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失败,缺少对象
2019-3-31 8:0:0 用友NC小编登陆失败,缺少对象
登陆失败,缺少对象问题号: | 11937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管理驾驶舱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登陆 |
适用产品: | U861–集团应用–管理驾驶舱 |
问题名称: | 登陆失败,缺少对象 |
问题现象: | 在服务器中登陆管理驾驶舱,登陆到门户后,再点击管理驾驶舱节点,提示“登陆失败,缺少对象”,请问这种现象一般是怎样造成的,应该怎样解决?另重新安装了861后问题依旧。 |
问题原因: | 问题原因有如下几种: 1、计算机控制面板-用户管理中,“UF_OLAP_USER”、“IUSR_机器名”、“ASPNET”、“OAAccessUser”用户的属性设置不对,设置了“用户下次登陆时须修改密码”选项。 2、计算机控制面板-用户管理中设置的口令与“internet信息服务”设置中U8GDB匿名访问的口令不一致。 3、“UF_OLAP_USER”、”、“IUSR_机器名”、“ASPNET”、“OAAccessUser”用户的权限设置不够大,导致没有访问某些资源的权限。合并报表等决策模块如果以上设置有问题也可能出现此现象。 4、NET framework或U8安装有问题。 |
解决方案: | 对应解决方法: 1、在计算机控制面板-用户管理中,将“UF_OLAP_USER””、“IUSR_机器名”、“ASPNET”、“OAAccessUser”用户的属性设置中,将“用户下次登陆时须修改密码”设置去掉,将“用户不能更改密码”、“密码永不过期”选项选上。 2、计算机控制面板-用户管理中,选中“UF_OLAP_USER””、“IUSR_机器名”、“ASPNET”、“OAAccessUser”用户,在所有任务中为该用户设置一新的密码;之后在“internet信息服务”-默认WEB站点中,选中“U8GDB”-右键鼠标-属性-目录安全性-匿名访问和验证控制-点“编辑”按钮-验证方法设置窗口-点编辑-将“UF_OLAP_USER”用户的访问密码改成与计算机用户管理中该用户的密码一致即可。 3、在计算机控制面板-用户管理中将“UF_OLAP_USER””、、“IUSR_机器名”、“ASPNET”、“OAAccessUser”用户加入到ADMINISTRATORS用户组中,之后重新启动IIS服务。 4:在开始菜单参照运行如下命令(根据实际系统路径进行指定):D:/WINNT/Microsoft.NET/framework/v1.1.4322/aspnet_regiis.exe -I。如果还不行,可将U8彻底卸载,然后在控制面板中卸载.NET framework组件,之后重新安装U8。 【注意事项】 以上四种情况请一步一步单独分别检查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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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土地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