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
2016-4-9 0:0:0 用友T1小编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问:营业税纳税地点有什么特殊规定,什么业务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什么业务在业务发生地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运输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便于有利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即地税局)确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则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的,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在我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含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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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结转:错误号0 应收应付结转:错误号0
问题号: |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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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U8应收应付建立帐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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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应收应付结转:错误号0 |
问题现象: | 应收应付结转错误号0 |
问题原因: | 因为在上一年的AP_CLOSEBILL中有缺少的记录, 所以无法正常写入今年的数据库。 |
解决方案: | 把2004年的AP_CLOSEBILL的设计中的COPERATOR字段的允许为空的属性打上勾,结转完成后,再用如下语句:把DEMO换成录入人的名字。 Update ap_closebill set coperator=‘demo‘,ccanelman=‘demo‘ where coperator is null and ccancelman is null 最后把AP_CLOSEBILL的表的设计中的Coperator的字段属性改为不允许为空。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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