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订单母件没有设置BOM,审核失败
2019-4-19 8:0:0 用友T1小编委外订单母件没有设置BOM,审核失败
委外订单母件没有设置BOM,审核失败问题号: | 27850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611-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5.1 |
软件模块: | 849-委外管理 |
问题名称: | 委外订单母件没有设置BOM,审核失败 |
问题现象: | <P>“委外选项”中勾选“无物料清单的委外件也可下达委外订单”,在“日常业务”中的“委外订单下达”审核时仍然会提示“委外订单母件没有设置BOM,审核失败”。</P> |
问题原因: | <P>软件操作介绍</P> |
关键字: | 委外订单 |
解决方案: | 委外订单必须要具备子项内容,存货可以没有对应的物料清单,但委外订单中必须要有子项内容,在委外订单中点击“子件”,添加“子件”后可以正常审核。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用友财务软件t1教程2019-4-20 8:0:0
- 用友通10.1升级后提示科目行业性质不符2019-4-20 8:0:0
- 用友通2005的已使用的存货编码能否修改2019-4-20 8:0:0
- 用友通721升级报datetime数据类型错误2019-4-20 8:0:0
- 用友通98系统查看数据库状态2019-4-20 8:0:0
- 用友通U8.11版本如何升级到用友通10.1版2019-4-20 8:0:0
- 用友通ufsystem.mdb索引破坏2019-4-20 8:0:0
- 用友通“溢余短缺”如何进行结算?2019-4-20 8:0:0
- 用友通公共财政8.10升通10.02019-4-20 8:0:0
- 用友通关于采购单据的部分结算?2019-4-20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用友通销售发货单审核时提示“xxxxxxxxxxx单据审核失败
- 用友T3用友通销售发货单表体显示为空
- 年度结转 _2
- 我们公司是才创立的代理记账公司,现在打算用易代账,以后比如业务量大了想用用友财务软件,从易代账导出的账套,可以导入用友软件吗
- 用友T3用友通开机时需要启动服务,如何处理
- 用友T3用友通录入销售发货单时提示‘该操作员没有此权限’
- 用友T3用友通显示客户赤字
- 用友T3用友通现金流量表附表如何取数-
- 用友T3用友通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科目期末数栏无法正常取出本月期末数
- 哪位专家知道农村合作社性质企业应该使用什么会计制度?据说是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针对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制度,但是我在用友财务软件中找不到,请专家指教。
![应收单不能保存](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应收单不能保存 应收单不能保存
问题号: | 14736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应收单不能保存 |
适用产品: | 通用 |
问题名称: | 应收单不能保存 |
问题现象: | 861版本在应收模块填写应收单的时候提示:不能在具有唯一索引clus_ins_clink的对象ap_vouch中插入重复建的行 |
问题原因: | 年结后数据问题 |
解决方案: | 在ua_account_sub中将ap的bclosing字段改为1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要算好账 _0](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要算好账 _0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要算好账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收益,如果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缴所得税。如果企业自营亏损,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再补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照此规定则可得出:应补缴税款=(投资收益-自营亏损)÷(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