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识破假发票
2019-4-6 6:0:0 用友T1小编火眼金睛识破假发票
火眼金睛识破假发票 发票是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始证明,又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假发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国家流失,滋生贪污腐败,危害极大。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我们积累和掌握了一些鉴别假发票的方法和技巧。 三种情况易产生假发票 假发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票本身就假,属非机关监制或变造的发票;另一类是发票本身是真,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假,属伪造经济业务的假发票。 辨别易发生假发票的情况,一是先进行判断,做到有的放矢。 如果经济业务的发生不合理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现异常,则可能出现假发票。如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勤营销人员仅20余人,产生的差旅费达数百万元,而该企业产品非常畅销,营销人员出差并不频繁,差旅费明显偏高,这就需进一步检查。二是要心细如发,从蛛丝马迹中辨别真假。假发票总会漏出破绽,需要我们练就火眼金睛,明辨真伪。如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一张出租车票金额3000多元,连续行驶11个小时,里程1000多公里,这明显不合情理。通过地税局网站查询,该发票竟是真票,但仔细辨别发现端倪,原来该假票是在真票上重新打印的,属于新式的大头小尾发票。三是要顺藤摸瓜,通过关联业务发现疑点。经济业务之间具有关联性,一个环节作假,关联环节往往也会出现问题。如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差旅费中有大量的假机票,随之检查与机票关联的住宿发票,发现住宿票开票日期早于该发票领用日期,逻辑关系上存在问题,进一步检查则发现这属于虚假的经济业务。 鉴别假发票有技巧 关于如何鉴别本身就假的发票。第一,从发票质量上鉴别。一是看发票纸质,假发票一般纸质较差;二是看发票印刷,假发票一般字体颜色淡且有虚影;三是看发票监制章,假发票监制章线条颜色艳红且中间有虚点;四是看菱形水印,假发票里面的水印通过光线看时SW标志模糊,不清晰。 第二,从代码鉴别。目前,我国每份发票一般都有独特的12位代码,每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第1位是国地税代码(1-国税、2-地税)。第2-5位是发票监制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第6-7位是印制发票年度数字。第8位是行业代码,国税有工业、商业等,地税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第9位是发票格式代码,标明手工、机打、定额、有奖等发票格式。第10-12位是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年度内印制批次代码。如:111001325131,此发票为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第131批印制的通用机打商业发票。 当发票代码编排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认定为虚假发票:一是国地税发票混用,如购买的办公用品应使用商品销售发票,若使用地税发票应为虚假发票,餐饮发票如用国税发票,也属于虚假发票;二是地域代码不符,如发票的地域代码与发票章上的地域名称不能对应,应属于虚假发票;三是年份代码差别大,如果2013年还用2010年印刷的发票,基本可以判断为假票;四是行业代码不符,如发票代码说明是工业企业所用,而发票盖章是商业企业,那么该发票就可能是假票。 第三,从发票密码覆盖层鉴别。常用的发票都有密码覆盖层,真发票密码覆盖层背面有重叠“8”字码,刮涂的时候比较轻松,容易刮出下面的数字,假发票则没有,而且覆盖层非常难刮,有时还有可能将发票刮漏。 第四,从机票印刷序号和验证码鉴别假机票。近些年,由于机票代售点开办门槛较低,造成假机票使用泛滥,多数假机票也是从航空售票点取得,纸张质地,制作精致程度与真票无异。但是,真机票右上角印刷序号后4位数字与左下方“验证码”数字相同,若它们不一致则为假票,印刷序号连号说明是同一时间段打印的机票,如果出现大量的印刷序号连号而报账时间不同,那很可能是假票。 关于如何鉴别虚假经济业务。 其一,更改发票服务内容。目前使用发票作假的一个表现就是用真发票来反映虚假经济业务。如在大型商场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可能开具若干“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发票,这样就需要对购买的实物或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实际消耗量进行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 有些发票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如餐饮支出改开为会议费,公费旅游支出篡改开为培训费等,可通过查询开票单位经营内容、经营范围等延伸追踪检查以辨真伪。 其二,发票号码异常。发票号码异常是虚假经济业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发票号码大多是连号或一事开具多张发票且断号。发票号码连号,可能是假发票且属伪造经济业务事项,一项经济业务开具多张发票,断号号码间隔大或者时间长,可作为疑点经济业务。 其三,异地虚假发票。报销人通常利用异地发票难以核查而作弊。异地假发票作弊的多为住宿费发票、商场购物发票等,可通过综合分析来判断真伪,如差旅费中有异地住宿费,却无来回往返的车票、机票等。 其四,异常情况发票。异常情况发票大致有四种,一是频繁使用同一销售单位开具的各类商业发票。二是小商店大发票。三是发票金额较大、较整,没有零头或者几张发票合计是一个整数。四是多张间隔时间长,所属地域不同的餐饮或差旅发票一次报销。 关于如何验证可疑发票。发现可疑发票,一时难以鉴定真伪的,可以通过发票开出地区国税、地税官网查询分辨,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查询验证。发现可疑机票,则可以通过“信天游”网站(民航局授权查询网站)或4008158888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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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一直提示已过期,有没有其他方法。 这个怎么一直提示已过期,有没有其他方法。
加密狗插上了吗这个一定要加密狗吗?@服务社区赖海芳:这个 工具是做什么使的?@hengshuiyeming:请问您是客户还是代理商@服务社区赖海芳:代理商@hengshuiyeming:你电脑的系统日期是不是改过,改成正常的今天的日期,不能超前@hengshuiyeming:或者把电脑的日期改成15年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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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T3标准版10.6的版本,不要在win7上用,从10.6plus1开始才支持win7 32位系统,10.8plus2开始支持64位系统。如果系统与版本符合,可尝试用社区-知识库中的解决方案尝试下: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a1f5c
另外,服务器最好固定个IP地址,登录时直接用IP登录,或127.0.0.1登录操作。也和数据量大,以及系统环境本身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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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显示网页 无法显示网页
问题号: | 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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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预算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U851A无法显示网页 |
适用产品: | U851A—-预算管理 |
问题名称: | 无法显示网页 |
问题现象: | 打开预算管理的节点,提示无法显示网页。 |
问题原因: | INTERNET 管理器中的WEB服务扩展未启用。 |
解决方案: | 请在INTERNET 管理器中的WEB服务扩展中,把启用标志启用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7-7 |
现行合伙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 现行合伙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 合伙制企业与合伙制公司为目前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民商法多以责任形态区分公司和合伙企业:人承担无限责任者多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者多为公司。此种界分产生了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同的命运:公司为法人,缴纳;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缴纳。新《合伙企业法》明确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伙企业类型,意味着以责任形态来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企业形态的竞争在民商法上日渐“公平”。 与此同时,新《合伙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从民商法的角度确立了合伙企业的非法人地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的角度重申了该原则,似乎体现了民商法和税法的某种默契。果真如此?合伙企业的现行所得税制主要是由部、国家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确定。 而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归属于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法命运与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直接挂钩:“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表面而言,现行合伙企业税制十分科学,但是否真的如此呢?税法介入后,合伙企业的民商法命运是否还如立法者所期望的那般?本文运用比较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致力于检讨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并提出我们的方案。 一、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创新与制度困惑 (一)合伙企业之民商法创新 经过三年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体制和社会背景。从宏观方面看,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律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运用,企业划分标准的改革,都使得原来单一的《合伙企业法》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微观方面看,首先,各方对原法的理解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其次,在我国发展迅猛的风险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急需法律提供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有鉴于此,新《合伙企业法》应运而生。它在民商法上最重大的突破在于: (1)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企业法》突破了以往合伙人资格的自然人属性,规定不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从成为合伙人,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2)合伙的形式。新《合伙企业法》一改以往普通合伙形态,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形态,使合伙企业更具竞争力:有限合伙企业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动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 (二)揭开合伙企业税法适用之面纱 依据《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之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奠定了我国对合伙企业征收单一所得税的制度,避免了对投资者收入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但其中的一些制度瑕疵亦无法掩盖,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介入以后,这些税制的缺陷必将影响投资者对于企业形式的选择,难以实现新《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 1.单一所得税制的“庐山真面目” 一般观点认为,从税种角度剖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合伙企业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即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消除了经济上的双重征税;而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之双重征税问题。事实真的如此吗? 【实例】现有两人(自然人)准备设立一家企业,假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选择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则税后利润当期全部分配给股东;如果选择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则所得当期亦全部分配给合伙人。试比较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 【分析】两种企业类型的当期所得税负运行如下图表: 【结论】当期利润全部分配时,投资人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更为有利,同等条件下,可节税6.35万元,综合税负率低6.35%。 【实例】现有两人(自然人)准备设立一家企业,假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选择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则税后利润当期不分配给股东;如果选择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则所得当期亦不分配给合伙人。试比较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 【分析】两种企业类型的当期所得税负运行如下图表: 【结论】当期利润全部不分配时,投资人选择设立公司制企业更为有利,同等条件下,可节税8.65万元,综合税负率低8.65%。 当投资人(股东)为法人公司时,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制度比较在所得税法的介入下,更趋复杂,合伙企业的优势不再明显,有时候甚至会演变为税收劣势。 以上观之,企业之最终税负并不只取决于税种,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虽不起决定作用,但最终会影响制度价值的发挥和功效。作为新《合伙企业法》最大创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如一概适用现行单一所得税制,其能否承载立法者和投资者的期盼?毕竟,一旦税法优势不明显甚或丧失,民商法优势本不明显的合伙企业如何吸引投资者的青睐? 2.单一所得税制与的两难抉择 税收优惠之于一个企业意义重大,是投资者选择企业形式进行投资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筹划点。当税收优惠介入企业形式选择后,合伙企业的单一税制价值更不稳定。依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公司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地区优惠、行业优惠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既有减规定,也有低税率享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而骤然消失。相对而言,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非常有限,尤其是对投资实业的经营所得,几乎没有优惠措施。 现行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针对合伙企业,而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也未见官方文件予以明确。同样,致使不公的是,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司制企业无障碍,而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则依然“前途不明”。纵然同样适用于公司和合伙企业,也有诸多不同步、不一致之处。如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在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并未做到公平处理。 是以,对于能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公司制企业,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合伙企业的单一税制优势将被公司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而弱化,甚至消失殆尽,最终将使公司制企业的非税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剧。 3.单一所得税制与隐性税收相伴相生 我国所得税实行并行立法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单独立法,两者之间缺乏应有的互动和沟通。此种立法的结果便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很多“所得”、“费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等的计算口径上并不一致,隐藏其后的便是一些制度所造成的隐性税收存在。 比如,企业之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企业只有在发放现金、实物股利时投资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送股、配股及留存在企业的股东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则不同,不论是否发放红利,实现的收益都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之税负。此种差异使合伙企业不管采取何种分配形式,税收均无从消逝。 又如,投资者所得,合伙企业的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界定,税法难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往往身兼企业之经营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作为投资者的资本收入和作为经营者的劳动所得,即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比较困难,且作为股东也有能力影响其从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而合伙企业之投资所得与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之税负迥异。此种差异使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较之一般企业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 4.单一所得税制无法有效实现激励 在最为理想的状况下,单一所得税制可以极大地凸显合伙企业的优势,但此种优势是否足够?似乎并不如此。确实,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今日中国的投资人无比理性、无比精明。投资者固然会考虑单一所得税制,但其他激励机制,投资者也日渐重视,而现行单一所得税制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比如,现行所得税制对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不论这笔收入是否留存于企业,都按照规定比例征收,难以形成对投资者继续投资的激励政策。与之相关联的,即是所得的亏损问题,一般企业,年度出现亏损时,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在企业所得之亏损弥补问题上,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显然有所不同。 一、合伙企业税制的域外回顾 合伙,目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绝大多数国家都至少认可两种形式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某些责任是有限的。在许多国家中,有多于上述两种形式的其他形式的合伙企业存在,针对这些特殊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在另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则没有。这些直接影响着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税制。 (一)两种基本的课税模式 在许多国家,虽然事实上一个合伙企业是否被认定为法人并不完全决定它的法律地位,但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缺位确实使为实现税收目标而进行的透明处理变得较为容易。确实,受民商法不一致的影响,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合伙企业税制差异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但国际税法上,对合伙企业课税的两种基本模式业已形成。 1.作为应税实体的合伙企业(PartnershipsasTaxableEntities) 此种模式将合伙企业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实体,有的称为实体课税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将合伙企业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对待,采用类似公司法人课税的方法对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人又要以其所分配到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作为应税实体的合伙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不一定都要采用此种课税模式。换言之,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既不是实施实体课税模式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应税实体在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所得税目标,对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采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实体课税模式因为不区分企业形态,运用相同的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的简化,也有利于企业形态之间的“税负公平”。但在实体课税模式中,于企业法而言,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性质没能从税收待遇的差异中体现出来。再者,如果合伙企业被作为实体征税,也必须确定是否它们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与公司法人相同。例如,如果合伙人就是股东,那么合伙的分配是否被当做股息对待?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事务的所有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2.作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PartnershipsasFlow-ThroughEntities) 此种应税模式不认为合伙企业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不具有独立的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中按合伙人各自份额而属于该合伙人的那部分所得征税。此种模式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民商法特质,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性质在税收待遇中有所体现。譬如,在德国合伙企业税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缴纳税金,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将合伙企业视为流经实体,而不认定为独立的应税实体是当今国际合伙企业税制的通常做法。此种课税模式体现了税法上的主体资格原则,即只把在税法上具有法律人格的营业组织看成纳税主体,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应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只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直接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合伙企业被称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在税制上合伙企业只是一个管道。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等,经过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那里;然后再由合伙人分摊这些收入和费用,对这些收入和费用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是空的,不留存任何东西,没有可以纳税的内容。财税[2000]91号确立的合伙企业税制也属于此种课税模式,合伙企业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表象之后的模式选择 选择与制定合伙企业税制,对合伙企业的性质与地位的判定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主要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体到税法上,更主要的是,合伙企业是否负有纳税义务;若承担纳税义务,单独作为纳税实体而存在,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否课税;若作为流经实体而存在,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如何体现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导致作为纳税实体的合伙企业税制和作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税制课税模式的存在。从世界诸国合伙企业税制窥测,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无法从模式差异中得到体现,而仅能反映一个大致的倾向。之于税法层面,实体课税模式在淡化合伙企业法人实体性质的同时强调其纳税实体地位。立论基础不是将公司所得作为一种对法定特权的支付,而是对减少企业部门成本的公共服务的支付。至于流经实体课税模式立论在于合伙企业的管道理论和流经理论,合伙企业仅作为所得的管道,而不具有真实存在的税法意义。 就税务征管而言,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产生的征管效果并不一致。实体课税模式将合伙企业作为实体征税具有征管简单的制度价值。对单个实体征税一般讲比对个人参与者征税要容易一些,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实施流经处理的税收规则的复杂化。因为实体课税模式仅涉及单一应税实体,且可直接运用已有的公司所得税制,因而较之流经实体课税模式要简单许多。流经实体课税模式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对信息监控与技术处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税务处理、处理规则较为复杂。既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对合伙企业的收入与支出等要素进行分配,又须确保各种所得来源信息的正确性,以使各种所得来源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流入合伙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上分析,一般对于征管技术较为落后、纳税人自觉遵从意识较为薄弱的国家,适宜采取实体课税模式,而非流经实体模式。 应税实体课税模式和流经实体课税模式最有价值、最富争议的是其对税负的影响。前者,合伙企业作为应税实体,意味着课税时,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应税实体在合伙企业水平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制度课税。而后,合伙人还要就分配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措施没有得以恰当实施的前提下,合伙人所承受的税负是较重的。这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设置了严重的税收障碍,投资者为减轻税负,尽量减少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从事投资经营,这与合伙企业形态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相驳。况且,对所得的两次征税与世界各国旨在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而作出的努力背道而驰。当然,应税实体课税模式的实行,可以避免在不同类型的经营组织之间的差别待遇和税负不公。然而,这是建立在牺牲合伙企业的民商法特质基础上的。流经实体课税模式虽然避免了所得的重复征税,但人为地在不同经营组织之间营造税负不公,这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或许就是合伙企业税制的悖论,无法在民商法和税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以迎合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检讨与可能方案 中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适用以财税[2000]91号为分水岭,从企业所得税过渡到个人所得税,自2000年沿用至今。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实施,打破了以往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的格局,平添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态,无疑对以财税[2000]91号为中心的合伙企业税制是一挑战,也使有志于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进入市场的投资人陷入疑惑之中。结合域外合伙企业税制的一般规则和我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演进历程及思路,可以寻求未来合伙企业税制的可能方案。 (一)合伙企业税制的中国变迁 1.财税[2000]91号之前的合伙企业税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实施的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所得税制。税法上,将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赋予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同样的税法待遇。合伙企业属于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承担企业所得税之税负,且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当时的合伙企业法和所得税法制度,合伙人一方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承担与公司股东一样的税负,导致不同企业形态之间的责任不公、重复征税等,不利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财税[2000]91号的政策规定 我国税法对合伙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严格来说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在税收法律层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都没有做出相应的界定。尽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做出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更是只字未提。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是中国现今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最重要依据,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 3.财税[2008]159号的政策规定 为配合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8]159号以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1]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直接与民商法上的合伙企业对接,表面上实现了民商法和税法的协同立法和互动。 (二)合伙企业税制之检讨 1.财税[2000]91号:不堪负重 考察财税[2000]91号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应对新合伙企业类型的真实能力和处境。 (1)普通合伙企业一个人所得税。依照财税[2000]91号第2条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共有四类: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由此可知,财税[2000]91号所调整的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均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由当时仍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中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所明定。换言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的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为中国民商法上早期的合伙企业形态,随着时间和市场的演进,相应的法律均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很多制度已经做出修正,最重要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引入。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拓宽至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律师法》均将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纳入其中,作为合伙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新形态。它们扩大了合伙人范围,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即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此种修订之于民商法的制度价值相当明显。但税法介入后,此种优势如何保障,还是一个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商法上新增的有限合伙企业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适用财税[2000]91号吗?有限合伙企业究竟应该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一般性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说,财税[2000]91号是适用于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还是适用于负无限责任之企业形态?财税[2000]91号显然没有做出回答,也难以做出足够明确的界定,因为财税[2000]91号发布的时候,尽管现实中隐名合伙企业等众多变相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但民商法中并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规定。财税[2000]91号针对当时的合伙企业进行税制设定并无争议。进入2006年以后,《合伙企业法》及《律师法》等企业法对原有的合伙企业进行修订,有限合伙企业随之出现,这是财税[2000]91号所始料未及的。 2.财税[2008]159号:民商法和税法的双重之维 财税[2008]159号的最大立法贡献在于进一步明晰合伙企业具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使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有法可依。财税[2008]159号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归属于合伙人,即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标准皈依于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即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均不视为纳税实体。此种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纳税人之税务处理。但是否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确实体现税法和民商法共同的评判标准呢?(下图所示) 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且无税负之不利,无疑具有巨大的民商法优势,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明显。当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果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民商法上与选择公司制企业负有同等待遇,皆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税法上,其承担的依然为企业所得税,与选择公司制企业并无区别,且有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同等税收优惠等之待遇。换言之,当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并无民商法或税法上之优势,况且公司制企业拥有合伙企业诸多有利的非税优势。试问:此种境况下,焉有投资者青睐于有限合伙企业?财税[2008]159号显然难以调动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就根本上难以实现税法和民商法的协同立法。 (三)可能的解决方案 税法上,应税实体课税模式和流经实体课税模式立论,对税收征管的要求均有较大的差别,最重大的无疑属于税负上的区别,而这恰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选择何种合伙企业税制不应盲目跟风,应根据各个国家的税法历史和现实的税收环境等诸多问题综合考虑,否则是纸上谈兵。在征管相对滞后的国家,采用实体课税模式是通常的做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征管实践和经验日渐丰富的时候,选择流经实体课税模式则是更多国家的共同决策。财税[2000]91号之前,中国实行实体课税模式,之后实行流经实体模式基本上符合合伙企业税制的发展规律,值得肯定。但民商法上确立有限合伙企业之后,合伙企业的税法处理应做相应调整。将责任与企业形态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组织形式是一个重要的路径,是否可以使其成为解决合伙企业税制之当前弊病、承担税法和民商法协同立法的桥梁和通道?本文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三: 其一,维持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确定的合伙企业税制之现状,全面做好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9号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真正使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诸如税收优惠等方面实现统一,为投资人选择企业形态提供尽可能公平的税制环境,协调民商法和税法之间的“紧张局面”。 新《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59号实施以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政策仍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包括计算应税所得时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适用政策的对接,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制定更趋合理的亏损弥补政策等[1]。否则,如果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仍处于劣势,将不利于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这有悖于新《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其二,不考虑合伙企业的责任形态和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直接将所有的合伙企业形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课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应做好衔接。《企业所得税法》应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增补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制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计算办法,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致,使得不同的企业形态的所得税处理更加公平合理。可操作性较佳的方案就是将国发[2000]16号、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同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设计。 其三,遵从责任标准,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企业不区分合伙人,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平衡了民商法上的责任标准和税法上的课税标准。普通合伙企业享有税法上的单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势,丽有限合伙企业则享有民商法上的有限责任优势。劣势则是造成合伙企业的割裂,毕竟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等企业形态依然有不小的差别。 我们以为,现实地看,可以先采取第一种方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标准转移至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这为财税[2008]159号所确立,且已经实施。但应清醒认识此种方案亦有其明显的制度瑕疵,难以真正做到民商法和税法的协同,实现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待合伙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限合伙企业规模足够壮大,同时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较高、征管技术较为先进之时,结合日后税法应予承担之使命和税收之环境等逐步尝试使用第二、第三种方案。
引入帐套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30’,类不支持自动化或不支持期望的接口 引入帐套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30’,类不支持自动化或不支持期望的接口
问题号: | 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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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其他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错误‘430’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引入帐套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30’,类不支持自动化或不支持期望的接口 |
问题现象: | 重装软件后引入帐套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30’,类不支持自动化或不支持期望的接口;帐套输出时提示:类不支持自动化或不支持期望的接口。其他模块可以正常运行,请问此问题如何解决? |
问题原因: | 环境问题,请将原有软件卸载干净,再重新安装。 |
解决方案: | 环境问题,请将原有软件卸载干净,再重新安装。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1-1 |
期初做了期初采购入库单,后续发票到了,改如何操作? 期初做了期初采购入库单,后续发票到了,改如何操作?[]
发票立账的根据期初采购入库单生成进货单,再生成发票;@服务社区刘小艳:谢谢@上虞众信软件:[/可爱]不客气。。@上虞众信软件:能不能一次性把所有期初采购入库单都生成进货单呢@上虞众信软件:往来单位相同的可以合并生成;@服务社区刘小艳:就是说可以批量生成的了?@服务社区刘小艳:往来单位相同的可以合并生成吗?如何操作,请指导一下,谢谢@上虞众信软件:不可以批量生成,是可以生成到一张进货单,进货单选择入库单的时候,可以多选记录;@服务社区刘小艳:哦,好的
- 从char数据类型到datetime数据类型转换时错误
- 我使用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近两年没有使用,现在重新用盘装上软件后,打开时提示计算机日期或时间设置为非标准格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 我点击税务管家,进去,点击税务鉴定,系统提示要将系统日期分隔符设置为“-”,再重新打开程序,请问如何操作
- 购买了总账3个站点。但是只能两个站点同时登陆,第三个提示子系统登录失败。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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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U8.60查询现金日记帐与银行日记帐从char数据类型转换成smalldata类型值超界
- 用友U8.61固定资产提示:帐套类型不匹配_1
- 用友U8.61客户客户端在考勤管理在设定休息日后,排班的时候不能跳过周六周日
- T3标准版客户端登录进去,点总账按钮和其他按钮提示子系统登录失败
- 客户端重新安装后,能连接到服务器读取到账套,但是点击登录显示登陆失败,怎么弄?
2、解决二维插件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001.0094); 9.12号T+12.1新补丁。是不是解决了服装鞋帽里面自由项 枚举 不能同时输入的问题呢?@刘佳佳? 2、解决二维插件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001.0094); 9.12号T+12.1新补丁。是不是解决了服装鞋帽里面自由项 枚举 不能同时输入的问题呢?@刘佳佳?[]
是的。@服务社区刘佳佳:我打一下补丁 谢谢!@服务社区刘佳佳:你好 佳佳 为什么我打上了这个补丁 还是不能录入呢/“?
用友T3用友通在应收与应付中与出现抹帐的情况怎样处理用友T3用友通在应收与应付中与出现抹帐的情况怎样处理
当有客户结算以前沉欠的帐务时,有抹零头的时候,怎样处理? 比如A客户借我单位19,680.20元,结算时只给我们19,680元.我公司就视同客户结清全部余款.可机器中还这样记录着欠款.该怎样处理?首先到销售模块的业务范围设置中,在“应收核销”中把“现金折扣是否显示”的选项选中。然后在收款单中,就会出现两列“可享受折扣”和“本次折扣” 在“本次折扣”的列中填入零头,这样与客户的欠款就结清了。在填制凭证时,把零头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erp系统、erp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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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有时会出现负库存的情况,原因何在系统中有时会出现负库存的情况,原因何在 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是一个以能处理任何规范或不规范的商业事实为目的的全面管账系统。其最根本的特点是实用。它能处理甚至是"不规范"的商业事实,并全部自动核算。例如允许"先卖后买"等不规范的商业行为,为了能对这种行为提供系统支持,本系统中向用户提供了四种成本算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后进先出、手工指定。 如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系统可允许商品库存为负数,在此前题下如遇一些特殊情况,会造成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现象。如:库存余量为正,而库存金额为负。下面将对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和处理方法进行阐述。 现象原因: 本系统对商品出入库成本单价按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其具体公式如下: 商品成本单价(简称成本单价)= 库存金额/库存余量 销售时:库存金额=结存库存金额 - 成本单价*出库数量 进货时:库存金额=结存库存金额 + 成本单价*进库数量 销售成本=销售量*成本单价 销售收入=销售量*销售单价 销售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 1)2.19 进大衣4件, 进价900.00元/件 此时库存余量为4件 库存金额为4*900=3600.00(元) 成本单价为900.00元/件 2) 2.20 销售大衣10件, 售价1000.00元/件 此时库存余量为-6件 库存金额为3600-10*900= -5400.00(元) 销售毛利=10*1000-10*900=1000(元) 成本单价不变仍为900元/件 3) 2.21 进货大衣7件, 进价750.00元/件 此时库存余量为1 库存金额为 -5400+750*7= -150(元) 成本单价为-150元/件 如有类似以上情况出现时用户可以使用以下方法进行修整。 当前库存成本单价为负,数量为正时,成本调整方法操作如下: 1)先在【业务单据】->【库存单据】下级菜单中点击【报溢单】,录入报溢商品数量,过账后系统会自动提示输入成本价,此时输入成本应满足如下条件: 报溢数量*输入成本>当前库存金额的绝对值 2)再次通过主菜单【业务单据】->【库存单据】->【调价单】功能录一<调价单>,调整商品数量为当前仓库库存数,单价栏输入正确成本价。 3)然后录入一<报损单>(或<赠送单>)其商品数量等于原报溢数量过账后数据恢复正常。 建议:如您使用负库存业务,则需要经常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测,当有不合理现象出现时,及时进行调整。
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主要体现在、、和上。 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与条件 “双软认定”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除了上述条件外,一般软件服务企业还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部、国家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此外,软件企业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享受优惠: (一)是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友U8.51对账单和单据数据不一致U8.51对账单和单据数据不一致
U8.51-对账单和单据数据不一致
自动编号: | 8967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对账单和单据数据不一致 |
问题名称: | 对账单和单据数据不一致 | ||
问题现象: | 在应付模块中对账单的数据不全 | ||
原因分析: | 由于对账单是在付款单或应收单审核后生成的,但是客户在录入单据时在表头录入部门,并没有在表体中添入部门或部门和表头部门不一致。 | ||
解决方案: | 取消审核,录入和表头一致的部门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T1能否实现多账户收付款多账户收付款 标题:多账户收付款问题现象:批发零售12.0,销售单、收款单的左下角的收款账户,点击“···”按钮后,只能选择单个收付款账户,而批发零售11.5版本已经支持多账户付款了,为什么升级后反而只支持单账户收付款。原因分析:批发零售12.0没打补丁。问题答案:批发零售12.0打上最新的补丁,在销售单或者进货单左下角收付款账户的位置,点击▲按钮,可以调用出多账户收付款功能,亦即商贸宝12.0既支持单账户收付款,也支持多账户收付款。
- 做零售单之后,收银员交班,但是现在查看数据发现经营历程中的金额和收银员交班统计中的金额对不上,是什么原因?
- 积分抵现再次积分”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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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如何记账 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如何记账
以短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时如何记账?
(1)不涉及补价的
借:固定资产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贷:短期投资 (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 (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 (应支付的相关税金)
(2)涉及补价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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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零售单无法结算
问题版本:用友T1-工贸宝11.5
原因分析: 同问题答案。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收银账户在部门中设置对应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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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识库 问题号: 37788 适用产品: T1系列 软件版本: T1-财贸宝10.0 软件模块: 基本信息 问题名称: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问题现象: 财贸宝和批发零售有哪些主要区别? 问题原因: 见问题答案 关键字: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解决方案: 主要有3个方面的区别:<BR>1、删除了一些功能,包括: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多余的系统配置、门店应用、后进先出成本算法。<BR>2、新增了财务总账。<BR>3、调整了一些应用,启动报警、代金券、系统配置、进货退货中对加权商品的库存核算处理。 行业: 通用 补丁编号: 解决状态: 最终解决方案 录入日期: 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
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我们是一家连锁超市公司,每到重大节日,公司都将向有关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发售一些代金购物“取货券”,主要是想锁定消费者来本超市购物消费。请问:这种先收款,还未发货,也没有提货单的代金券,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答: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你们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或“取货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你们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