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间损益结转中发现有些科目没自动结转,怎么办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在期间损益结转中发现有些科目没自动结转,怎么办
在期间损益结转中发现有些科目没自动结转,怎么办在期间损益结转中发现有些科目没自动结转,怎么办?结转期间损益先要定义结转,有些科目没有在转帐定义里定义好,软件是不会自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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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某企业情况如下:2008年企业所得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调整,2008年新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该企业不知道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核算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该企业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于税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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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期间费用表, 有两个明细,其中财务费用:佣金和手续费还有利息收支,应该是一正一负的吧,最后合计跟我财务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是一样的?(比如银行手续费35,利息收入45,那填进去是佣金和手续费-35,利息收支-45,合计-10跟我的本年累计数一样是么? 请问,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期间费用表, 有两个明细,其中财务费用:佣金和手续费还有利息收支,应该是一正一负的吧,最后合计跟我财务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是一样的?(比如银行手续费35,利息收入45,那填进去是佣金和手续费-35,利息收支-45,合计-10跟我的本年累计数一样是么?[]
@啊彬1453910080:佣金手续费填35,打多个负号了,利息收支就-45,“佣金和手续费”指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佣金与手续费,不是财务费用的金融机构手续费。@tyfhluo:那好像没有哦,有手续费的全部是银行机构产生的手续费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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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是系统环境原因该问题可能是系统环境的问题 WIN7 兼容性问题
把UFOW.EXE 设置为兼容模式运行并取得管理员权限。
另外,和EXCEL组件有关。试着重新安装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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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SYSTEM32下的UFOW.INI文件;
2、在网络协议中把那个NETBIOS的协议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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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解读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解读 《国家总局关于个人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及解读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叫好者认为,其已经最大限度解决了个人股权收购中对盈余积累的重复征税问题,平衡了税负,有利于促进股权流转;质疑者认为,由于23号文件规定的较为简约,其适用范围、消除重复征税的作用需要接受实践检验。 计入股权转让价格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税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政策解读,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平衡盈余积累先分配、后分配的税负差异 “23号文件明确了个人收购股权后,对股权收购所含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问题影响面大、针对性强,自然引起广泛关注。”中国筹划网董事长、知名专家宋洪祥说。 宋洪祥介绍,在企业设立、经营过程中,账面上往往会积累一定数额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有的数额还很大。当企业股权发生转让时,转让方和收购方就面临如何处理这些盈余积累的问题:是先分配再转让股权,还是不分配直接转让股权? 如果企业不是,对于转让方而言,先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者分配,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配,直接含在股权中转让,则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下转让方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别不大。 但是,对于收购方而言,影响则很大。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已分配盈余积累,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格就会降低,收购方支付的金额会降低。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不分配盈余积累,股权转让价格将包含盈余积累,收购方支付的金额大。当收购方获得股权后,如果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分配,按此前的政策规定,应视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同样一笔盈余积累,在股权收购前分配,收购方不承担税负;在股权收购后分配,收购方要承担20%的税负。 因此,知道上述区别的收购方,往往要求企业原股东先分配盈余积累后再收购,增加了股权转让的难度。而在一些股权转让案例中,由于收购方不懂税收政策,收购价格包含企业盈余积累,收购后在处理盈余积累时才发现承担了很重的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3号文件的解读以案例的形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到底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往文件规定不够明确。 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23号文件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盈余积累是否征税分两种情况处理 23号文件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费。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我们以案例作分析。 假定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5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宋洪祥认为,23号文件基本解决了在股权收购中,对原盈余积累先分配还是后分配存在的税负差异问题,减轻了股权收购的税务阻碍,有利于促进股权流通,有利于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 股权收购适用23号文件要符合条件 23号文件和解读发布后,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连发3篇博文,结合股权转让案例,从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23号文件作了深入解读。 徐贺提醒,在执行23号文件时,需要特别注意其适用范围。 23号文件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收购主体必须全部是自然人,而且是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该全部为自然人。在这个条件下,一些股权收购就难以适用23号文件的规定。 比如,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分次转让不符合23号文件的规定。 例如,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张三,2013年3月甲公司又将剩余的60%股权转让给张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张三实现了对乙公司100%的持股。截至2013年2月末,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甲公司将60%的股权转让作价600万元。另外,在2011年11月~2013年2月期间,乙公司盈余积累增加了100万元。那么,乙公司在2013年5月将账面的盈余积累全部转增股本,张三能够享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徐贺认为,从23号文件的规定看,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权属必须全部发生转移,且已经作为上一个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即发生转移的盈余积累已经是被课征过所得税。在此案例中,2013年3月的股权转让由于仅是转移了60%的股权,造成被收购企业仅是60%的盈余积累被征收了所得税,这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0%股权的盈余积累被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其不能适用23号文件的规定。 再如,股权交易前的自然人股东,在股权交易后继续持股的,也不符合23号文件的规定。 例如:李四和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李四持股30%,甲公司持股70%。2013年4月份,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的70%股权,按照净资产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张三。股权收购完成后,乙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那么在乙公司将盈余积累转股时,李四和张三可以享受23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股权收购中所收购的股权不足100%,因此不满足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购100%股权的要求;另外,盈余积累也仅是部分被课征所得税,同样也不满足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23号文件规定向新股东转股时才能够适用不征税处理规定,股权收购完成后全部的自然人股东应该是新股东。因此,在转股时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够适用于不征税的待遇。 对此,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现实中股权转让的形式非常复杂,收购方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有的一次性收购,有的则分多次收购。如果23号文件适用的条件过于严格,则难以有效解决股权收购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 新股东再转让股权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23号文件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对此,徐贺认为,当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时,会发生多缴税的现象。 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400万元,盈余积累600万元。甲公司将乙公司转让给李四,作价800万元。李四取得乙公司股权后,乙公司用盈余积累全部转股。因为股权收购价格800万元低于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有2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李四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20%)。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经营一年共增加盈余积累1000万元,则此时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李四转让股权时应该按照收购股权时的价款来确认原值,即按照800万元确认原值,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1200万元(2000-800),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万元。则李四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80万元(40+240)。 如果没有23号公告的规定,则在乙公司转股时,李四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那么,李四向乙公司增加投资为600万元,在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600+400),李四持有乙公司的股权原值变为1400万元(800+600)。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为600万元(2000-1400),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则李四共计缴纳税款240万元(120+120),比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少纳税40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就是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转股时被征收了个人所得税40万元,但是,李四持有乙公司股权财产原值并没有增加。如果将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财产原值构成部分,则可解决此问题。这需要对23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除以下几点外,其余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相同:
(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签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
已经失效的会员卡,怎么能启用? 已经失效的会员卡,怎么能启用?
问题号: | 4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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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
软件模块: | 会员卡 |
问题名称: | 已经失效的会员卡,怎么能启用? |
问题现象: | 在“辅助中心”–“会员卡管理”–“会员卡信息”里一个已经失效的会员卡,怎么能启用?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启用失效卡 |
解决方案: | 先在“辅助中心”–“会员卡管理”–“会员卡信息”里选中这个会员卡点击“编辑”,在弹出的界面修改会员卡的有效日期或者点击“批量处理”–“有效期修改”修改会员卡的有效日期在当前电脑日期之后,然后再选中这个会员卡点击“批量处理”–“启用”就可以启用这个会员卡。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采购入库单有没有最高进价控制?采购入库单有没有最高进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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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结到明细帐后提示对应科目为零。年初没有数据。 年结到明细帐后提示对应科目为零。年初没有数据。
问题号: | 7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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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年结到明细帐后提示对应科目为零。年初没有数据。 |
适用产品: | U21—-总帐 |
问题名称: | 年结到明细帐后提示对应科目为零。年初没有数据。 |
问题现象: | 年结到明细帐后提示对应科目为零。年初没有数据。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总帐年度无法结转是由于在gl_accvouch表中的csettle结算方式字段中存在有空字符串,将其修正为null即可。在年结前最好将2004年的所有往来两清(客户、供应商、个人)全部两清,否则有可能会造成2005期初对帐不平。 客户一定要做两清,筛选条件中选择‘显示已两清’后会发现该客户两清不平。作完两清后在查询分析器中选择2004年执行如下语句即可做年度结转了。 update gl_accvouch set csettle=null where csettle=”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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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如图所示提示:运行时错误
出现如图所示提示:运行时错误出现如图所示提示:运行时错误 我这个是用友财务通广州专版,这个问题怎么才能彻底处理?
请打上最新补丁并执行脚本,或者采用降级再升级的办法,具体操作请在本网站公告里下载用友T3高发问题,记账报错的解决方案。 http://tsupport.chanjet.com/,点击更多公告里面有;
问题现象:总账模块,在反记账,重新记账时提示“运行时错误:违反了primary key 约束'gl_mpostcond1_pk'.不能在对象束'gl_mpostcond1'中插入重复键。”解决方法:方法一:如果软件版本是10.8plus1,则在支持网上下载最新的版本补丁(923号),执行脚本即可。方法二:1、对问题年度执行语句:问题年度执行语句.rar2、然后在企业管理器中将Rpt_FldDEF表的字段CurGroupCol、CurSubTotalCol删除(如果没有可以直接进行第三步)。3、在系统管理中升级SQL Server数据。方法三:其他各版本,请下载《T3脚本.rar》,执行附件一的通用脚本。如果是用友T1商贸宝,需要执行附件二财务增强包脚本。 附件下载:脚本根本无法下载,请问是什么情况
补丁从那里下载,广州专版,没有补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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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知识库 问题号: 5387 解决状态: 最终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 8.52 软件模块: 库存管理 行业: 通用 关键字: 在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候出错 适用产品: U852—-库存管理 问题名称: 在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候出错 问题现象: 打了最新用友软件补丁“U852spHotFix”后,在库存管理中出现以下问题:在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的过滤界面,在订单号中输入字母B或Q(输其它字母和数字时都没有问题),报以下错误“运行时错误‘381’ 下标越界”,关闭后再点生单时报“运行错误‘429’,Activex部件不能创建对象”。 问题原因: 程序错误 解决方案: 使用补丁USCONTROL.dll,并用regsvr32命令注册 补丁编号: U852 库存管理最新补丁(全) 录入日期: 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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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检测会计科目末级标志工具下载地址:http://support.ufida.com.cn/whgj/files/检测会计科目末级标志.rar</P>行业: 通用 补丁编号: 解决状态: 临时解决方案 录入日期: 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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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P-MRP-BRP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又如何处理插单的问题-
SRP-MRP-BRP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又如何处理插单的问题- SRP\MRP\BRP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又如何处理插单的问题?
? ? MRP:按物料清单,考虑现有物料存量和锁定、已审核订单(采购请购单、采购订单、生产订单、委外订单)余量,及物料提前期、数量供需政策等,自动产生MRP件的供应计划 ,也为再生式MRP计划。
?? SRP:针对所选定的客户销售订单的产品计算物料需求时,直接依BOM上记录的使用数量推算各物料的毛需求量,再考虑现存量、预约量、在单量等进行净算,自动计算供应(采购、自制及委外)数量和日期,作为请购、采购、生产订单及委外单计划依据。主要用于紧急订单的产生 。
????BRP:针对所选定的客户订单上的产品计算物料需求时,直接按物料清单中的使用数量推算各物料的净需求量,作为计划请购请购单、采购订单、生产订单及委外订单时的依据。?
????插单情况通常使用SRP计算 -
U8+ CRM与TurboCRM有什么区别?
U8+ CRM与TurboCRM有什么区别? U8+ CRM与TurboCRM有什么区别?
1、U8+CRM是以TurboCRM 7.2SP2标准产品为基础,整体迁移到U8产品中的与U8深度融合的产品,TurboCRM的主体功能基本保留。
2、将ERP与CRM的所有业务数据纳入到同一个数据库中,不再通过接口而是直接获取数据。
3、TurboCRM原有的决策分析、移动应用的功能,在U8+CRM中,通过U8+商业分析BA和移动应用MA实现。
4、TurboCRM呼叫中心目前尚未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