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用的是t+12.0。现在手机端访问提示超期,但实际还有使用时间。应用商店更新重新绑定csp提示如图。
2019-3-29 8:0:0 用友NC小编客户用的是t+12.0。现在手机端访问提示超期,但实际还有使用时间。应用商店更新重新绑定csp提示如图。
客户用的是t+12.0。现在手机端访问提示超期,但实际还有使用时间。应用商店更新重新绑定csp提示如图。是不是这个号被绑定过呀,根据提示绑定失败。-- 没有的,就是最近加了一次业务站点,重新注册了一下,然后就登陆不了。--渠道说问下是不是因为要全部换工作圈,所以之前的要升级过来。@周震:目前还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可以联系服务商提交问题到支持网。请尽快升级到12.1,之前的版本到年底将停用手机端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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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过来的档案里的应收款什么的信息怎么删除,有个部门也不想要了下级和后续没有数据了删除不了,删除新账套里的数据。 同步过来的档案里的应收款什么的信息怎么删除,有个部门也不想要了下级和后续没有数据了删除不了,删除新账套里的数据。
这个是根据做单据中选择业务员自动维护的。用同步工具只同步档案过来的。这个是在期初往来单位中录入业务,如果需要删除可以去清除往来单位中的业务员如下图姚工这个是新账没有数据,就是档案是从另一套账里同步过来的。能删除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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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采购入库单参照采购订单生成时,同一次到货物料由于生产批号不同,需要使用不同的行号。用友U8 采购入库单参照采购订单生成时,同一次到货物料由于生产批号不同,需要使用不同的行号。
问题原因: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请在参照订单生成入库单后,选中表体行,右键-拆分行。此功能可以将原来为一条记录的行拆分为多行,实现分为多批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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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数据库问题 解决方法:通过SQL数据库查询分析器跟踪发现,问题出现在表FA_DEPrVouchermain,这里缺少5月份一条记录,手工加入一条记录,然后重新计提折旧,一切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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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发货单[增加]是灰色 期初发货单[增加]是灰色
问题号: | 3373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期初发货单[增加]是灰色 |
适用产品: | U852—-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期初发货单[增加]是灰色 |
问题现象: | 8.52销售管理中的期初发货单[增加]是灰色,不能增加, 用户总帐是2003.10启用的,销售、库存、存货、应收都是2004.8月启用的。销售管理中的期初发货单不能增加,用户使用的都是帐套主管。 |
问题原因: | 程序错误。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已经有补丁程序,请从支持网站上下载补丁. |
补丁编号: | U852销售管理(全)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T3-用友通工资发放签名表工资项目排序混乱 用友T3-用友通工资发放签名表工资项目排序混乱
在(工资发放签名表)里,之前的工资项目都按顺序排好了,当点上面菜单的格式时,勾选取消不要的内容按确定时会出现(请重新打开工资发放签名表)按确定后出现的工资项目就乱了,不像之前已经排好的顺序。请问要如何解决?目前变通解决方法:先点击菜单工资–统计分析–账表–我的账表,然后用“重建表”重建一下“工资发放签名表”,然后点选“工资发放签名表”再点击“修改表”,在修改表界面,把不想显示的数据项删除掉,再去“工资发放签名表”里查询账表,排序和显示的工资项目符合客户需求。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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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账通提示如图是什么问题,重新装了还是不行。 账账通提示如图是什么问题,重新装了还是不行。
账账通联系莫工!@qq392629945:账账通的问题,还请联系一下莫山峰,楼上能否给一个联系方式,我这边不太方便查询@畅捷服务_丁磊:13331127778 莫工提供账账通、友商财务数据升迁等增值业务 官网http://www.bjmogong.com回复 qq392629945:非常感谢@畅捷服务_丁磊:[/抱拳]回复 qq392629945:莫山峰简直就是一个神话哦,还行吧
发票开错的常见情况以及处理办法 发票开错的常见情况以及处理办法 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小编就日常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一)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一) 国家总局颁发《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税总发〔2013〕100号)(2013-09-22),文件除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提出对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外,并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和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其中风险点42个、风险点10个、风险点5个、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 近期八、九月间不少网站以 “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为文名刊登列示了上述活动所总结整理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九个方面的“税务风险主要内容”(其中同时提示相关财税方面的文件文号)及核查方法、要点提出建议。文章涉及内容和提及的事项(除石化系统特殊事项外)在其他企业也有其存在普遍性,提出的“税务风险”同样存在,应当引起其他企业的重视和注意。 为能使文章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有效提供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从事税务工作人员的阅读理解,本人在学习的基础上冒昧地除对原文结构顺序稍加调整外,并对原文提示的文章相关部分“录示”和补充,以供参考。但由于个人水平有限,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请不吝指出。 第一部分:文件中总结明确列示的事项(文件中二、后续工作安排) 其中(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的内容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产自用的回收火炬气、污水等,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 按照《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各类重油、渣油均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税目注释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方面 (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股份公司总部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 企业及税务专管人员“税收风险点”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其中: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问题的通知》 …………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文件确认“(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网友对税务处理的观点: 手续费收入从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财行[2005]365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因此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关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该文件明确,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政策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政策依据: 依据前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收入(当然也包括与其他单位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上述文件规定与原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基本一致,如不符合文件的规定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 但《》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作为财税处理。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前述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性质,应当视同销售作为财税处理。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文件确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已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其中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 文件确认: (2)…………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文件确认: “…………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我的理解文件规定“支出”是限定于“发生”,而不是“发生和提取”。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个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这一概念,对于如何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把握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虽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将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其中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文件确认: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本项可参考前述第12项问题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及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及解读内容。.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注:列示上述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的目的是提示职工及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自觉和监督将禁止行为的经济支出计入企业成本或费用。
对整合特派办审计资源的思考 对整合特派办审计资源的思考
审计署五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科学管理、整合资源是我们亟需加强的三项基础工作之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作为审计署的直属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审计工作,也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从科学管理、整合资源角度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审计任务重而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
一、工作和计划安排要突出重点。目前,我们的审计力量与工作量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李金华审计长一再强调“只有抓住重点,抓准重点,才能抓出成效震动”。突出重点的关键就是在工作中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指导思想,更是一种工作方法。突出重点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首先要将突出重点的思想贯穿于审前调查中。其次要将突出重点的思想体现在审计方案上。再次要将突出重点的思想反映在审计实施中。最后要将突出重点的思想运用于分析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上。这样才能使“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实到位,从而提升我们的审计成果水平。
- T+12.0的帐套升级到T+12.1里面,那个登陆名怎么办?12.0是用01,而12.1是用手机号、邮箱或者姓名登陆的?另外,12.1在新建帐套或者升级删除的时候老是卡了,很久以后重新进的时候发现已经好了,这个怎么解决
- T+12.0的怎么删除已新建的工作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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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2.1 在T+审批中。在订阅审批消息界面里。苹果手机 (版本V3.5.3)没有采购入库与材料出库,进而不能设置这俩个单据的审批提示。-安卓手机(版本V3.5.3.296) 有一部手机有这两个单据,可以设置。但另一部手机没有这两个单据。-请问这是什么原因??该如何设置采购入库与材料出库的审核提示呢??-谢谢
- T+12.1 已经打上最新补丁。。但手机重新安装工作圈之后 在订阅审批消息里有了采购入库单和材料出库单 但是不对其打勾 保存后还是能收到审批信息 -重启软件后 在订阅审批消息里那两个单据就又没有了。-现在想要取消采购入库单和材料出库单的消息提醒,但订阅审批消息列表里没有这两个单据选项。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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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2.1修改帐套主管或者清除操作员密码怎么清除,用工具清除不了
- 在工作圈t+审批那里提示没有找到对应的T+用户,然后我到协同办公那里想再次邀请的时候提示如图,请问如何处理
- 昨天刚更新的工作圈,发现有一个问题,T+审批列表中的信息类别达到18个,也就是说这18种信息都可接收,但可设置的审批信息只有12个,今天不停弹出T+审批信息,相当烦人,我想把它去掉,发现取不了,比如今天采购入库单信息、销售出库单信息不停弹出,但想在设置中去掉,发现设置里没有。
- 是不是只有才升级到T 12.1的版本才能使用工作圈,10.8的版本能使用吗,还是10.8的版本只能试用30天而已
房产税的难点在于征收 房产税的难点在于征收 近日有媒体以《央地分税新方案明朗上收 房地产税下划》为题报道未来税制改革的方案,据说基本思路是将流转税,主要是增值入大幅上划中央;而直接税特别是房地产相收,将会下划为地方税。据悉,这项工作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启动房地产及其说明的起草工作。 如果此报道属实,这意味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房产税可能成为现实。在房产税即将出台之前,我们是否需要考虑下,中国目前是不是到了必须开征房产税的时候?或者是如果房产税在中国开征,会不会遇到“水土不服”问题? 那么,房地产税在中国会遇到哪些问题?很多人认为最大的难题可能是国有土地的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认为土地出让时已经将今后70年的税收缴纳了,如果再行征收房产税,那就会有重复缴纳的嫌疑。在我看来这个说法并不成立,因为土地出让金是私人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的一种对价,只不过这个价格比较特殊,冠之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而且收取的一方是政府,由此会被很多人误认为是对今后70年房产税的一次性征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这个环节中是作为卖方出现,从事的是民事行为,而不是对今后70年税收的折现,两者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征收难点在哪?我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一,房产税是直接税,在间接税大行其道的当下中国,房产税能否顺利征缴?相关研究表明,针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只有在那些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中才能够试行,因为政府在人面前有足够的正当性,而在那些法治程度较低的国家中,直接税往往会被包装成间接税的名义出现,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是直接税,但是在中国却是通过委托代征。假设实施房产税后,个人不向政府申报房产税,那么政府该以何种手段来面对这种逃税行为? 从目前在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来看,房产税是以个人申报为主,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具体的惩罚措施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前按日加收滞空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将纳税记录在社会征信体系上体现,但是这种做法只是在小规模试行的情况下有效:据上海财税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2013年房产税收入约为1亿元。在绝大多数市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前提下,这种征缴方式可能会是有效。但是一旦所有的市民都要缴纳房产税时,这种征缴方式还会有效吗?这是一个疑问。 更为重要的是,这几年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出现了一大批“没有现金流的富豪”— 他们通过房改获得房产,拥有的房产价值几百万,但是每年可以支配的现金却极少,因此征收房产税的难度极高。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媒体上经常见到很多小区征收不了物业费而不得不由政府补贴的报道。假设今后要开征房产税,这部分群体无法支付时,政府该如何处理?是征收滞纳金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如果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网开一面,那是不是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 其次,是不是只有房产税才是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最好税种?从美国的例子来看,房产税是用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在居民和公共服务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非常好的正向激励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房产税才是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当下中国并不存在着房产税,但是这并不妨碍地方政府提供好的公共服务。假设今后要开征房产税,首要一个问题是,如果开征了一个新的税种,是不是应当对现有的很多税种进行减免?在中国的综合税负已经不低的前提下再贸然开征房产税,最大的后果就是私人部门承担了太高的税负而影响经济活动。 即便是在美国,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房产税的公平性提开质疑。也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促使美国很多州及地方政府通过许多法案来限制财产税的税收或税基成长率,或者是制定其最大税率,有的州甚至想以销售税来取代财产税。比如说1978年加州通过13号提案修订了加州宪法,将整体的房产税限制在“房产全部现金价值”的1%。它还限制了不动产评估价值的增长,考虑到通胀因素每年不得超过2%。 再次,房产税与户籍制度能否兼容?在中国征收房产税后遇到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那就是户籍制度。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非户籍人口往往是被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以上海静安区公布《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开始,区内各公办小学将开始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本区内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对口入学须同时满足三条件:一家三口户口都在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户主是孩子父亲或者母亲;房产证上要有父亲或者母亲的名字。假如在实施房产税后这个标准还未改变,那就遇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交了房产税,为什么我的孩子却无法享受公共服务? 更进一步,在有房产税的模式下,承租方是不是也该享有此项权利?单就理论而言,租房一族在交付房屋租金时,也间接向地方政府缴纳了房产税,那么他的子女也就该享受同等的待遇。但现有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即便是房产所有者都无法享受非户籍所在地提供的公共服务,遑论承租客。当然,我们也可以说是不是可以房产税为契机来倒逼户籍制度改革?这种推论理论上存在,但在另一方面却又显得不那么现实,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假如说买房就能够获得相关的公共服务,是不是这会让地方政府背上“嫌贫爱富”的骂名? 已经有无数的研究证明,房产税是一个稍显公平的税种。因为现有的税收体系中,房产持有者只需要在交易环节纳税,一旦他向房地产商或者卖家缴纳房款,那么今后的房产升值收益都归于他。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地方房产的升值,并不是基于房产所有者的努力,而是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品质提升之后的结果。如果房产所有人不缴纳房产税,那就意味着所有的公共品所带来的收益都被私有化了。 但即便如此,我们还得考虑,这样一个税种与目前中国现实是否兼容?房产税的开征事关所有有产者的利益,在有关税率制定和征收方式上,更需要考虑中国的特性— 当然,我们可以为了房产税而更改这些特性。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些特性并未消除,而房产税却已经匆匆上马,那么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 以前T+12.0测试A账套的时候,绑定工作圈A企业,账套早没了,现在12.1新建账套B,没法绑定现在工作圈中A企业。有什么方式可以绑定吗?
- 工作圈T+审批今天突然提示“该企业未开通此服务”,不能使用了。-版本:T+12.0 bps未到期。
- 工作圈的T+审批怎么进不去了
- 工作圈里做T+审批时,点同意之后就没有反应了。所有人都是这样子。昨天工作圈是提示说要T+升级,所以昨天下午有升级到最新版本,结果今天工作圈就出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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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圈,T+订阅报表数据没有实时更新是什么原因?
- 昨天刚更新的工作圈,发现有一个问题,T+审批列表中的信息类别达到18个,也就是说这18种信息都可接收,但可设置的审批信息只有12个,今天不停弹出T+审批信息,相当烦人,我想把它去掉,发现取不了,比如今天采购入库单信息、销售出库单信息不停弹出,但想在设置中去掉,发现设置里没有。
- 是不是只有才升级到T 12.1的版本才能使用工作圈,10.8的版本能使用吗,还是10.8的版本只能试用30天而已
- 更新T+12.1的最新补丁(77号),才能继续使用工作圈-T+审批,问题是企业的管理员如何自己打补丁及注意事项啊。
- 更新T+12.1的最新补丁(77号),才能继续使用工作圈-T+审批,问题是企业的管理员如何自己打补丁及注意事项啊。 _0
V812应收账管理中查询科目项目明细账出错V812应收账管理中查询科目项目明细账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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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删除测试门店 提示已引用,大神拜托了! 要删除测试门店 提示已引用,大神拜托了!
已使用的pos端不能注销的。@服务社区刘佳佳:因为是测试,假如在实际门店使用pos端,pos编号可以更换吗?@超人强:不可以,双击下一行新增一个pos机号,使用新的号码登录。原来的pos机不删除没有影响的。
备份提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 备份提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
问题号: | 13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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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备份 |
适用产品: | U852–系统服务–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备份提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 |
问题现象: | U852网络版从今年5月27日开始,所有机器突然变慢,而且有一套账备份时出现故障,导致账套置疑,以后陆续出现异常情况,6月4日,又有一账套置疑,且大部分账套无法备份,提示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错误号为:53。经查询未发现病毒。6月6日,对服务器重新更换2000系统,软件重新安装,并打上sqlsp3补丁及u8系统管理补丁,但还是有5套账无法备份,提示仍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错误号为“53”。检查数据库中的路径也没有问题,并且软件运行速度也是很慢。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提示“由于数据移动,无法以NOLOCK方式扫描。”有可能是您硬盘的扇区有问题,建议用户使用比如诺顿的磁盘工具进行扫描或使用硬盘牌子自己的扫描工具。因为有可能是硬件问题,所以对服务器重新更换2000系统,软件重新安装都不会起作用。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登录系统管理,提示错误:There is no row at position 0. 如何解决?
- 绑定T+账套和工作圈绑定,设置人员为账套主管,在工作圈能收到消息提醒,但是一点开消息会提示未下载T+审批,请点击图标。但是工作圈界面没有T+审批的图标?
- 请问T+订货通和支持T+的易订货是同一产品吗
- 我想问一下那个单据消息设置发送内部消息的话能发送到工作圈的消息吗?这两个是一回事吗?
- 我的工作圈怎么没有T+审批?只有审批,没有T+审批。
- 手机上安装了T+,从手机上审批设置好审批流的采购订单看不到需要审批的采购订单呢?
- T+11.6升级T+12.0标准版的时候提示升级的数据中包含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做固定资产卡片之外的固定资产,是什么问题啊?数据能不能升级到标准版啊。
- T+专业版有没有在线试用地址
- 客户新增的软件,建立工作圈提示这个,建立云应用的新帐套也提示失败,网络是正常的。是什么原因?
- 销售订单生成销货单后,在采购需求分析中 无法选择到销售订单。流程:销售订单--销货单--销售出库单 采购根据销售订单 现存量 可用量 分析生成 采购数量 12.0标准版 (家居行业,顾客订货 再从厂家发货 )
你好,这个销售单据要求十行,同时行与行之间要宽一些,但我调完行宽,行数就不够十行了,这个怎么设置呢 你好,这个销售单据要求十行,同时行与行之间要宽一些,但我调完行宽,行数就不够十行了,这个怎么设置呢
您可以在打印模板设置,文件——页面设置中把下边距和上边距调为0。@畅捷服务陈玲:你好,库存期初数里的金额和收发存汇总表里的金额不一样,后者大于前者,但是导出的表合计是一样库存期初汇总查询的界面最后的金额和收发存汇总表中的一致吗?@畅捷服务陈玲:你好,我找到了,一页就显示50行,在下一页呢,不好意思不客气。你好,有问题请教一下,我们给超市铺了500元的货,给超市免了200,另外300挂账,我想在销货单界面生成的凭证是借记应收账款300,借记财务费用-现金折扣2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0,这个怎么做?做往来费用单200,选择客户记应收方向,将销货单和费用单合并制单。@畅捷服务陈玲:谢谢玲姐您客气了@畅捷服务陈玲:玲姐,客户想在销售单里做优惠价,但是只要一折扣售价就变了,客户希望原有的售价不变,只是再加一个优惠价,然后这个优惠价也能传到财务上生成凭证,看这个能不能实现还有,就是T+业务模块是否可以先开始正常业务,然后再录往来期初数,客户在月底前会把往来期初补上的,不知道有什么影响没有这个问题我也想知道答案可以,启用月没有结账就可以补录。@15334721286:不可以,凭证上只能显示折扣完的价格。@畅捷服务陈玲:玲姐,能不能发一个t+12.0标准版手机端的程序或者扫描文件请查收@畅捷服务陈玲:玲姐,为什么收款单打印时就提示这个您是不是装了虚拟打印机,您看下您的打印模板中文件——页面设置的打印机选的是不是真实打印机的驱动。@畅捷服务陈玲:我想收款单打个6到7行,怎么设置一下打印模板设置中,明细设置——明细设置,设置每页固定打印行数。@畅捷服务陈玲:谢谢不客气@畅捷服务陈玲:你好,我的那个单据打印出来还是竖的,看看还能怎么调是选择横向打印,打出来还是竖向的吗?@畅捷服务陈玲:好了,谢谢[/微笑]@畅捷服务陈玲:你好,赠品在哪设科目呢不能专门对赠品设置科目,您可以在项目中标示为“赠品”,再通过项目进行科目设置。@畅捷服务陈玲:软件自己可以转成本吗有业务模块就可以通过销售出库单结转,只有总账需要进行自定义结转设置
T+怎么才可以一起看到现存量跟安全库存 T+怎么才可以一起看到现存量跟安全库存[]
您好,软件里面没有一张这样子的表可以既显示现存量又显示安全库存的@客户支持部刘佳佳:您好,那我怎么才可以知道低于安全全库存了@啊栋:软件中,设置了安全库存只用于补货功能里,没有办法查到的@客户支持部刘佳佳:补货的时候选择仓库就不显示数据了,没选这仓库的时候就有数据为什么会这样呢[/疑问]@啊栋:您是普及版把 普及版不可以按仓库补货@畅捷服务刘璐:您好,那我怎么知道哪个仓库的存货低于安全库存,然后我才可以采购。 标准版好像也不可以@啊栋:标准版可以 标准版按存量补货不选仓库会分析出这个仓库所有存货应补的量 每个仓库单独一条记录前提是你要先按仓库设置安全 库存@啊栋:因为普及版没有分仓库设置安全库存,所以不能分仓库补货,标准版是可以的。大家能帮我想下办法吗?我一个人想到头大了[/流泪]。怎么才可以知道低于安全库存然后要采购[/亲亲]只能在收发存汇总表中查看各仓库存货的结存数,再补货。@畅捷服务陈玲:然后跟安全库存一个个对吗[/发呆]普及版目前只能这样。@畅捷服务陈玲:恩谢谢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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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的增值税核算近几年来,企业连锁经营在我国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连锁企业已有400多家。预计到2000年,我国的连锁企业将发展到1500多家,各种类型的连锁店6万多家,年销售额120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5%.
为了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企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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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捷T+ 如何在单据打印时去掉“用友软件”字样?(打印附加设置)
畅捷T+ 如何在单据打印时去掉“用友软件”字样?(打印附加设置)畅捷T+ 如何在单据打印时去掉“用友软件”字样?(打印附加设置)
应用场景:
单据打印的时候,不想打印右下角的“用友软件”,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
使用打印附加信息配置解决。
操作说明:
系统管理员登录-ALT+Y快捷键-打印附加信息配置,去掉勾选,也可调整“用友软
件”为其他可打印的数据。
解决方案: -
用友U8 821升级到861的帐套在单据列表中(材料出库单列表)中无法设置委外订单号(在栏目中找不到) 新帐的861帐套可以找到委外订单
用友U8 821升级到861的帐套在单据列表中(材料出库单列表)中无法设置委外订单号(在栏目中找不到) 新帐的861帐套可以找到委外订单用友U8 821升级到861的帐套在单据列表中(材料出库单列表)中无法设置委外订单号(在栏目中找不到) 新帐的861帐套可以找到委外订单 问题原因:升级后的数据库中缺少相应字段 解决方法:可以从正常账套导表处理,表名如下:AA_ColumnSet_base 、AA_ColumnDic_base(修改前请务必做好数据备份)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升级后的数据库中缺少相应字段 解决方法:可以从正常账套导表处理,表名如下:AA_ColumnSet_base 、AA_ColumnDic_base(修改前请务必做好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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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代账# @黄科良 您好,在易代账中怎么把录好的下载到桌面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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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2.1做一些操作的时候 会弹出这个提示 打了最新的补丁 重启了 还是不可以--Object reference not set to an instance of a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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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新增的软件,建立工作圈提示这个,建立云应用的新帐套也提示失败,网络是正常的。是什么原因?
客户新增的软件,建立工作圈提示这个,建立云应用的新帐套也提示失败,网络是正常的。是什么原因? 客户新增的软件,建立工作圈提示这个,建立云应用的新帐套也提示失败,网络是正常的。是什么原因?
开通前请先备份账套更新上最新的补丁,同时,需要能连接外网的情况下才能开通。软件是新装的 补丁是刚下载的141号补丁,外网肯定连接正常,不然怎么下补丁。@服务社区刘小艳: 你们T+开通工作圈调用的是哪个软件目录里面的文件夹,知道吗?我想看看是不是没有访问哪个文件夹的权限。@陈智亮:这个调用机制这边就不是很清楚了,根据提示的现象,这个一般是服务器网络的问题,可以尝试修改下软件端口后重启服务再操作下。@服务社区刘小艳:因为应用商店打开的时候,也是提示没有访问某个文件夹的权限,修改文件夹权限后再点应用商店就正常了,所以才想问问看你们那边工程师有知道建立工作圈跟哪个文件夹有关系可以试试。@陈智亮:这个也跟同事沟通过,您先检查下账套名称是否有符号,需要是全中文的。@服务社区刘小艳:()也不行吗?@陈智亮:不行,特殊符号只支持 - _ & 最多30个字符,建议全中文。恩 去掉跨号可以了 不过你们要优化下啊 公司名称通常都会有比如某某(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之类的,很少会有你支持的符号。。。@陈智亮:这个还在优化中。@服务社区刘小艳:恩 好的 谢谢美女@陈智亮:[/可爱][/玫瑰] -
销售订单生成销货单后,在采购需求分析中 无法选择到销售订单。流程:销售订单--销货单--销售出库单 采购根据销售订单 现存量 可用量 分析生成 采购数量 12.0标准版 (家居行业,顾客订货 再从厂家发货 )
销售订单生成销货单后,在采购需求分析中 无法选择到销售订单。流程:销售订单--销货单--销售出库单 采购根据销售订单 现存量 可用量 分析生成 采购数量 12.0标准版 (家居行业,顾客订货 再从厂家发货 ) 销售订单生成销货单后,在采购需求分析中 无法选择到销售订单。流程:销售订单--销货单--销售出库单 采购根据销售订单 现存量 可用量 分析生成 采购数量 12.0标准版 (家居行业,顾客订货 再从厂家发货 )[]
都生成销货单了还要分析什么我销售了 但是还没送货呢 需要从厂家订货 到货 发货啊 当然要分析了 库存里没有 需要知道 订购多少 销货单 不自动生成 出库单 是分开的@qqhr沙: 分析销货单啊,订单已经执行了采购需求分析里 没有销货单这项 只有订单 预测单 什么的 销售订单生成 请购单 再生成采购订单 变通解决 居然生成的相同数据不合并 还不能按默认供应商 分单 必须按建议供应商分单 开单员也不知道建议供应商是谁啊 只有采购知道 存货里只能填写 默认供应商 我感觉我被自己坑了 就不应该答应客户 签订订单的时候 就能确认应收款 这要求财务也是,订单类似于合同,只有销货单没出库确认应收才对,定了可以少要或者退啊以前用速达的时候 没实现这功能,现在客户升级T+了,想实现 正常需求,确实可以通过销货单实现 出库通过出库单确认 但是卡在了 采购这。 还让增加个 安装单 哪有销售出库单 生成安装单 这功能啊 T+ 又不能随意加单据 引用单据 郁闷了还好有工作圈 把局面挽回了点 协同办公 免费的 给自己加了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