适用。解决1换安装版的操作系统 2打印凭证时可到别的电脑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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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间隔太大,怎么解决 中间间隔太大,怎么解决
打开打印模板,拖动一下单元格@Lee沐峰:能说对详细一点吗?怎么拖?我小白,不好意思@不语不渝:您是T1的哪个版本呢,如果您是客户的话,可以直接找服务商给您调整的@Lee沐峰:12.0商贸宝,批发零售标准版,可以对话请你教我一下您好,您将整个预览界面和模板界面都截图看下,可能是模板行属性的问题,您更换基本样式就不存在该问题,或者您可以参照基本样式模板看下是否哪里设置错误@不语不渝:您是服务商吗,亲,在打印报表设计中,把太宽的单元格拖小即可@Lee沐峰:我不是单元格太宽,是距离太大,细项数据跟注脚@不语不渝:你把注脚那里拖动一下,减少距离@Lee沐峰:这是预览对效果@不语不渝:您选择这个打印样式,进入下打印模板设置,然后截图我看下@畅捷服务付琴:@不语不渝:你调整一下文件下面有一个页面设置,把边距调整下@不语不渝:选择页注脚,然后按照我截图的操作即可@Lee沐峰:改了之后数据都没了- -@畅捷服务付琴:出是出来了,但是重叠了@不语不渝:不可能啊,您先选择下面的页注脚,变成蓝色了,然后你在点右上角那边选择成空白,肯定没问题@畅捷服务付琴:@不语不渝:您好,您参照下面链接文档中第三点去检查下: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fd3d@畅捷服务付琴:谢谢你了,解决了,给你手动点赞[/强]@不语不渝:[/强]不客气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研究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研究 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支付境外企业的如咨询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也要相应的由扣缴而改为扣缴,究竟如何计算扣缴税款,所扣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看似简单问题,在不同的合同约定下,则实为复杂。 第一种情况:比较冬烘的做法。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自行约定所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其实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通过合约来约定“重大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条款一样,根本无效。 简单讲,税款是上交给国家的,所以不可能交给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境外企业“到手”的款项,都是不含税的,这个无需约定。例如,某项服务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税款如何缴纳境外企业不管,最终合同需保证境外企业“到手”100万,则这个100万就是不含税的。 第二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总局办公厅2013年03月01日)明确如下: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对这个解读,我们补充以下几点: 1、这个解读中的案例,说的合同价款是含税的。合同总金额是100万,境内企业代扣了9.34万企业所得税,5.6604万增值税,0.3962万城建税,0.1698万教育费,0.1132万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汇往境外的净支付额,是84.3204万; 2、这个解读中的案例,只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城建税等都是附加税,是在计算得出增值税后才能计算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不含税换算过程中,分母要除以(1+6%×12%)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所能碰到的常见情况。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净支付额(不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B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 则A=B÷(1—10%)×(1+6%)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 扣缴增值税= 【B÷(1—10%)×(1+6%)】÷(1+6%)×6%= B÷(1—10%)×6%; 扣缴所得税=【B÷(1—10%)×(1+6%)】÷(1+6%)×10%= B÷(1—10%)×10%. 第四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C(注意这个C和第三种情况的B不同,我们讲过,最终支付给境外企业的,都是不含税,这是不以双方如何约定为转移的,但在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下,这个C应该比B多一块儿所得税的钱),即净支付额为C —C÷(1+6%)×6%,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C—C÷(1+6%)×6%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净支付额,则 A=C÷(1—10%) 扣缴增值税= C÷(1—10%)÷(1+6%)×6%= C×6.2893% 扣缴所得税= C÷(1—10%)÷(1+6%)×10%= C×10.4822% 第五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D,净支付额为D—D×10%,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D—D×10%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净支付额,则 A=D×(1+6%) 扣缴增值税= D×(1+6%)÷(1+6%)×6%= D×6% 扣缴所得税= D×(1+6%)÷(1+6%)×10%= D×10% 我们认为,这个还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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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1存货与总帐对帐不平U8.51存货与总帐对帐不平
U8.51-存货与总帐对帐不平
自动编号: | 1882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X--供应链--16 | 关 键 字: | 存货与总帐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存货与总帐对帐不平 | ||
问题现象: | 6月份存货总账对帐不平,显示存货54010202没有发生数而总帐有数是正确的。注:对帐时只对金额不对数量。 | ||
原因分析: | 存货与总帐对帐时是根据存货明细帐中的“存货科目”(不是对方科目)与总帐系统科目总帐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的,54010202科目1-6月份就只有5月份的一笔调整单存货科目是54010202,所以1-4月份54010202科目不会参与对帐。总帐中一些凭证的对方科目是54010202,所以就造成了双方对帐的不平。 | ||
解决方案: | 调整5月份该调整单上的存货科目为库存科目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制造型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方法 制造型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方法
在中国,对成本控制的研究和应用更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企业管理者要及时转 变传统狭隘的成本观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代先进方法增强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一、树立企业成本管理的系统观念实行全员成本管理
一方面,为使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 成本管理就不能再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应该将视野向前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 展态势分析,以及产品的设计;向后延伸到顾客的使 用、维护及处置。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产品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的内涵 也应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如成本、资本成本、服务成本、产权成本、环境成本,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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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盲点” 妥善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盲点”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专项资金既是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也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 专项资金主要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无偿性:国内(外)政府对某一项目的扶持所拨给的资金不需偿还。 2、有偿性:国内和国外政府对某一项目扶持的专项低息贷款,需要偿还。 3、复杂性: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广,要层层分解,又层层下拨通过各级财政拨付中转到项目单位。 4、目标性:专项资金使用后,必须达到预期目标,凸显其作用。 5、针对性:国家不是普遍拨放,而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专门项目而拨或贷的资金,因此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专项性。 由于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各级审计人员长期以来认真进行艰苦努力工作,为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业绩。但专项资金审计仍然存在一些“盲点”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与国家的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其表现为: 1、专项资金使用前期费用开支。 每个专项资金的使用,目前通常存在前期围绕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说项目单位应当有所投入,但通常都在项目资金到后支付,有的数额较大,而审计时无法界定,其合理性、合法性,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审清。 2、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上下联手改变用途。 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从中央到县,要经过省、市、县多个主管部门,因此往往会层层“拔毛”或变相使用,甚至下级作为项目费用返给一部分上级部门作为对项目的支持,基层审计部门对此“望尘莫及”。 3、领导批准,挪作他用。 有些项目资金到达项目目的地,有的地方领导批准改变使用途径,甚至有“内部”文件,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其改变使用途径,审计人员无法审实。 4、以国家相关政策为由,拨贷私营(外商)企业。 有的项目资金由于其使用涵盖范围广泛,如果监督不到的话,致使一些权力人,以国家有政策规定名义,拨入私营(外商)企业;如正当使用无可非议,如果以“人情”、“暗股”拨或贷入就会滋生腐败,因为外商私营企业不能审计,即使去审计也要办理名目繁多的手续,谁会去惹麻烦,谁会去担干扰外商(私营)投资环境的风险呢?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审计,由于上述的“不确定”因素存在而难以审实、审透、审清,从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失真”而形成“盲点”。 针对专项资金存在的“盲点”问题,作为审计部门并不能听之任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妥善处理好,并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1、对前期费用,建议项目最高权力的部门作出相应规定,以制度管好前期费用,防止过多、过滥,确保有效资金使用在项目上。 2、对于各级项目资金经过部门挪用、截留等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追回资金,严查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 3、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大公告力度,对相关的人员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4、加大专项资金延伸审计力度,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有外商(私营)企业使用了这些资金的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取消外商使用专项资金免检的“豁免权”。随着各级政府对国计民生的专项资金相关投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为专项资金审计消除“盲点”提供支持,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