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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2016-5-13 0:0:0 用友T1小编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某大型商场,一般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④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⑤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据《部和国家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的涉税分析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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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号:30339
适用产品:T3系列
软件版本:T3-用友通标准版10.8
软件模块:用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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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年度结转后,能否修改仓库计价方式?
问题原因:如果仓库没有单据关联,那么可以修改计价方式。
关键字:年结后能否修改计价方式
解决方案:如果仓库没有和其他单据产生关联,那么可以修改仓库计价方式,否则将无法修改计价方式。
行业:通用
补丁编号:
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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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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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
    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
    @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
    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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