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钦州有哪些项目?
2017-7-29 0:0:0 用友T1小编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钦州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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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狗号多少?可以重启下服务器,若每次出现问题重启服务器后正常,之后又反复出现那么登陆支持网,资源中心中找到加密狗不稳定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OK,谢谢重启后好像也不行@畅捷服务赖勇洪:加密狗号要去机房,IT出差了。[/流泪]@NEO:用异常任务清除工具清除所有任务,加密狗重新插拔再重启下T6服务,上图界面点下刷新加密狗@服务社区赖海芳:老师能给一个加密狗不稳定 资源中心的链接吗?@NEO:http://support.chanjet.com/main/supportziyuan@服务社区赖海芳:谢谢老师@NEO:不用谢~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问:可以享受政策的“残疾人”是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上述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问:如果是商贸批发企业并且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答:根据《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因此,商贸批发企业即使安置残疾人达到相应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问: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单位财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条件的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举例说明如下: 杭州某民政福利企业2013年1月、2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有15名。1月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入库增值税税款为50000元,2月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入库增值税税款为30000元。 分析:1月应退增值税额=15×35000÷12=43750元,小于1月已交增值税,实际可退增值税43750元。 2月应退增值税额=15×35000÷12=43750元,当月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入库增值税税款为30000元,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差额=43750-30000=13750元。该差额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当月实际可退增值税=30000+(50000-43750)=36250元,同时结转以后月份的退税限额=43750-36250=7500元。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问:民政福利企业支付残疾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何准确理解?若某残疾人由于请假造成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符合退税条件? 答:对于残疾人因当月缺勤或其他原因,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后,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能参与计算残疾职工人数和计算比例。若因生病请假,有医院病假条的不在此范围,仍可参与计算残疾职工人数和计算比例。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2007〕 17号)的规定,符合享受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底前,向其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认定后,应于当年3月底前向纳税人出具书面减免税审批意见。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问: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与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不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和比例也无要求。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问:对残疾人个人有什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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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1年购买的T3-用友通标准版10.6Plus1,可以使用发票版激光套打凭证纸吗? 请问:2011年购买的T3-用友通标准版10.6Plus1,可以使用发票版激光套打凭证纸吗?[]
可以可以参考T3-标准版金额记账凭证(发票版)套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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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销售不动产税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系指我国城乡公民个人或具有在华居住权的外籍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生活用居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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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总帐、明细帐、辅助账对账不平解决方案用友U8总帐、明细帐、辅助账对账不平解决方案
用友U8总帐、明细帐、辅助账对账不平解决方案:客户案例:客户2008年度账中,此会计科目为项目与客户核算,然转年时设为非辅助核算,期初余额录入时也为非辅助核算,但年中时又改为项目与客户辅助核算,且一会计科目年中时增加下级科目,科目末级标志错误
解决用友U8总帐、明细帐、辅助账对账不平解决方案:备份数据,修改会计科目末级标志,反记帐到2009年1月1号,根据去年帐中辅助账来修改今年初期初余额,期初余额明细到各辅助核算,修改gl_accsum表
用友U8财务软件年度数据结转操作指南用友U8财务软件年度数据结转操作指南
每年的年末是我们财务人员就忙的时候,年度数据结转,总是碰到各式各样的问题,烦扰着我们,下面用友天龙瑞德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用友U8财务软件年度数据结转操作指南。
一、在做年度结转前要做好备份,备份步骤如下:1、进入系统管理,点注册。2、注册用户名用admin,再点确定。3、再点击菜单栏中的账套,下拉菜单中选择输出4、选择我们所要备份的账套,选择之后点确认。5、稍后系统会出现画面,如果电脑配置较低,系统会有短暂的没有响应,只要继续等下去就可,系统在压缩数据库。6、数据备份完成后,弹出如下对话框,我们再选择自己所要保存数据的路径即可。7、选择路径时,一定要确定所选文件夹为打开状态,只要双击要保存的文件夹,再点确认即可完成备份。8、备份完成,如果要将数据拷贝到U盘,直接找到备份文件夹,复制到U盘即可。二,完成数据备份后,进行建立新年度的年度账。1、进入系统管理,点系统下拉菜单中的注册;用户名选择要做账套的账套主管的名字,一般为操作员自己的名字;选择要做的账套;会计年度选择上一年的年度。如果要做2013年的年度账,就选2012年。选好后点确定。2、在菜单栏中选年度账,在下拉菜单中选建立。3、点确认,接着点是。4、财务系统会出现画面,用户只要耐心等待即可,根据电脑性能不同,花的时间也不同。5、建立完成后,系统会弹出画面,表示建立成功。三、结转上年数据。注:在用友软件中,年度账建立完成后,并不代表着直接可以进行下一年度的账务操作,此时系统只结转了会计科目,客户档案,存货档案等基础档案,没有任何上年数据。上年度数据的结转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操作。1、进入系统管理,点系统下拉菜单中的注册;用户名选择要做账套的账套主管的名字,一般为操作员自己的名字;选择要做的账套;会计年度选择本年的年度。如果要结转2012年的年度期末数据,此时要选2013年。选好后点确定。2、在菜单栏中选年度账,在下拉菜单中选结转上年数据注:因为版本的不一样,此时选择也不一样:1)如果是财务通基础版,直接选择总账系统结转即可;2)如果是财务通版准版或者套装版,并且本账套使用了固定资产、工资模块。先要结转固定资产和工资系统,两者没有先后顺序;最后结转总账系统。3)如果是TONG2005的版本,并且使用了购销存,按顺序从上到下结转。4)因为结转都比较简单,在此我们只以结转总账系统为例加以说明。3、在结转上年数据中选择总账系统结转,4、点确认5、确认后系统弹出对话框,如果客户要进行账龄分析,并且每个月进行了账龄两清的操作,就选择明细方式结转;如果不需要账龄分析,选余额方式。注:一般建议选择余额方式结转,明细方式结转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出错!6、经过结转后,系统会弹出一个结转报告,提示你正确的结转科目和错误的结转科目,如果有错误的,要查清楚原因。7、如果没有问题,稍等就可以进行用下年度的时间进去进行新年度的账务操作了。8、新的年度的报表,只要重新把原来的报表复制一份,在报表系统打开,进行账套初始后就可以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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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期初在产调整表按成本中心过滤不起作用U8.61期初在产调整表按成本中心过滤不起作用
U8.61-期初在产调整表按成本中心过滤不起作用
自动编号: | 2751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管理会计--成本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期初在产调整表按成本中心过滤不起作用 | ||
问题现象: | 期初在产调整表7月份以前没有记录,打了补丁后,期初在产调整表按成本中心过滤不起作用,其他成本中心也显示出来了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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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futrues for commodity) 商品期货交易(futrues for commodity)
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数量的商品合约的交易。商品期货的种类包括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等。
就金属期货而言,目前在世界期货市场上交易的金属主要分为:(1)贵金属。主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交易的主要场所在纽约商品交易所和纽约商业交易所。(2)一般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交易的主要场所在伦敦金属交易所。目前,我国金属期货交易的场所有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上海金属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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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有何区别?简单点,通俗点 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有何区别?简单点,通俗点
公允价值与重置成本的区别: 重置成本强调站在某企业主体角度的投入价值,而公允价值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角度的市场价值(对于买方而言是投入价值,对于卖方而言是产出价值)。对于产成品等企业自制资产而言,其重置成本一般要低于公允价值,因为后者往往还包括了卖方的利润;对于从市场上刚刚购入的新资产而言,两者金额可能相等,当然前提仍为... 公允价值与重置成本的区别:
重置成本强调站在某企业主体角度的投入价值,而公允价值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角度的市场价值(对于买方而言是投入价值,对于卖方而言是产出价值)。对于产成品等企业自制资产而言,其重置成本一般要低于公允价值,因为后者往往还包括了卖方的利润;对于从市场上刚刚购入的新资产而言,两者金额可能相等,当然前提仍为该资产是在熟悉情况和自愿双方的公平交易中取得的。
同时,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忖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从各国对公允价值所下定义可以概括出其基本特征是:
1、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
2、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熟悉情况是构成公允价值的三大要件。
3、公允价值立足于当前交易。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后四种计量属性都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重在反映资产、负债的当前价值。 全部
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条重要的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叫“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文就实施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对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一事不二罚”原则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条原则被人们简称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此原则引用到税收事务中来,“一事不二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同一个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同一事实、同一依据”是不得再施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因此“一事不二罚”原则用“一事不二罚款”来记就容易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以上(并处)不同种类的税务税务行政处罚,如对发票违法案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罚,涉及“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个税务机关行政罚款的,另一个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再给予税务行政罚款。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可以由二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对这个违法行为已给予行政罚款的,另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给予同样形式的罚款,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且应当考虑其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罚款的事实,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税务行政罚款外,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税收法律规范条文,且该法律条文均为税务机关执行,根据这些不同条文都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三、“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查处税务稽查违法案件,应遵守“一事不二罚”等若干原则,要落实到具体的税务稽查案件之中。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不同情况,在“公平、公开”、“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好“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现用实例来分析“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运用。 例一: 经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发现有一人非法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税额。 分析: 这种情况,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法律规范,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纳税人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理论上讲,二种处罚都可以采用。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行政罚款要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考虑二个因素:(1)法律优位原则。要先按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2)重行为从重处罚。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时,要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罚款比较妥当。 例二: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 分析: 这种情况,该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应当指出的是,“罚金”是刑事处罚范畴,此处还涉及到“罚款可折抵罚金”原则,这是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相对应的一项原则,是针对“罚款”和“罚金”可能同时依法存在的情形下,为避免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经济打击(即“重复经济制裁”)而设立的一项法定原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得以全面追究,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税务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体现出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之中。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税务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除了要牢固掌握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外,还要学好《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原则,在税收工作中运用好,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全面做好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