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10.8.1软件登录进去之后,运行使用一会就报如图的错,请问该怎么解决呢
2019-4-10 8:0:0 用友T1小编T310.8.1软件登录进去之后,运行使用一会就报如图的错,请问该怎么解决呢
T310.8.1软件登录进去之后,运行使用一会就报如图的错,请问该怎么解决呢关闭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如果有金山杀毒软件请卸载,最后去登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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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成本会计的职能 成本会计的职能
的职能,是指成本会计作为一种管理经济的活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由于现代成本会计与管理紧密结合,因此,它实际上包括了的各个环节。现代成本会计的主要职能有: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成本会计的主要职能可以概况为反映的职能和监督的职能,下面分别说明成本会计职能的基本内容。
(一)反映的职能
五险一金怎么做账? 五险一金怎么做账?[]
关注你去搜索栏那里查询,一大片这样的回答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
贷:库存现金
(3)交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承担)
借:管理费用--公积金(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借: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
贷:银行存款公司部分进成本费用,个人部分进应收应付五险一金的账务处理,单位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个人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相应明细科目@雨yu:工资怎么做呢,因为我都是按照基数来买的,然后是不是本身公司给的工资+扣减的五险一金?因为工资是3000然后,到时候扣费是在工资里面扣,那做工资是做3000吗报个税申报的时候是报3000还是扣减五险一金后的金额?@圣爵资产: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如果缴纳了五险一金,个人缴费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这部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扣除的就不用管它的。
比如你工资5500,五除一金个人部分缴了500,企业缴了1200,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5500-500-3500=1500
应纳税额=1500 * 0.03 = 45
你要缴纳45块钱的税。这个公式我懂了,但是我想要问的是,如果工资是3000的,然后个人是要270多的,公司给700多的,那我做工资的帐的时候是,按照3000的做还是按照2730,还是那个数目去做账?谢谢!3000@雨yu:好的,谢谢您的指导!@雨yu:那公司不是还有一部分吗?不算进工资里面去吗?缴纳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XX保险
贷:银行存款
计提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
客户使用T+12.1专业版,收款单表头设置的有项目,如果发生现金折让时科目设置的是财务费用下的手续费。该科目之前设置的时部门核算,生成凭证没有问题,3月份又增加了项目核算,这是生成的凭证不能带出项目辅助核算,又测试更换一个未使用的科目也设置成部门项目核算,生成凭证时也不会自动带出项目,请问这是为什么? 客户使用T+12.1专业版,收款单表头设置的有项目,如果发生现金折让时科目设置的是财务费用下的手续费。该科目之前设置的时部门核算,生成凭证没有问题,3月份又增加了项目核算,这是生成的凭证不能带出项目辅助核算,又测试更换一个未使用的科目也设置成部门项目核算,生成凭证时也不会自动带出项目,请问这是为什么?[]
您好,这个问题我稍后测试确认再回复您您好,目前产品收款单生成凭证确实带不出项目辅助核算,此问题建议提交支持网需求,谢谢
录入销售单的时候,参照商品信息的界面能不能不让改操作员看到相关的最近进价?录入销售单的时候,参照商品信息的界面能不能不让改操作员看到相关的最近进价?
问题模块: 其他问题
关键字:最近进价
问题版本:用友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
原因分析: 可以对该操作员进行相关权限设置。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维护中心-用户权限-用户组权限-其它-查看成本权限,将该权限去掉则在参照商品信息的时候最近进价就会以*代替显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在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帐务时应注意:消费税是价内税,是成本的组成部份,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方负担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也好,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反映。“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只反映本企业应交、已交、未交情况,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缴的税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营业税条例中的机构到底是怎样定义的 营业税条例中的机构到底是怎样定义的
【问题】
新条例中营业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这里的“机构”具体解释是什么,我查了大量的资料,对“机构”的解释都很模糊,比如说某保险公司的一个营业部,有组织机构代码,却不能独立核算,属于报账单位,也没有人事权,那能不能算“机构”?
【解答】
- 用友通服务无法启动-解决用友通服务无法启动方法
- 解决T3用友通出现1433端口被禁用的方法
- 解决用友T6客户端安装完成后提示数据库端口1433和4630被禁用
- 用跨越式发展思路推进军队会计信息化建设
- T311.0安装在WIN8.1系统提示错误信息如下:
- T3安装好并且加密狗已注册成功,之后系统管理提示产品未检测到合法的授权 !!!急急急
- T3客户端过个2-3分钟就会报如图一图二的错误,注册DLL组件又报图三的提示
- T3 普及版财务报表数据计算非常慢 怎么回事啊?
- t3 中 有这样额情况。 当客户端连接服务器时 客户端选择服务器后 等待一会却提示 程序已经停止工作。 我绑定了HOsts 不行。 - 我曾将服务器和其中一台客户端互调, 也是不行的哦。 怎么回事啊?
- T3标准版客户端不能连接服务器端!!!急
软件里查询所表都提示错误,可以做单据但是不能查询。 软件里查询所表都提示错误,可以做单据但是不能查询。
重启服务: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工具箱—T+服务管理器,打开之后全选服务重新启动。清除缓存后重新登录。@畅捷服务姚培德:不行啊@畅捷服务姚培德:可以了谢谢,又重新起了一遍服务[/微笑]
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也可筹划 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也可筹划
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199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99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199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199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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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云应用有账套限制么?为何备份账套恢复成新账套后就不能同时开通云应用,而新建账套可以? 开通云应用有账套限制么?为何备份账套恢复成新账套后就不能同时开通云应用,而新建账套可以?[]
没有账套限制的,回复账套后开通提示什么?
用友U8.61点物料清单有错误提示“在位置0处没有任何行”U8.61点物料清单有错误提示“在位置0处没有任何行”
U8.61-点物料清单有错误提示“在位置0处没有任何行”
自动编号: | 16995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物料清单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生产制造--物料清单 | 关 键 字: | 物料清单 |
问题名称: | 点物料清单有错误提示“在位置0处没有任何行” | ||
问题现象: | 在物料清单模块中点物料清单资料维护有错误提示“在位置0处没有任何行” | ||
原因分析: | 此问题时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 客户在bom的主表bom_bom和子件表中均有bomid为110004388的纪录,但在bom_parent表中却没有110004388与存货的对应信息。 | ||
解决方案: | 请客户确认110004388对应哪条存货,将bom_parent表中的纪录手工补齐即可。 在当前客户数据bom_parnt表中bomid只到110004387。在此表中新增一行,拷贝一个autoid的值稍作修改写入新增行,将110004388填入新增行的bomid,到bas_part表中找到一个与之对应得partid填入新增行的parentid(一定要确认此partid在bas_part表中对应的存货在inventory表中bself属性为1,即为自治件)。 此后,再到系统中打开物料清单维护,就显示正确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在线记账宝支持哪几种会计制度 在线记账宝支持哪几种会计制度
问题号: | 39345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记账宝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在线记账宝支持哪几种会计制度 |
问题现象: | 使用软件里,知道软件支持三种会计制度,但不清楚是哪三种会计制度。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在线记账宝支持哪几种会计制度 |
解决方案: | 在线记账宝在新建账套里可以看到相应的会计制度。<BR>1.有三种会计制度,分别为: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 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一、案件基本情况: D公司为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人。2011年10月,D公司经采购人员联系到温州赵某,赵某自称为浙江省温州市的S公司的销售经理,从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S公司处购进一批电子器件,合同价款5,3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S公司开具的与购进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月份向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认证抵扣。2013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机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S公司进行调查,D公司亦接到江西省宜春市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出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协查其在2012年1月取得S公司发票抵扣事项,D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原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等相关的购货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赵某与S公司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其在2011年10月发给D公司的货物也并非S公司的产品,故认定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D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拟将D公司一案移交刑事处理。 D公司认为虽然其取得S公司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其没有任何恶意应属“善意取得”发票方,况且也没有实际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的损失;其行为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条件,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更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D公司于2013年5月中旬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770余万元。 华税律师为D公司提供了税务检查的全程咨询服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无需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或其他刑事责任。 二、案情分析: (一)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从理论来源上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鉴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善意无过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因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国现行法律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确认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4个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法律后果等。这4个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i)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ii)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iii)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iv)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D公司与S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D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并且,D公司对其取得的发票系虚开完全不知情。D公司取得专用发票的过程符合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其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D公司的法律责任 1.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同样,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然而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购货方不知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主观上不构成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2. D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但由于S公司已被有关部门控制,D公司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其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用来抵扣进项。因此,D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评论 1. 善意取得方主观上无虚开或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或过失 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于:(1)善意取得一方未与虚开方就虚开发票进行沟通;(2)善意取得一方取得的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应,因此善意取得发票一方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并且不具备应当或可能知道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客观条件。 2.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给国家造成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观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故意,应当承担其虚开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增值税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虚开方有责任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的损失由虚开方予以补偿,善意取得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本身并不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3. 应当允许善意取得方抵扣进项税额 综合上述分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在主观上无过错,并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其不应因虚开方的虚开行为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另外,从该制度的来源来看,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一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财产损失。并且实践中,善意取得方往往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法律法规应当允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在其行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下,依据其取得的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金额抵扣进项税额。
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内容: 本公司是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慎遗失,以前只需要提供遗失证明,发票记账联及已抄报税情况,税务局会出具证明单,购货方凭证明单及发票记账联到主管税务局认证抵扣,不知现在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如果遗失发票在90天内可以这样处理;如果超过90天就不能申报抵扣,只能进成本。
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事前”行为 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事前”行为
许多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事前”服务,不涉及有关事项的事中、事后。这种认识极其片面,而且也不准确。过分强调税收筹划的“事前”作用,不承认税收筹划的事中、事后作用,是不客观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从企业的生命周期看,企业的生命周期是由创立、筹资、投资、分立、合并、生产经营、清算破产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各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从而构成了企业复杂的经济生活。正是企业生命周期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筹划活动,税收筹划必然贯穿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必然要经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阶段和各环节。在这样一个循环过程中,所谓税收筹划的“事前、事中、事后”行为,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就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说,在其生命周期中,相对于创立阶段的筹划,清算阶段的筹划属“事后”行为;而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企业清算阶段的税收筹划又是下个企业创立阶段税收筹划的“事前”行为。因此,没有绝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