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打印财务报表,预览和打印时多了2张空白页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软件打印财务报表,预览和打印时多了2张空白页
用友软件打印财务报表,预览和打印时多了2张空白页 用友软件打印财务报表,预览和打印时多了2张空白页打印财务报表,预览和打印时多了2张空白页 原因分析:见问题答案问题解答:点击工具下的“取消全部分页”后预览和打印正常。用友天龙瑞德,购买用友产品和服务010-5979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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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市政用车拍卖车购税如何计缴 市政用车拍卖车购税如何计缴
问:浙江某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最近配备了一批市政工作用新车,并对原来淘汰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旧车进行了改装拍卖处理。因为市政用车原来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享受免税政策,现在旧车过户要补办车辆购置税手续,可是都用了好几年了,那免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市政处的樊主任向常山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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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模块: 销售管理
关键字:零售单
问题版本:用友T1-商贸宝服装鞋帽版11.5
原因分析: 见问题答案。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点击“维护中心”--“录账配置”--“可选业务”,将“零售业务启用密码控制”前的勾去掉。再重新启动商贸宝。
- 运行错误339,部件UFlist.ocx或其附件之一不能正确注册:一个文件丢失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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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_0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
1.金融的纳税地点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总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上述各银行系统总行以下单位,以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询科目明细表是有这笔分录,但是在科目余额表里面确没有,这种情况是否是补丁的问题?谢谢 查询科目明细表是有这笔分录,但是在科目余额表里面确没有,这种情况是否是补丁的问题?谢谢[]
1、是否记账,查询时两个报表都勾上包含未记账凭证;
2、检查是否一正一负,在余额表中正好平衡不显示余额;没有图上两条记录是否同一个科目,同一科目的话,正好正负相抵了,那余额表商就不会显示了;没有的,我看了的@佛山锦兴:请先告知上面您的截图是否同一个科目,如果是,那余额表不显示这个记录就是正常的呀。。本年发生额,应该有哦,我显示余额表的本年利润跟利润的数据不对,就差余额表没显示的那两个数据@佛山锦兴:请把明细账和余额表完整截图。@佛山锦兴:财务费用由贷方发生需要做成借方红字,您去修改下凭证;问题是我发现,还有一个二级科目的销售费用也是在贷方没有计算进去哦?@佛山锦兴:费用的科目也是一样的,贷方发生做成借方红字;
用友U8.61不能重复定义字段U8.61不能重复定义字段
U8.61-不能重复定义字段
自动编号: | 2630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1 | 关 键 字: | 不能重复定义字段 |
问题名称: | 不能重复定义字段 | ||
问题现象: | 收发存汇总表输出时提示'不能重复定义字段',输出excel不成功。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查看客户定义的字段无重名,从正常帐套导入rpt_fltdef_base、rpt_flddef_base、rpt_glbdef_base表后OK。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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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答记者问[解读 三部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答记者问[解读
记者:《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目标,并加快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农业税的步伐。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农业税是依据《农业税条例》开征的,取消农业税以后,意味着农业特产农业税也要同时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用友T1商贸宝T1连锁加盟版里面能否输入一行,小票打印机打印一行,直至输入完整T1连锁加盟版里面能否输入一行,小票打印机打印一行,直至输入完整
T1连锁加盟版里面能否输入一行,小票打印机打印一行,直至输入完整原因分析:T1连锁加盟版里面有个小票设置,里面有一个选项为使用行打印选择即可。问题解答:如果被勾选,在零售单上录入第一行商品时开始打印'小票头';录入第二行商品时,开始打印第一个商品,以此类推,执行收款时打印最后一个商品;收款完成后打印表尾信息。那么在打印时,焦点离开此行后,此行的数据不能被修改;可以删除已打印的行,删除时程序自动打印此行的负数;统一折扣的功能不能使用;提取暂存数据时,自动将提取的信息进行打印;相同商品合并不能进行。
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两次销售可否合并清算 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两次销售可否合并清算 《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以上公式明确了清算时未转让,清算后销售转让的房地产(以下简称“再转让房产”)如何计算扣除项目的问题,但仍有两个问题没有提及:一是未明确再转让房产是否能够和初次清算房产合并清算调整的问题;二是清算后取得发票可否追补扣除的问题。 案例 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不包括预提成本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为8000+22000=3000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为30000÷10=3000(元/平方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8000+22000)×20%+(8000+22000)×10%+3024=42024(万元),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2024÷10=4202.4(元/平方米)。 本次清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却不能按上述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可扣除的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9=27000(万元),应扣除项目金额为27000+27000×20%+27000×10%+3024=38124(万元)。增值额为54000-38124=15876(万元),增值率为41.64%,适用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4762.80万元。 该公司2013年1月将剩余1万平方米销售完毕,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8000万元,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48万元,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2013年1月尾房销售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202.4元/平方米×1万平方米=4202.4(万元),增值额为8000-4202.4=3797.6(万元),增值率90.37%,适用税率4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308.92万元。 企业首次收入成本和税金结转的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预收账款5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7900〔(8000+22000+1000)÷10×9〕 贷:开发产品27900(说明:预提成本一样要结转,但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借:金及附加3024 贷:应交税费3024(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未销售房产税金,清算时按规定只计算这部分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80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4000×2%)108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拨备)3000 (假设测算后预提3000)。 企业首次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2.80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3682.80 (4762.8-108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拨备)-3000。 企业再转让房产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及清算的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8000+22000+1000)÷10×1〕 贷:开发产品3100 (假设再转让时已经取得了预提成本发票,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上已经不存在预提成本)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48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8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08.92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预征8000×2%)16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再清算)1148.92 (1308.92-160)。 结合以上清算过程和会计处理分析得出,尾房销售按照初次清算时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包括了初次销售税金3024万元一部分,但未包括本次销售税金448万元,明显不配比。另外,再转让房产时,取得了1000万元发票,按照原公式计算也未考虑在内。 尾房销售税金应准予扣除 鉴于以上案例的结果,笔者认为,尾房销售税金应当准予扣除。清算后再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建议修改为: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全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开发成本)×(1+20%)+房地产开发费用+清算时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面积。 初次清算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初次清算所转让可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再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再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再转让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上述修订公式,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42024-3024)÷10=3900(元/平方米)。 再转让可扣除项目金额=3900元/平方米×1万平方米+448=4348(万元),增值额为8000-4348=3652(万元),增值率84%,适用税率40%,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243.40万元。与原公式计算减少税金1308.92-1243.4=65.52(万元)。 尾房销售后可合并清算 目前,尾房销售能否和初次清算合并再二次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湖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作出的规定: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无论第一次清算还是第二次清算,开发产品类型相同,分开清算可能会导致前后适用不同的税率,假如房屋全部销售完毕后,可以再一次最终清算,分析计算如下: 全部销售收入为54000+8000=62000(万元),全部与房产转让有关的税金为3024+448=3472万元,全部可扣除成本8000+22000+1000=3100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1000+31000×20%+31000×10%+3472=43772(万元),增值额62000-43772=18228(万元),增值率41.64%,适用税率30%,应缴土地增值税5468.40万元。与上述分次清算差异5468.40-4762.8-1308.92=-603.32(万元)。即便按照调整后公式计算,也存在差异5468.40-4762.8-1243.4=-537.8(万元),差异的直接原因在于合并二次清算增值率降低了,税率变了,同时,预提成本1000万元在最终合并清算中得到了扣除,仅此一项即可知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缴税额1000×(1+20%+10%)×30%=390(万元)。 综上所述,清算时未销售房产再转让,涉及的清算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建议,初次清算只要不是全部房产,均可界定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申报,最后全部清盘后,可以进行二次清算,即最终清算,多退少补,实现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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