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标准版10.8.2升级T+时报错,对象名无效
2019-3-21 8:0:0 用友NC小编T3标准版10.8.2升级T+时报错,对象名无效
T3标准版10.8.2升级T+时报错,对象名无效需要T3 T+都更新补丁后再继续尝试升级。--都更新过了最新补丁了您好,看了您提交过的关于升级报错的所有问题,您在升级时选择的都是同一个账套吗?换个账套升级看下是否报错,根据您的这些报错来看,如果之前提到的处理方案都设置过还存在问题,建议将您的问题现象提交到支持网,根据您的数据处理下。是的,都是同一个帐套的同一个年度。@smxyjw_126.com:换个账套升级看下,是不是账套存在数据异常。--演示帐套也是这个报错提示。@smxyjw_126.com:?那怎么办啊?提交问题吗?@smxyjw_126.com:您还可以换个服务器看下是否升级工具的问题,如果都是这样那只能建议您提交上来看下。--请问在哪里提交问题?@smxyjw_126.com:伙伴可以登录到支持网
http://so.kuaiji66.com/
。使用伙伴账户登录进行提交问题。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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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构筑物报废出售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废旧构筑物报废出售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废旧构筑物报废出售时,是缴纳还是? 答:《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104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对“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公告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在报废时,如以构筑物方式销售,且同时转让废弃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则应按营业税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如以建筑废料方式销售,不转让土地使用权,则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 “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