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现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广告服务,本季货物销售12万,广告服务4万,本季如何填报增值税和文化建设费
2017-7-10 0:0:0 用友T1小编请教下,现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广告服务,本季货物销售12万,广告服务4万,本季如何填报增值税和文化建设费
请教下,现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广告服务,本季货物销售12万,广告服务4万,本季如何填报增值税和文化建设费[]参考:增值税16/1.03*0.03 文化建设4*0.0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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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软件总是要密码,但是在安装数据库的时候没有密码。
- 进入软件提示这个问题 11.5的版本 打了最新补丁。已经成功注册。
![货位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货位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货位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问题号: | 37114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软件模块: | 平台门户 |
问题名称: | 货位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
问题现象: | 新建账套时,货位编码的级次设定为第1级,现在想增加到第2级可以吗?如何操作?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货位编码级次 |
解决方案: | 可以;登录账套后,在基础档案-基础信息-编码方案,在第2级下方的小方格中直接输入要增加的级次长度就可以了,1代表1位数,2代表2位数,以此类推……注意:单级最大长度为9,所有级次最大长度为20,最大级数为8。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16种情形](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16种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16种情形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政策依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三、免征增值税不得开专用发票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规定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5.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6.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8.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四条。 9.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三条10.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第二条1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2)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12.债转股企业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只能代开专用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4.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6.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 六、票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 九、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 十、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附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2.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 十一、一般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十三、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第六条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不开专票情况 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3.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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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龄分析表取不到数](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应收账龄分析表取不到数 应收账龄分析表取不到数
问题号: | 40415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业务往来 |
问题名称: | 应收账龄分析表取不到数 |
问题现象: | 当存在未核销的应收账款时,为什么应收账龄分析表中没有数据?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应收账龄分析表 |
解决方案: | 应收账龄分析的查询条件中如果没有调出“起算日期”,则起算日期默认为单据上的收款到期日,如果销货单上没有填收款到期日则不会有数据<BR>打开应收账龄分析表,在查询条件窗口点击“更多条件”,将“起算日期”显示,然后在查询条件窗口将起算日期选为“单据日期”,或者起算日期选择“收款到期日”然后将销货单上的收款到期日补上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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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会计——营业税概述(二)](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业税会计——营业税概述(二) 营业税会计——营业税概述(二)
四、义务的确认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再销售,为自建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转移的当天。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抵减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抵减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抵减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近日,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如何处理兼营应税服务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抵扣。对此,笔者结合实例分析说明期初挂账税款的抵减过程,以及需要关注的事项。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部、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而应税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实质上属于改前的营业税,100%归地方财政,不得混库。这样,试点前尚未抵扣的共享税——留抵税额也就产生了一笔挂账税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对挂账税款给出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举例分析 华旭公司是一家从事数控设备制造的企业,并兼营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8月1日,公司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8月发生了下列业务:月初报送了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进项税额留抵25万元。月中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34万元,并取得了首笔“营改增”技术服务费,实现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购进原料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购进一辆应缴的小汽车交由销售部门使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2013年9月公司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68万元,收取技术服务收入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外购一批认证相符的原材料进项17万元。那么该公司2013年8月、9月公司挂账税款的抵扣、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 8月增值税计算:8月由于“营改增”开始实行,本月没有因兼营技术服务产生的上期留抵税额。本月应税服务上期留抵为0,但对上月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留抵税额,可以当着“营改增”前企业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挂账数。期初挂账留抵税款(本年累计)=25(万元)。当月销项税额=34+6=4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51+5.1=56.1(万元)。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本月进项税额=0+56.1=56.1(万元);因本期进项税额56.1万元>销项税额40万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40万元。本期应纳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56.1=-16.1<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本月数)期末留抵税额=56.1-40=16.1(万元)。8月公司未实现增值税,尚有留抵税款16.1万元,与期初挂账税款25万元一起等待后期抵减。 9月增值税分析:本月销项税额=68+12=8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17万元;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8月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16.1万元;9月应抵扣进项合计=本月进项+上期留抵(本月数)=17+16.1=33.1(万元);因本月销项税额80万元>本月应抵扣进项税合计33.1万元,本月实际抵扣进项33.1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款时,本月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本月销项-本月进项-上期留抵(本月数)]=[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80-33.1=46.9(万元)。按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确定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分配率=68÷80×100%=85%;上期挂账留抵25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比例=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80-33.1)×85%=46.9×85%=39.865(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款(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即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39.865万元>期初挂账留抵数25万元,本月抵减25万元。本期实现全部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80-17-16.1-25=21.9(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25-25=0(元)。应税货物的本期应纳增值税=本期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销项税额比例-本期实际抵减挂账税款=(80-33.1)×85%-25=39.865-25=14.865(万元)。“营改增”应税服务本期应纳税款=本期全部应纳税额-货物本期纳税款=21.9-14.865=7.035(万元)。系统开出两份,9月应缴货物增值税14.865万元,预算科目“增值税”,预算级次“中央75%地方25%”;应缴“营改增”增值税7.035万元,预算科目“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地方100%”。 挂账税款扣减时应关注的涉税事项 一是关注挂账税款初始化的条件。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兼营应税服务的,不一定在试点时发生,也可能在试点后的年度发生,但只要发生,就须对应税服务前一个月的留抵税款进行初始化,即对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栏。此栏用于反映挂账税款的初始化数据。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关注应交增值税的分段计算。对于兼营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先不考虑期初挂账税款,计算出企业当月整体应纳税款即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其次是抵减挂账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两者联系是:用整体应纳税额减去挂账税款动用部分,即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纳增值税,包括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在内的各自应纳税款。使用挂账留抵税额抵扣时应注意:一是企业整体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是按照销项税额比例计算的,而不是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的。二是划分的对象是企业当期整体虚拟的应纳税额,而不是通过对进项税额的划分来计算。动用挂账税款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三是关注申报表的填报区别。对兼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注意当月及以后月份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与期初挂账的留抵税额,在申报表中的区别反映。兼营应税服务时发生的留抵税额始终在申报表的“本月数”反映;对于挂账留抵数及其动用数始终在“本年累计”栏反映,以示区别两类性质不同的留抵,挂账税款属于共享税,而“本月数”的留抵是共享税与地方税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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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0SP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不平问题](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60SP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不平问题U8.60SP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不平问题
U8.60SP-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不平问题
自动编号: | 17004 | 产品版本: | U8.60SP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SP--财务会计--总账 | 关 键 字: | 余额调节表 |
问题名称: | 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不平问题 | ||
问题现象: | 这套数据是从8.51a升上来,刚升完是对的,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把对账截止日期10月31日的所有户都不平了。例如100201010601这个户,3月份对账单,第一笔借方金额28680.18而余额是33440.18。 | ||
原因分析: | 10月份对帐后又取消了10月份的凭证记帐,导致再查询银行对帐余额调节表时由于企业账面余额与取消记帐前不一直导致余额调节表两边不平。 | ||
解决方案: | 重新对10月份银行凭证进行重新记帐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T3-用友通已减少资产不能删除?](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T3-用友通已减少资产不能删除? 用友T3-用友通已减少资产不能删除?
在软件中已经做了资产减少,为什么还是不能删除该资产卡片?分析及解决:通过“资产减少”功能减少的资产的资料,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必须保留一定的时间,所以软件系统在账套中“固定资产—设置—选项”让您设定删除的年限,对减少的资产的卡片只有在超过了该年限后,才能通过“卡片删除”将原始资料从系统彻底清除,在设定的年限内,不允许删除。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2](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2 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2 (三)建筑业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理解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无论是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均需并入营业额征税,即平常所说的“甲供材”也要征税。但装饰劳务除外,装饰劳务按照纳税人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建设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2)工程所用设备,区分由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对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律并入营业额征税,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并入建筑业营业额征税。 2、特殊规定 (1)关于总分包的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对建筑工程总包方允许以其取得的全部建安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个人的,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同理,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的转包款也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 关于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转包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建筑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业应税劳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对外赠与,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即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税款。 (六)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劳务接受方或者工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用友U8.51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_0](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51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_0U8.51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
U8.51-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
自动编号: | 6566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 | 关 键 字: | 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 |
问题名称: | 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 | ||
问题现象: | 客户数据由7.21升级到8.51。在查询银行日记帐科目11110102时出现数据翻倍现象,尝试把数据升级到8.51a,问题依旧。 | ||
原因分析: | 数据库出了问题,2002年度的数据库是正确的,2003和2004年度的数据库foreigncurrency表里缺少本位币记录。 | ||
解决方案: | 先把数据库备份一下,然后将2003和2004年度里foreigncurrency表的所有记录删除,从2002年度库里拷贝所有记录粘贴过来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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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电算化与会计集中核算](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试析会计电算化与会计集中核算 试析会计电算化与会计集中核算
摘要:通过对当前会计电算化与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和影响的分析,总结实际核算操作经验,并对今后会计电算化与集中核算发展趋势做出简要论述和展望。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处理从手工发展到电算化是会计操作技术和信息处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对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提出一系列新的课题,使传统会计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会计思想和理论逐渐确立,从而在推动会计自身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也促进电算化会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