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中,对于代金券这种业务怎么处理,比如我卖1000元货物,我有代金券100元,实际我的应收账款是900,而不是1000了,这样的业务怎么处理?
2019-4-6 6:0:0 用友T1小编销售管理中,对于代金券这种业务怎么处理,比如我卖1000元货物,我有代金券100元,实际我的应收账款是900,而不是1000了,这样的业务怎么处理?
销售管理中,对于代金券这种业务怎么处理,比如我卖1000元货物,我有代金券100元,实际我的应收账款是900,而不是1000了,这样的业务怎么处理?[]代金券是视同收入的,收款单做一笔900另起一行做一行其他费用100--那我发货单中要体现这个代金券怎么处理,只是我实际开票是900.--那我发货单中要体现这个代金券怎么处理,只是我实际开票是900.@一直在进步:可以新增加一个存货档案,属性勾选折扣,在发货单上新增一行选择这个存货,金额输入-100,加上上面原来的1000就是900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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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经典汇总 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经典汇总 做为一名财税工作者,财务与知识不见得都懂!但收入确认时间不得不懂!!!!! 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 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义务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收到销货款或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在发出商品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 :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所称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以上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一致,: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不符合规定确认收入的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入。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可以补偿。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从稳健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可以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由于确认的收入与确认的成本相等,因而没有利润。 (2)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3)如果已发生的成本预期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费用。 房地产营业税收入确认时间: 从收取收付款到交房这段时间是否确认收入,需要看采取哪种方式销售的,具体规定,按照国税发[2009]31号内容掌握: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 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 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 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 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股权转让收入 |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客户这边在物料清单成本查询中想输出数据,软件提示没有数据,如图。 客户这边在物料清单成本查询中想输出数据,软件提示没有数据,如图。
同版本另一套软件是可以直接输出的@没落的鬼族:有版本号的话需要输入一下版本号的@服务社区赖海芳:没有版本号@服务社区赖海芳:客户这边2个账套物料清单都是一样的,一个可以输出,一个却输出提示没数据@没落的鬼族:什么版本的 我这边看一下@服务社区赖海芳:T6V6.1@没落的鬼族:检查物料清单界面是否已经审核,审核后还是不行可以打一下最新的补丁试试。@服务社区赖海芳:都没有审核,包括能输出的那套账也没有审核@服务社区赖海芳:我也试着审核过了,还是行,看来只能打补丁试试了@没落的鬼族:您可以把这个账套引入到另外一台正常的电脑上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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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 现存量报表的时候提示: 图下图! 输出 现存量报表的时候提示: 图下图!
您的本地的office建议使用07后者10,不要是13的这个是 需要在客户端安装, 还是需要在服务器上换? 07 OR 10 ??
谢谢您!导出表的本地,服务器也要安装OFFICE服务器的office是 2003 的 ... 需要去她导出表的那台电脑上安装是吧 ?恩是的,建议装07或10
收购股权怎么筹划能节税 收购股权怎么筹划能节税 企业背景资料 三金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简称三金公司)由三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金集团)、中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共同出资于2004年3月组建。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三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三金集团出资人民币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中原公司出资人民币1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从三金公司成立至2010年12月期间从未对企业分配过股利。2010年12月31日三金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4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00万元。2011年1月18日,被投资企业三金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股权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两项事宜商议:一是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主要投资方三金集团拟收购中原公司持有的三金公司44%原始股份共1760万元,为了兼顾双方的利益,收购价按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计算确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二是拟将三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一次性的在两个法人股东之间进行分配。那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和股权转让,才能在符合规定且各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转让方实际收益最大化? 政策分析 (一)持有收益方面的规定 这里说的持有收益是指税法对一般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的下列收入为收入:(1)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持有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持有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显然,本案投资方三金集团和中原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从被投资方三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完全符合免税规定条件。 (二)处置收益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也可简称处置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表明,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即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获得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只有把留存收益分配给股东的,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在处置时投资企业应该享有但尚未分配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而不能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之前将这部分留存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企业将这部分留存收益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税法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这样,必然导致这部分留存收益在转让环节被重复征税,增加投资企业的税收支出。 纳税方案设计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获得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区别对待,对持有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处理,而处置收益必须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通过选择协议生效或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也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是先转让再分配,还是先分配后转让,不同的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企业的实际收益产生差异。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一部分处置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让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利用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外,还有可以利用的其他筹划空间。例如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因此按照税定被投资企业要确认收入。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例,如果股东会决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盈余公积至少应保留的余额=4000×25%=1000(万元)、可用于转增资本的金额=1200-1000=200(万元)。 按照这个思路,将两个方案的税收负担和实际收益计算对比如下: 方案一、先转让再分配 1、计算中原公司处置收益 股权转让价格=11000×44%=4840(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000×44%=176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4840-1760=308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80×25%=770(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3080-770=2310(万元) 2、计算中原公司持有收益 中原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49%-44%)=250(万元) 中原公司实际收益=处置收益2310+持有收益250 =2560(万元) 在方案一中,三金集团支付的收购价款为4840万元。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51%+44%)=5000×95%=4750(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再转让 1、计算中原公司持有收益和转增资本确认收入 中原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49%=2450(万元) 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确认收入=(1200-4000×25%)×25%=200×49%=98(万元) 2、计算中原公司处置收益 分配股利后三金公司所有者权益=11000-5000=6000(万元) 中原公司股权转让价格=6000×44%=2640(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000+200)×44%=1848(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2640-1848=792(万元) 应交所得税=792×25%=198(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792-198=594(万元) 中原公司实际收益=持有收益2450+转增资本确认收入98万元+处置收益594=3142(万元)。 在方案二中,由于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三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0万元,三金集团支付的收购价款=6000×44%=2640(万元),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51%=255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分红确认收入=200×51%=102(万元)。 实际收益比较 作为股权转让方中原公司,方案二实际收益3142万元比方案一实际收益2560万元增加实际收益582万元。其中包括两部分:(1)先分配未分配利润节税支出550万元。方案一中,中原公司应享有三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包括在转让价格中,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规定不得扣除,导致重复纳税的收益=5000×44%=2200(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2200×25%=550(万元)。在方案二中,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将中原公司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进行了分配,使应税收入(处置收益)2200万元转化为免税收入(持有收益)2200万元,避免了2200万元收益的重复纳税,节省税收支出550万元,等于增加企业收益550万元。(2)转增资本净增加的收益32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虽不影响三金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额,但中原公司要视同分红确认收入98万元,由于属于利润分配性质,所以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样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同时由于转增资本,让中原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增大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成本=200×44%=88(万元),即减少股权转让所得88万元,节省所得税支出=88×25%=22(万元)。通过转增资本,中原公司可以实际增加收益=98-(88-22)=3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在将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同时,再将盈余公积200万元按持股比例转增资本,中原公司实际收益达到最大化。作为该股权受让方,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应支付的收购价款=4840-2640=2200(万元),节省支出就是增加收益,加上应分配的股息红利2550元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分红确认的收入102万元,收益合计4852万元,大于方案一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4750元,说明方案二并没有对三金公司经济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所以方案二双方都能接受,该方案具有可行性。实现了在符合税法规定且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转让方实际收益最大化的筹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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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修改单据摘要 无法修改单据摘要
问题号: | 26632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200-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 |
软件模块: | 1-总账 |
问题名称: | 无法修改单据摘要 |
问题现象: | 在经营历程里把一张单据进货单点击“单据转换”销售单后,为什么单据上面的摘要无法修改或删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 |
问题原因: | <P> 因为在软件中系统配置里设置为自动生成单据摘要了。</P> |
关键字: | 单据摘要 |
解决方案: | <P>点击“维护中心”—“系统配置”/“录账配置”里把第11行“录入单据时单据自动生成单据摘要”勾取消即可。<?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P>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无法取得发票时以什么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无法取得发票时以什么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会通过招拍挂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但是,破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再无钱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相费了,开发企业就无法取得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什么凭证入账,以什么做扣除依据? 答:《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所称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件现在已经废止,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实在是难于取得发票,所以有些地区还在执行。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当无法取得发票时,可以以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按土地性质享有法定使用年限,这也相当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房地产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商量,请税务机关代开开具发票。
为什么主机好好的,客户端提示找不到加密狗。客户端这里是宽带拨号上网的? 为什么主机好好的,客户端提示找不到加密狗。客户端这里是宽带拨号上网的?[]
客户端是外网还是局域网,软件具体什么版本?加密端口端口是否通?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5e419,从文档第8页开始排查外网找不到狗@服务社区黄旻: 主机那边重启下 就好了@花卷好吃:[/强]
用友T3用友通如何恢复误减少的资产? 用友T3用友通如何恢复误减少的资产?
误将固定资产做了资产减少,如何恢复?见解决方案。1、从卡片管理界面中,选择“已减少的资产”,选中要恢复的资产。
2、从【卡片】菜单中选择【恢复减少】,则提示“确实要恢复该资产吗?”,选择“是”即成功恢复被减少的资产。如果资产减少操作已经生成凭证,需先删除凭证,再恢复。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 短信平台按要求配置都正确,短信发送不出去
- 用Word 2007制作规范表格
- 在增加固定资产类别的时候,这里面让设置使用年限,请问是不是在此类别下面的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就得是一样的了
- 客户端登录提示 登录失败,另一个客户端登录是没有问题的。服务器是win7 64位旗舰版,数据库是 sql2000 sql sp4补丁。防火墙关闭,网络没有问题。是什么原因呢
- 客户端登陆上了,点击模块提示子系统登陆失败,但是服务器都可以登陆,刚升级完
- 您好,我在安装用友T3标准版时,测试环境只有IIS没有通过,安装成功后,启用总账时提示,我该怎么处理。
- 您好,请问下,6.5在点击应付单据审核的时候提示 未设置对象变量或 with block 变量是什么原因?
- 应收应付登录不了
- 应收应付登陆提示实时错误
- 10.8.2客户端登录时,提示登录失败,停止工作?
应收发票查询中,部分发票无法显示客户名称 应收发票查询中,部分发票无法显示客户名称
问题号: | 1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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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应收发票查询中,部分发票无法显示客户名称 |
适用产品: | 852 |
问题名称: | 应收发票查询中,部分发票无法显示客户名称 |
问题现象: | 应收发票查询中,部分发票无法显示客户名称;但发票详细信息中能显示 |
问题原因: | 应用问题 |
解决方案: | SaleBillVouch表中的cCusName字段为空造成,可根据Customer.cCusName进行更新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用友U8.61固定资产提示:帐套类型不匹配_1
- 用友U8.61客户客户端在考勤管理在设定休息日后,排班的时候不能跳过周六周日
- T3标准版客户端登录进去,点总账按钮和其他按钮提示子系统登录失败
- 服务器和另一台电脑登录正常,第三台电脑能登录进去,点总账系统 提示子系统登录失败,是什么原因,11.0普及版,第三台电脑是win7 64
- T3打开软件怎么没有总账系统
- T3软件左侧没有总账系统
- 用友U8.60查询现金日记帐与银行日记帐从char数据类型转换成smalldata类型值超界
- 我使用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近两年没有使用,现在重新用盘装上软件后,打开时提示计算机日期或时间设置为非标准格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 我点击税务管家,进去,点击税务鉴定,系统提示要将系统日期分隔符设置为“-”,再重新打开程序,请问如何操作
- 购买了总账3个站点。但是只能两个站点同时登陆,第三个提示子系统登录失败。什么原因
用友U8.60SP一个关于受托加工物资的问题U8.60SP一个关于受托加工物资的问题
U8.60SP-一个关于受托加工物资的问题
自动编号: | 15566 | 产品版本: | U8.60SP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SP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受托加工 |
问题名称: | 一个关于受托加工物资的问题 | ||
问题现象: |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的客户是一个加工企业,主要是进行一些来料加工业务,对方提供原料,而我们负责加工,然后开手工费的发票与对方,这在我们的系统中如何进行处理?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您好!已就此问题咨询相关需求部门,回复目前版本不支持此类核算,会在以后版本中加以考虑处理,来料加工业务当前只能通过普通出入库的方法加以变通处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明确什么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明确什么问题
1、申请财产保全的反担保问题。
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审查,是否裁定予以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确有错误和不当,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作为申请人的审计机关提供反担保。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反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没有用于财产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同时,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法定义务。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错误和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社会审计审计期望差小议 社会审计审计期望差小议
摘要:公众对的期望超过了职业界对自身执业水平和业绩的看法,就会产生审计期望差。审计期望差是报告使用者对审计职业的期望与特定历史时期现实审计执业水平之间的差距。它是由审计人员现实执业质量和等规范的约束、报告使用者对审计的期望三个要素构成。
关键词:审计期望差;公众期望;审计责任
一、审计期望差的内涵
审计期望差是报告使用者对审计职业的期望与特定历史时期现实审计执业水平之间的差距。它是由审计人员现实执业质量、审计准则等规范的约束、报告使用者对审计的期望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的具体所指,因所处历史和现实条件的不同又是有所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特定历史时期的审计准则为标杆,差距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社会对审计职业的期望理想与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职业质量之差、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职业质量与审计现实工作质量之差两部分。
依据在审计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依据在审计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条对审计依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审计依据进行了解释:“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将审计依据一分为二:一是实施审计依据;一是实施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运用依据的地方很多,做法也很多,本文试就审计过程中的依据运用谈点粗浅看法。
请问已审核的销售单怎么取消,删除? 请问已审核的销售单怎么取消,删除?[]
已过账了,再信息中心,经营历程中将其红字反冲@服务社区李珊:没看到有红字反冲呀?@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已有业务的账,怎么不能反开账了?@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选择单据,点击高级操作,红字反冲@服务社区李珊:已有业务的账,怎么不能反开账了?@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已有业务的,肯定就不可以反开账了@服务社区李珊:不能取消那业务的吗?@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不可以,只要做了单据就不可以@服务社区李珊:那库存商品的单位可以改下的吗?@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已经使用过的不可以。
可以变通实现
先备份好账套数据之后,信息中心,经营历程中,将单子复制到草稿,点击维护中心,系统重建,保留草稿和基本信息,草稿和期初中有001的,替换为别的商品,确认001 没用过去修改,然后改回草稿与期初,再开账,过账。@服务社区李珊:唉呀,好复杂,搞不懂@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奋斗]@服务社区李珊:为什么开销售单时没有保存,只有单据过账,一过账后的单都不能修改的吗?@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是的@服务社区李珊:[/折磨][/折磨]感觉一点都不好用啊@朋克乐器财务李文连:每一个软件购买之后均有一个适应期,不能因为一个节点否认一个软件。请仔细静下心来。可以观看社区学堂视频中的商贸宝使用视频:
http://service.chanjet.com/hal ... l%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