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6恢复数据提示这个怎么处理
2017-7-13 0:0:0 用友T3小编T6恢复数据提示这个怎么处理
T6恢复数据提示这个怎么处理请您安装补丁后再恢复安装补丁了还是一样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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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 @戴崇恩 想问下戴老师印花税除了实收资本和销售合同印花税还有其他的印花税吗,看到有的说电子账本印花是指什么呢,办理营业执照等还需要交纳印花税吗,我们没有交过呢 _0#会计考试# @戴崇恩 想问下戴老师印花税除了实收资本和销售合同印花税还有其他的印花税吗,看到有的说电子账本印花是指什么呢,办理营业执照等还需要交纳印花税吗,我们没有交过呢[]
你看下印花税的税率税目表吧,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找王建芬都的印花税相关课程来听。@戴崇恩:好的,谢谢老师@1450146946:不客气。@戴崇恩:[/玫瑰]@戴崇恩:还想再问下老师,刚刚我看了下地税核定的税种在按次申报中有一个其他营业账簿,是指什么呢,我从来没有申报过这个税种@1450146946:印花税中资金账是按实收资本数万分之五交,其他按本交每本五元,所以这里的其他营业账簿是指资金账之外的。@戴崇恩:老师实在是不好意思,实收资本印花我明白,但是按本交不太明白,这里的本指什么呢,我自己打印出来的明细账,总账和记账凭证账本吗,还是工商发的营业执照等@1450146946:证照类也是五块,刚才的税率表里有,五种要交其他都不要。
账本的问题看你企业的需要,总账、费用明细、往来明细什么的,这个没有固定的要求的。缴纳有期限吗老师,公司15年5月成立这类印花税到现在我都没有交过@戴崇恩:缴纳有期限吗老师,公司15年5月成立这类印花税到现在我都没有交过@1450146946:正常账簿启用时就要交的。@戴崇恩:不好意思一直追问老师,证照类是缴纳一次就可以吗,账本是每年缴纳一次吗,我可否申报16年1月印花税的时候申报上呢,@1450146946:证照一次,资金账以外的每年。不被查的情况下,交迟点没什么问题,有交就行。@戴崇恩:好的飞,非常感谢老师的细心回答@戴崇恩:问了这么多感到很不好意思,可是我还有疑问需要老师在指点下:1.我可以把账本和执照一起缴纳印花税,填在其他资金账本里吗。2.还有就是我核定税种中没有租赁合同印花税,我公司有租赁费产生但是没有发票纳税时调增应纳税额,我是否需要交纳这部分印花@1450146946:我没明白你的意思,交的印花税小准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会计准则计入管理费用,正常登账就可以了。
印花税的这么些税目不是一个一个核的吧,就我所知的打开印花税申报表应该就有财产租赁这一项,不需要单独去核定。@戴崇恩:可能我没表达清楚,我的报表点击按次申报进去后有两项其他营业账簿和资金帐簿,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的营业执照为一份、账本为四分的话是不是在其他营业账本栏次填写5缴纳25元呢,没有财产租赁这一项呢,老师@1450146946:你是说你的申报界面进去后只有“营业账簿和资金帐簿”这两项,其他税目都没有吗?@戴崇恩:是的,按次申报进去后是这样的,那我账本和执照是否可以加在一起计税依据填写5申报25元呢@1450146946:那你要咨询下当地税局了,总税最新的【2015】114号文件中的印花税申报表中是各税目税率都列明的。@戴崇恩:我的不是这样的,那我打个电话问问,让老师费心了,真心的说声谢谢@1450146946:不客气啊[/微笑]@戴崇恩:老师刚刚打电话问完了,想告诉老师一下。我们这边税局说只要不买账本就不需要贴花,执照贴花说没听过,其他印花税说没有就没核上,有才需要核定呢@1450146946:那你按他的要求执行呗。谢谢上来反馈啊。[/玫瑰]@戴崇恩:要说谢谢的是我,老师帮我解决了这么多疑问[/微笑]
发货单弃审无反映 发货单弃审无反映
问题号: | 2525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货单弃审无反映 |
适用产品: | 850,851,851a,852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弃审无反映 |
问题现象: | 在填制发货单后并审核,如弃审无反映,联查对应的发票却能查询出与它毫无关联的发票(该发货单未开发票)后在数据库中查询发现发货单子表iDLsID(发货退货单子表标识2)与已有记录的发票子表iDLsID(发货退货单子表标识)相同,每次遇此情况只得手工修改发货单子表的IDLSID号由于idlsid是取ufsystem数据库中ua_identity表中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由于idlsid是取ufsystem数据库中ua_identity表中该帐套的单据类型为dispatch的ichildid字段,然后加一,所以请将该字段的值修改为现有的salebillvouchs.idlsid和dispatchlists.idlsid中的最大值。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T3用友通信用管理中应收款余额如何计算用友T3用友通信用管理中应收款余额如何计算 信用管理的应收款余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信用报警包含了发货单和发票的金额,比如填写一张发货单,数量2,金额300,流转生成一张数量1,金额200的发票,现付了100,那么该客户的信用额度占用了200,包括发货单剩余的数量1金额100和发票的100应收即:信用管理中应收款余额公式为:发货未开票金额+已开票未核销金额。
4月份启用的,报表取数不准确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对不上 4月份启用的,报表取数不准确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对不上
2013小会计准则不是取科目余额,例如应收是应收的借方和预收的借方请根据财务报表中的公式进行计算下应收账款年初数=应收账款年初数-预收账款年初数 不是某个科目的余额@服务社区_郝瑞然_:可是预收没有余额 啊@看最美的烟花: 你看下你财务报表中的公式根据工具进行计算下。@服务社区_郝瑞然_:可是预收账款没有余额啊,为什么报表会显示有余额呢?@看最美的烟花:预收等于预收的贷方加应收的贷方@类红礼:但是期初预收是没有余额的呢@服务社区_郝瑞然_:是不是期初余额录入错了?年中录入的期初余额需要分累计借累计贷?@看最美的烟花: 看你实际业务了,如果需要本年累计录入年初数的时候就要录入累计借和累计贷@服务社区_郝瑞然_:明白,但是现在没有期初和报表取数不一致@看最美的烟花: 你看下你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否等于负债+所有者权益@看最美的烟花:应收有没有贷方余额?@类红礼:没有,只有借方余额@看最美的烟花: 建议反月结到期初,然后补录期初的累计借方和累计贷方数据吧。注做任何操作之前一定要备份下数据。@服务社区_郝瑞然_:为什么我复制2007的取数就是正确的呢?@看最美的烟花: 你是不是第一次选择的行业性质与报表的行业性质不一致?@服务社区_郝瑞然_:没有啊,建立的账套选择的行业性质2013的,但是我复制2007的公式过去2013的报表取数就是正确的,奇怪了@看最美的烟花:这种情况没有遇到过。。。。@服务社区_郝瑞然_:。。。。。。。。@服务社区_郝瑞然_:先这样吧,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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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安装路径下的文件夹UFMART,默认安装一般在C盘,如果没有可在其他硬盘中查找
2、右击“UFSMART”文件夹,选择“删除”
3、打开注册表:点击电脑左下角“开始”-“运行”-输入“regedit”-再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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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刚水泥诉龙岩国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大金刚水泥诉龙岩国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国家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解放北路街心花园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式,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溪河,男,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赖健书,男,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杭县闽龙水泥厂),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下郭车村吊钟岩。 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奎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杭县闽龙水泥厂)诉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8)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福建省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均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09)闽行终字第69号行政裁定,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的前身福建省上杭县闽龙水泥厂是1993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年起改制为合伙企业,2005年-2006年度合伙企业执行人为黄某生。原告于2001年开始经审批为民政福利企业,2003年6月12日福建省民政厅以闽民福[2003]218号《关于同意龙岩市民政福利企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批复》认定原告具有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同年8月19日被告以岩国税发[2003]138号《关于公布龙岩市第四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认定原告为福利企业具有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时间从2003年3月1日起。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期间原告都通过上杭县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四家单位的年检,检查结果为合格。 2003年12月原告经审批并购了原天马水泥厂作为原告的第二生产车间。从2004年度起二车间与原告分开核算,分别设置帐簿凭证,但与上杭县闽龙水泥厂共用同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共用一个识别号,一个基本帐户,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起使用发票。经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自2008年11月15日起,原告的名称由“福建省上杭县闽龙水泥厂”变更为“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月17日上杭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进行税务检查时,双方发生纠纷,后上杭县地方税务局报案,龙岩市公安局于2007年1月19日以涉嫌偷税罪对原告上杭县闽龙水泥厂进行刑事立案,经侦查后建议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立案处理,被告于2007年2月1日以涉嫌偷税对原告予以立案。由于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尚未作出,龙岩市公安局根据龙岩市国税与地税部门初步计算得出原告偷税数额合计700多万元的结果,以暂扣款之名分别于2007年2月12日、5月14日、5月22日收取了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黄阳生人民币690万元。经有关部门协调,2007年6月15日龙岩市公安局作出岩公经缴字[2007]10号《追缴决定书》,将暂扣的690万元先期预缴到300万元,2007年6月15日又交到被告帐户190万元,作为原告缴纳的税款,之后又交至地税部门1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税款10万元,2007年12月13日缴纳税款55606.64元,2007年12月18日缴纳税款10万元及滞纳金33414.04元。 被告经调查取证,认定原告偷税,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本案被诉的岩国税处[2007]3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伪造帐簿、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手段,少缴增值税税款共计5137715.5元;认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多报残疾人员安置人数和少报生产工人人数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共计1017891.14元,故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伪造帐簿、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手段,少缴增值税构成偷税,应追缴增值税税款5137715.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多报残疾人员安置人数和少报生产工人人数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构成偷税,应追缴增值税税款1017891.14元,并从收到退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应补增值税税款共计6155606.64元,扣除于2007年3月15日预缴的200万元,实际应补缴4155606.64元。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杭县国家税务局古田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在清缴入库后3日内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龙岩市国税局稽查局备案,与此同时,应对查补税款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并报送帐务调整凭证及调整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认为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鼓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认定以黄阳生名义缴交的剩余暂扣款应视为原告的纳税担保,故撤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7月3日作出闽国税复决字[200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岩国税处[2007]3号税务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于2008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岩国税处[2007]3号税务处理决定。 另查明,2007年12月19日,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税案移[2007]00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认为原告涉嫌偷税犯罪,将本案移送龙岩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8年1月30日,龙岩市公安局作出岩公诉字[2008]002号《起诉意见书》,将本案移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杭检公刑不诉[2010]7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龙岩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根据税务部门计算,福建省上杭县闽龙水泥厂于2005年度…2006年度…合计偷税数额为6421033.99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认定福建省上杭县闽龙水泥厂涉嫌逃税的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上杭县闽龙水泥厂不起诉”。 再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与移送给龙岩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证据材料相同。 原审认为,关于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具有作出本案税务处理决定的职权,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已对税务稽查程序进行了规定,被告发现原告涉嫌偷税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制作稽查报告提交审理、重案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税收行政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故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张“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告知原告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原告2005、2006年度采取少列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加收原告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但该法条系针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与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上述事实不相符,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三款是由司法机关针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故被告在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中适用上述刑事法律规定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偷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与被告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刑事侦查、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相同。在本案行政诉讼期间,原告涉嫌偷税犯罪的刑事案件亦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但该刑事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涉嫌逃税的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了杭检公刑不诉[2010]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原告涉嫌偷税犯罪决定不起诉。根据刑事优先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已经认定原告“涉嫌逃税的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司法机关的该生效结论应当作为对本案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依据,即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偷税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对黄某生依国税、地税部门的要求向龙岩市公安局交纳的690万元暂扣款,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仅对该690万元中移交给被告的190万元作出处理,而未对剩余在龙岩市公安局的其他款项作出处理不当。但原告于2007年12月13日缴纳税款55606.64元、2007年12月18日缴纳税款10万元及滞纳金33414.04元,属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原告交纳的税款,故原告要求在决定书中一并认定为补缴税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岩国税处[2007]3号税务处理决定。 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是针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依据上杭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来认定税务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当。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答辩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是针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并不包括骗取退税款和少缴税款的情形;2、一审判决并未以刑事不起诉为由,认定答辩人的行政违法事实不成立,更未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从而认定答辩人也不承担行政责任;只是根据刑事审查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本案证据为依据,查明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原审判决书所列)已随案移送本院。经上诉人确认,其提供给原审法院的上述证据材料与移送给龙岩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证据材料系相同的证据材料;由于双方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原一、二审和重审开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理,同意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即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此本案税务机关认定被上诉人采取少列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从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日起加收被上诉人滞纳税款的滞纳金,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该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但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三款刑事法律规定,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是正确的。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于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上诉人偷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与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刑事侦查、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系相同的证据材料,而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生效结论,认定“被上诉人涉嫌逃税的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优先的法律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上述该生效结论,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下,应作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对同一事实认定的依据,原审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珩 审判员林爱钦 审判员朱志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子峰
税款退还 税款退还
税务机关将。经缴人国库的税款,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退还给纳税人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这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规定的保护性措施。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应纳税款,而税款一旦缴人国库,即成为国家所有的预算资金,一般不再退还给纳税人。之所以制定税款退还制度,主要是考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应当依法履行,不能不缴、少缴,也不能多缴。税务机关应当基于公平税负、依率计征的原则征收税款,对少征未征的税款,要依法追缴;对多征的税款,要依法退还;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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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菜单-T3系列管理软件中有总账工具可以用总账工具在两个账套直接直接复制基础档案。使用总账工具进行复制基础信息档案@畅捷服务苏娜_:你好,会计科目哪里可以复制呢@服务社区刘明新:你好,会计科目哪里可以复制呢在开始菜单-T3系列管理软件中有总账工具可以用总账工具在两个账套直接直接复制科目档案。@畅捷服务苏娜_复制会计科目时显示这种提示@沐枫:006账套中必须没有任何科目档案,才能复制。如果已经有了科目了,不能再复制。并且复制时两个账套的行业性质和科目级次要一样@畅捷服务苏娜_:好的!谢谢不客气
#易代账#今天我进入易代账,但是总是在登陆界面打不开。后来下载了手机安卓版,进去之后,才发现一个大问题,我之前的账套不见了,只有一个新账套。我之前没有升级工作台,但现在竟然发现工作台。请帮忙解决,不然我这之前的工作白做了。 _0#易代账#今天我进入易代账,但是总是在登陆界面打不开。后来下载了手机安卓版,进去之后,才发现一个大问题,我之前的账套不见了,只有一个新账套。我之前没有升级工作台,但现在竟然发现工作台。请帮忙解决,不然我这之前的工作白做了。[]
@会计家园小秘书看看你两次使用的账号和密码是否一样?如果是用QQ第三方授权登录和使用QQ邮箱登录,就有可能出现这个情况。如果之前的发言、回复也没有了,就是这种情况。用原来的登录方式登录就可以啦~如果还有问题,再联系我们我一直使用QQ邮箱登录的,没有使用QQ第三方授权登录,账号与密码是一样的.之前的发言与回复都在@古时滴雨:@黄科良 @王碧@古时滴雨:试试先从右上角退出会计家园,然后重新登录——进入财务软件,易代账——看看是否恢复正常?把进入易代账后,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复制下回复到下面@会计家园小秘书:没有恢复正常,易代账地址是:http://us2nv5z2zueg.chanapp.co ... 96472。我猜测是因为我没有用IE浏览器进入,所以进不去。后来我用了安卓APP进入,因为安卓没有会计准测2007版的,所以自动进入小企业会计准测2013版的。导致我之前所做的会计准测2007版的账套都不显示了。用web账号登录看看。
新版手机app登录后会自动升级到工作台,并且暂不支持07会计制度。@会计家园卢森:WEB账号与APP账号是一样的。@会计家园小秘书:我解决这个问题了。在“工作台”界面,右下角有个“重新统计”按钮,就能找回之前的账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