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3打印金额式凭证,客户不想显示用友软件几个字,已经用UFO简版工具修改了glpzwb.rep(外币数量式凭证非套打打印模板),预览仍然还是有用友软件几个字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T3打印金额式凭证,客户不想显示用友软件几个字,已经用UFO简版工具修改了glpzwb.rep(外币数量式凭证非套打打印模板),预览仍然还是有用友软件几个字
用友T3打印金额式凭证,客户不想显示用友软件几个字,已经用UFO简版工具修改了glpzwb.rep(外币数量式凭证非套打打印模板),预览仍然还是有用友软件几个字[]修改的模版不对应,总账设置选项 - 账簿 - 打印行数 如果是5 那对应的模版名称是glpzje5.rep 代表显示5行的凭证模版。
外币设置也是一样的。--这个模板已经清除了--这个是金额式的,你改的是外币式的,那就是glpzwb5.rep--谢谢--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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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厂房房产税由谁缴纳 无偿使用厂房房产税由谁缴纳 德华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年无租使用,租金自第二年算起,但合同中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并未明确。那么,双方应如何呢? 房产税:德华公司与A企业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尽管有免租期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不能适用《部、国家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若根据该规定,无租使用A企业房产的德华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德华公司代缴的房产税不能取得A企业开具的租金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问题。对于这种具有免租期的租赁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该规定,德华公司无偿使用的房产,房产税应由A企业自行缴纳,计税依据以A企业房产原值确定。A企业想转嫁房产税的话,只能通过提高租金标准并开具发票给德华公司方能实现,德华公司取得租金发票后,支付的租金就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企业缴纳,A企业如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德华公司纳税。但应注意,按规定由德华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只能说明是简化征管的一种手段,并非可以确定使用人缴纳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德华公司可以接着向A企业主张权利,否则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例外情形是,假如A企业是单位或集体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德华公司属于法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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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抵减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抵减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近日,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如何处理兼营应税服务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抵扣。对此,笔者结合实例分析说明期初挂账税款的抵减过程,以及需要关注的事项。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部、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而应税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实质上属于改前的营业税,100%归地方财政,不得混库。这样,试点前尚未抵扣的共享税——留抵税额也就产生了一笔挂账税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对挂账税款给出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举例分析 华旭公司是一家从事数控设备制造的企业,并兼营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8月1日,公司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8月发生了下列业务:月初报送了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进项税额留抵25万元。月中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34万元,并取得了首笔“营改增”技术服务费,实现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购进原料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购进一辆应缴的小汽车交由销售部门使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2013年9月公司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68万元,收取技术服务收入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外购一批认证相符的原材料进项17万元。那么该公司2013年8月、9月公司挂账税款的抵扣、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 8月增值税计算:8月由于“营改增”开始实行,本月没有因兼营技术服务产生的上期留抵税额。本月应税服务上期留抵为0,但对上月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留抵税额,可以当着“营改增”前企业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挂账数。期初挂账留抵税款(本年累计)=25(万元)。当月销项税额=34+6=4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51+5.1=56.1(万元)。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本月进项税额=0+56.1=56.1(万元);因本期进项税额56.1万元>销项税额40万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40万元。本期应纳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56.1=-16.1<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本月数)期末留抵税额=56.1-40=16.1(万元)。8月公司未实现增值税,尚有留抵税款16.1万元,与期初挂账税款25万元一起等待后期抵减。 9月增值税分析:本月销项税额=68+12=8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17万元;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8月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16.1万元;9月应抵扣进项合计=本月进项+上期留抵(本月数)=17+16.1=33.1(万元);因本月销项税额80万元>本月应抵扣进项税合计33.1万元,本月实际抵扣进项33.1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款时,本月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本月销项-本月进项-上期留抵(本月数)]=[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80-33.1=46.9(万元)。按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确定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分配率=68÷80×100%=85%;上期挂账留抵25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比例=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80-33.1)×85%=46.9×85%=39.865(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款(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即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39.865万元>期初挂账留抵数25万元,本月抵减25万元。本期实现全部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80-17-16.1-25=21.9(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25-25=0(元)。应税货物的本期应纳增值税=本期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销项税额比例-本期实际抵减挂账税款=(80-33.1)×85%-25=39.865-25=14.865(万元)。“营改增”应税服务本期应纳税款=本期全部应纳税额-货物本期纳税款=21.9-14.865=7.035(万元)。系统开出两份,9月应缴货物增值税14.865万元,预算科目“增值税”,预算级次“中央75%地方25%”;应缴“营改增”增值税7.035万元,预算科目“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地方100%”。 挂账税款扣减时应关注的涉税事项 一是关注挂账税款初始化的条件。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兼营应税服务的,不一定在试点时发生,也可能在试点后的年度发生,但只要发生,就须对应税服务前一个月的留抵税款进行初始化,即对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栏。此栏用于反映挂账税款的初始化数据。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关注应交增值税的分段计算。对于兼营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先不考虑期初挂账税款,计算出企业当月整体应纳税款即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其次是抵减挂账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两者联系是:用整体应纳税额减去挂账税款动用部分,即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纳增值税,包括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在内的各自应纳税款。使用挂账留抵税额抵扣时应注意:一是企业整体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是按照销项税额比例计算的,而不是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的。二是划分的对象是企业当期整体虚拟的应纳税额,而不是通过对进项税额的划分来计算。动用挂账税款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三是关注申报表的填报区别。对兼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注意当月及以后月份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与期初挂账的留抵税额,在申报表中的区别反映。兼营应税服务时发生的留抵税额始终在申报表的“本月数”反映;对于挂账留抵数及其动用数始终在“本年累计”栏反映,以示区别两类性质不同的留抵,挂账税款属于共享税,而“本月数”的留抵是共享税与地方税的混合。
![为什么供应商往来期初对账时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金额都为0](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为什么供应商往来期初对账时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金额都为0为什么供应商往来期初对账时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金额都为0
为什么供应商往来期初对账时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金额都为0?问题现象:供应商往来期初余额明细表有数据,但点击对账后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金额都为0。
原因分析:1、应付期初金额为0是因为往来科目未挂往来辅助核算且未设置为受控。2、总账期初金额为0是因为采购普通发票上的科目编码未填写。
解决方案:1、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会计科目-双击应付账款-修改-勾选供应商往来,受控系统自动更改为应收。此时,总账期初就有了金额。
2、依次点击:采购-供应商往来-供应商往来期初。
3、填制采购普通发票,并双击科目编码后的放大镜,选择应付账款科目,最后保存。点击对账,应付期初和总账期初就会都有相应金额。
![#财税实务#想请教大家一下,现在住宿费可以开专票了,我们分公司的员工经常出差,他们挂在分公司发薪,可以让他们出差开总公司抬头的专票,在总公司做费用,然后总公司抵扣吗?(我们的销售收入专票都是从总公司开的)](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财税实务#想请教大家一下,现在住宿费可以开专票了,我们分公司的员工经常出差,他们挂在分公司发薪,可以让他们出差开总公司抬头的专票,在总公司做费用,然后总公司抵扣吗?(我们的销售收入专票都是从总公司开的) #财税实务#想请教大家一下,现在住宿费可以开专票了,我们分公司的员工经常出差,他们挂在分公司发薪,可以让他们出差开总公司抬头的专票,在总公司做费用,然后总公司抵扣吗?(我们的销售收入专票都是从总公司开的)[]
可以自己开自己抵是不行的,都不能开出来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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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产料件加工出口要缴关税 用国产料件加工出口要缴关税
2003年4月4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问题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规定: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 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 问:某企业是“营改增”试点人,因设备改造,2013年12月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技术一次性由外方提供。今年1月,外方公司来人,完成了技术转让。企业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20万元,技术培训费10万元。对境外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企业应如何扣缴其税款? 答: 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计算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款扣缴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所得:(1200000+100000)÷(1+6%)=1226415(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00000÷(1+6%)×10%=122641.51(元)。 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应以收入全额计税,不能减除包括税金在内的任何成本费用支出。 税定 《部、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税款扣缴 境内企业作为技术转让费的接受方,应履行扣缴外方增值税的义务。应扣缴增值税:1300000÷(1+6%)×6%=73584.91(元)。 风险提示 境内企业应关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细节,防范风险。 关注扣缴税款的抵扣条件。扣缴义务人如果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凭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要注意抵减的条件,即企业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注扣缴税款的实现时间。“营改增”试点后,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服务支付销售款项或者取得支付销售款项凭据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该款项发生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有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到期未付款也应在付款到期日实时进行扣缴。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扣缴义务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不过,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后应及时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缴纳。 关注扣缴税款的税基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由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变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样,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扣缴时应注意含税与不含税的换算。需要把支付的专用技术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作为计算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不过,别忘了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扣缴与申报。 关注的限制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是外方转让技术合同须得到接受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将认定文件和转让合同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否则,接受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