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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私自虚开发票企业应否担责 会计私自虚开发票企业应否担责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对于企业虚开专用发票案件,违法责任认定往往较为容易。机关可以迅速确认法人单位在虚开发票案件中的主体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单位中的个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确定违法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争议 谁承担法律责任 多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违法主体均为法人单位,最终承担违法责任的,也是具有违法行为的法人单位。但这起案件是法人单位代理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案件的违法主体如何认定?谁来承担违法责任?稽查人员对此出现了争议。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与企业没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的经济合同,骗取的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应有个人和单位的区分。在此案件中,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主体要件和主观故意要件的指向,也只能对应到会计刘某身上,而不能对应到A公司这个企业法人。比照民法、刑法处理原则,单位内部人员违法,并不等同于单位违法。最终的责任追究,也应当落脚于内部人员,而不能简单认定为单位违法。 但是,另外一些稽查人员认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两个主体,无法形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自然人的对应关系。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只能依据法规对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无法处理与行政相对人中的某个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不是自然人。 结论 A企业应承担虚开责任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其成立前提,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出现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法律关系调节的主体,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无疑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认定为企业法人A公司,还是会计刘某呢? 从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税法行政相对人是人,而本案的纳税人是A公司。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角度分析,本案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头为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的单位为A公司,最终缴纳税款的企业还是A公司,A公司构成了整个案件中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来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认定,是“谁虚开谁是主体”,而这个虚开并非指实际开具发票的行为过程,而是虚开业务流程中的购、销双方究竟是谁。 因此,结合以上三点分析,负责检查A公司的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指向A公司。因此,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最终认定A公司为此案中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责任。 笔者认为,A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处罚,是A公司对自己经营管理制度不严谨,管理缺位应付出的代价。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A公司也可依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A公司若认为刘某损害了其经济利益,或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认为刘某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可以向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计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刑事责任,则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由司法机关确定刑事责任承担方,但刑事责任的确定不会影响行政责任的认定。 在征管实践中,由于目前相关法规中缺少关于行政相对人如何判断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目前基层税务人员在执法时,大多按照自己对行政法规基本原理的理解,对违法主体进行判断和处理,这既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存在执法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相收法规中增加行政相对人如何判断、违法主体如何认定等规范性指导内容,以解决执法时对违法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这样不仅可降低执法风险,同时有助于提升执法水平。
你好,老师,问一下,怎么设置客户货款月结的问题,如做到,这个月的月28日结上个月的货款? 你好,老师,问一下,怎么设置客户货款月结的问题,如做到,这个月的月28日结上个月的货款?
您好,我测试一下,稍后给您回复您好,起算日期设置1月1日,每1月为一个帐期,结算日期为对账后1个月的28日。然后在预警设置中设置好收款预警提前日,在消息中心添加一个收款预警消息提醒谢谢!
税费高过商铺售价背后的争议与法理辨析 税费高过商铺售价背后的争议与法理辨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8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业主1,652万卖商铺,要交2,422万”的新闻。根据报道,卖方盈联多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于1995年购入一块面积1,101.8平方米的二楼商铺,购入成本为9,793,498元。 2012年6月,卖方与联鸿公司(“买方”)达成转让上述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将以15,000元/m2,总价1,652多万元的价格转让上述商铺,转让双方各自负担应缴的税费,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交易过户。 为规避房屋转让的交易税费,在中介的“指点”之下,买卖双方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一份用于办理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总成交价为1,000万元,2012年7月17日双方及中介人员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但广州荔湾区地税评估出来的价格比双方的真实价格还要高,核定房屋计税价为22,000元/m2。之后双方分别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依然维持双方履行合同的决定,为此买方申请执行判决递件过户,2014年8月地税评估价格居然飙升到5.6万多元/m2,按此评估价计算,单就土地增值税一项,卖方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已超过该交易的真实价格。 买卖双方对税局先后两次差异巨大的评估价觉得“难以接受”,希望按照第一次的地税评估价2.2万元/m2进行完税过户。双方认为,这笔发生在两年前的交易不应该适用最新的评估价,而且考虑到该商铺面积较大、目前空置以及位处二楼的事实,该商铺的市场价也不大可能到5.6万元/m2。据报道,买方已于8月27日向地税部门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但处理结果未知。 二、明税辨析 1、哪些情形下二手房交易须核定计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根据各地出台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相关文件看来,普遍以申报价格是否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作为判定标准。 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即,如果申报价格不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申报价格确认征税,若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但有正当理由的,也按申报价格征税,只有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才采用核定计税价格来征税。 本案中,因双方在2012年7月14日第一次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广州当地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房产交易评估值,被认为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2、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可被接受的合理理由 当前,中央层面并没有对二手房买卖中哪些属于可被税务机关接受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 郑州市出台的《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列举了几个可被接受的合理理由,包括:“(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六)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七)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房屋价格认证结果的;(八)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根据报道,案件当事人第一次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广州荔湾区地税系统内的评估价格且未有合理的理由。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机关要求按评估价格计税。 3、本案是否属于纳税争议 买卖双方之所以对地税机关第二次5.6万多元/m2的评估价格“难以接受”,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的理由:(1)地税机关先后两次的评估价差异巨大;(2)买卖交易发生在两年前,应以交易发生的时间(即2012年)为基准点进行计税评估;(3)商铺面积较大、目前空置以且位处二楼,市场价也不大可能到5.6万元/m2。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从而适用“复议前置”的税务争议解决规则,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纳税人,本质上是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时间点(而非计税价格的确定)存在异议,不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则,可以直接不经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一些专业人士则认为,本案中纳税人诉求仍属于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应适用诉讼前置的规则。 4、若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如何进行救济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而各地出台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中,多提供了行政复核、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救济手段。 如宜春市《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向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意见不一致的填写《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由主管机关审查,对复审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郑州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则规定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行委托存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但限定同一存量房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若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买卖双方试图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房屋转让交易过程中的部分税费。该方式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北京、深圳等地也加强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惩治力度。《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三、明税建议 二手房(存量房)转让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可能涉及交纳巨额的税费。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必要聘请专业机构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税费做细致的测算,以明确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成本并对税费的承担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双方未来对税费的承担产生任何的争议。 明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任何的税务规划须以不违反的规定为前提。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避税的目的,还可能因此遭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仅如此,阴阳合同还可能给受让方带来风险,因为下次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 当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和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纳税人的任何税务规划安排都需要在实施之前做细致的风险评估。必要时,纳税人应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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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账一定要知道的处理要点 年终结账一定要知道的处理要点 年终结账即所谓的财务年终决算,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有许多工作要做: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报告。那么在年终的时候财务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现金和存货不能出现负数,现金没有收入,何来支出?而存货出现负数的原因之一是未暂估入账;2、银行单据至少在年终后要全部及时取回,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3、往来款项宜进行对账,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应及时进行处理;4、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残值率、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5、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时,应根据子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调整;6、检查各应交税费明细账户的账面余额与实际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7、检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是否勾稽相符;8、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老企业应兼顾考虑来年率调整的影响;9、检查毛利率是否明显不合理,成本结转是否正确;10、检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流转税等是否勾稽相符;11、检查外币形态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以及以外币计价的往来款是否正确计算了汇兑;今年汇率变动较大,如外汇资产和负债很多,是否计算汇兑损益对利润的影响也较大;12、检查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存在应交,是否在本年度正确计;13、检查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是否相符,检查账表是否相符。 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包括: 1、有暂估的入账的材料等,都要冲销 2、预提费用全部冲平! 3、利润要调整到或都高于局的要求! 4、一般人的税负率是否已经达到或都高于要求(工业4、2% 商业0、8%)5、各类费用的入账是否准确,有否将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入账,或者提高了标准入账了,比如:招待费、广告费等6、注意公司是否没车,也把过路费,油费等车辆相关费用入账做成管理费用! 7、注意工资的计提,是否已经在本年度内发放完成了! 注意的分录: 1、将本年利润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果该公司是亏损的,则反之,在这步已经完成账务处理!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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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息债券的应收利息可直接用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得出。而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期应收利息,却不能分期收取,只能到债券期满时一次收回。这样,分期计算的应收利息,实质上是投资者对发行方的追加投资,并且这种投资表现为年金,逐年追加。债券到期所能收取的利息总额,则是这笔年金按实际利率计算得到终值。反过来说,在计算各期摊销额的时候,必须根据这个终值求年金,确定各期的应收利息。设备期应收利息为A,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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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在软件安装目录下的ufo文件夹下面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二: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
三: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四: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请参考上面老师回复处理。按照上面老师说的设置一下@畅捷服务李笑旺:设置了 不行 重新装软件了 还是不行 ,杀毒 防火墙都关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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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0单据修改不记录变更人U8.60单据修改不记录变更人
U8.60-单据修改不记录变更人
自动编号: | 13289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单据修改不记录变更人 |
问题名称: | 单据修改不记录变更人 | ||
问题现象: | 在库存中修改了“采购入库单”后,制单人仍然是以前的制单人,不是当前修改人的姓名。且表头项目中也没有变更人。 | ||
原因分析: | 理解问题 | ||
解决方案: | 关于‘制单人’,是在新增加单据的当时的操作人员,对于以后的此单据的修改系统并不记录。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在存货明细账, 有些存货记录显示错位,导致数量显示后台的数据. 在存货明细账, 有些存货记录显示错位,导致数量显示后台的数据.
问题号: | 15637 |
---|---|
解决状态: | 其他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在存货明细账, 有些存货记录显示错位,导致数量显示后台的数据. |
适用产品: | u861 |
问题名称: | 在存货明细账, 有些存货记录显示错位,导致数量显示后台的数据. |
问题现象: | 在存货明细账, 有些存货记录显示错位,导致数量显示后台的数据. |
问题原因: | update IA_Subsidiary set cPZdigest=’材料出库’ FROM IA_Subsidiary WHERE (cPZID LIKE ‘%179%’) |
用友U8财务会计原始卡片录入 用友U8财务会计原始卡片录入
用户咨询固定资产的原始卡片录入会制单么。当期录入的原始卡片相当于总账系统当期的期初余额,系统中不会对该原始卡片进行制单处理。如果以前月份总账固定资产对账是平的,但是本月因业务需要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始卡片,账务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则可以手工在总账中填制一张凭证以确保总账固定资产平衡。如有用友U8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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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1打印纸型无法保存U8.51打印纸型无法保存
U8.51-打印纸型无法保存
自动编号: | 7853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 | 关 键 字: | 打印 |
问题名称: | 打印纸型无法保存 | ||
问题现象: | 在卡片管理无法按选择的纸张打印,如选A4纸张打印时还按原来纸张打印 | ||
原因分析: | 无法正常打印 | ||
解决方案: | 先在本地添一打印机修改纸张型号,再重新选择原打印机就可以。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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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模块,累计折旧制单的时候让选择部门,这个在卡片上维护了制单的时候可以不填写吗? 固定资产模块,累计折旧制单的时候让选择部门,这个在卡片上维护了制单的时候可以不填写吗?[]
卡片上是对应折旧科目也就是借方科目,贷方的累计折旧科目如果也设置了部门核算需要自己录入。只有借方的部门科目自动带出。@服务社区赖海芳:应该是贷方自动带出 借方需要自己填写吧?@写个不存在的昵称好难:借方的折旧费科目挂了部门核算的可以自动带出部门@服务社区赖海芳:我这里是借方需要选择部门,贷方没法点击@写个不存在的昵称好难:借方如果没有自动带出部门需要看下卡片上的对应折旧科目是不是填对了,填折旧费科目,科目填对了重新计提折旧后打开折旧分配表点击修改按部门分配按类别分配互相切换下再切换回来。@服务社区赖海芳:弄好了 在部门对应科目里设置一下就可以不用输入部门了 谢谢
使用过程中会出现SQL自动停止现象 使用过程中会出现SQL自动停止现象
问题号: | 12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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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SQL |
适用产品: | U861–系统服务–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使用过程中会出现SQL自动停止现象 |
问题现象: | 我们有一个客户,系统是2000SERVER,数据库是SQL 2000标准版, 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SQL自动停止现象,手工启动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又会停止,察看SQL日志,里面有:错误15457 严重度 0 状态 1 重新安装后问题还是那样,现在SQL自动停止后不能手工启动,需要重起服务器才能正常使用。 重新安装后还是那样的问题,换sql数据库版本也不管用。 |
问题原因: | 环境问题,用户那里使用有生产制造模块,但是没有安装生产制造的补丁。 |
解决方案: | 用户那里使用有生产制造模块,但是没有打上生产制造相关的SQL补丁,安装光盘中查找文件名为:SQL2000-KB810185-8.00.0837-CHS.EXE的补丁,打上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