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6中进行期间损益结转的方法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t6中进行期间损益结转的方法
用友t6中进行期间损益结转的方法用友t6中进行期间损益结转的方法?一些财务人员由于刚接触用友t6,对软件了解的比较少,出现一些问题很难自己解决,导致后续工作很难进行,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操作者日常一定要多操作软件。下面我们简单了解一下用友t6中进行期间损益结转的方法。
第一步定义:总账——期末——转账定义——期间损益,右上角添上你的本年利润科目,确定。
第二部生成:总账——期末——转账生成——左边选到期间损益,全选,确定,ok。
定义只需要做一次,每月期末做生成就可以了。
记着生成以后,需要审核,记账,再结账。
如有其它不明白的问题,或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10-59798025 。也可以通过在线咨询联系我们。用友天龙瑞德(北京用友软件销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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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 1做错了凭证审核了 怎么取消审核以及修改 2、我们公司是2015年6月份建的账套,2016年的帐现在还没有做。想年度结转怎么结转不了 3、按要求选择了现金流量,怎么出来的报表是负数呢 三个问题: 1做错了凭证审核了 怎么取消审核以及修改 2、我们公司是2015年6月份建的账套,2016年的帐现在还没有做。想年度结转怎么结转不了 3、按要求选择了现金流量,怎么出来的报表是负数呢[]
1、用审核人登录账套,点审核凭证,然后双击打开一张凭证,有取消按钮,或者点审核菜单-成批取消审核
2、简单来说,年结是先建立个2016年的年度帐,然后做年度结转,年结详细操作流程,您可以参考下视频教程:http://kuaiji.youku.com/servic ... 02d00,自己操作前注意备份数据。
3、报表是根据凭证上录入的现金流量项目编码来取数的,看下报表和总账-现金流量明细表核对,是否一致第一个问题。我都已经月结转了 该怎么操作呢我打开审核凭证,一张凭证都没有取消月末结账,和凭证记账,就能取消凭证审核我已经取消月末结账了 怎么取消凭证记账呢 点击记账那里 提示是无可记账凭证或上月未结账,不可记账点总账-期末-对账,按ctrl+H ,会提示取消记账功能已激活,然后点总账-凭证,会显示出恢复记账前状态的按钮,来恢复凭证记账。详细的操作请参照社区视频操作:http://kuaiji.youku.com/servic ... 8b3ac谢谢 我先解决这个问题 到时再问你 谢谢 那么有耐心不客气[/微笑]我看了我对账的界面 我11月份应该没有对账呀我现在是11月份有些凭证错了 需要修改请看视频上的操作,不是让您对账,是在对账的这个界面上按快捷键,激活恢复记账前状态这个按钮,才能取消凭证记账去修改凭证我按ctrl+H都没有反应那直接在总账-凭证中看下是否已经有了恢复记账前状态这个按钮了我应该选哪一个呢需要修改11月份有些凭证先将总账取消月结到11月份,然后在总账-凭证中看下是否有个恢复记账前状态,有的话,直接取消凭证记账到11月初,然后取消凭证审核,修改11月份的凭证已经解决了 现在想问下 报表和总账-现金流量明细表核对了不是一致 明明有吸收投资的投入 可是报表里没有 怎么设置报表公式呢如果现金流量明细表中有这个凭证,现金流量财务报表中没有的话,在报表中点击一个空白的单元格,点击fx按钮,弹出的界面上点公式向导-用友账务函数-现金流量函数XJLL-参照,选择项目编码,点击确定,然后重新计算报表取数[/微笑][/微笑]年结 数据备份出现这两个正确吗 谢谢出现什么?正常做账套备份就可以
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什么关系?其数额是否一定相等? 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什么关系?其数额是否一定相等?
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需要相等的。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不缴营业税有条件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不缴营业税有条件 企业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所取得的收入都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吗?答案是否定的,必须根据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模式和法律、的条件来判定。 案例 2010年底,A投资公司与某区政府的危旧房改造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投资一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1.A投资公司投入该开发整理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1.56亿元; 2.政府危旧房改造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建筑物的拆除、土地平整、场地打围等一切事项; 3.政府危旧房改造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与国土局、规划局、建筑物拆除施工等相关单位和企业完成规划设计、建筑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款项的支付; 4.土地上市成交后,A投资公司享有土地拍卖溢价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土地拍卖溢价,是指土地拍卖成交价减去土地开发整理支付的实际成本后的净收益)。 2011年底,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该区政府的上级政府——市政府重新制定和完善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废除了原来参与投资者享有土地拍卖溢价的规定,对参与投资者的收益实行按资金成本(利息)和一定比例的投资资金回报的方式来体现。该意见明确规定,一是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二是投资方的投资资金回报应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年回报率不高于12%;三是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和资金成本,其中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3年7月,根据市政府重新修订和完善的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与A投资公司经协商,达成了新的补充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就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收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按照A投资公司投入资金之日起到该地块达到上市条件之日止,依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确定A投资公司应取得资金占用利息为2800余万元; 2.按照上述投资资金使用时间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易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A投资公司的投资资金年回报率为12%,A投资公司应取得投资资金回报4900余万元; 3.土地上市拍卖底价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和资金成本组成; 4.该地块上市拍卖成交后,超过拍卖底价的收益归区政府,低于拍卖底价的亏损由A投资公司承担。 2013年底,该开发整理项目达到上市条件,根据新的补充合作协议结算并开始支付相关款项。 2014年5月,主管机关在对该行业评估时,专门对该投资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人员通过对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进行查阅,对该投资公司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认为该投资公司的此项业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中所规定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该投资公司所取得的投资资金利息收入、投资回报收入,应比照“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来处理,全部确认为企业利息收入,按“营业税——金融保险”计算并补缴税款。 该投资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此评估意见产生了异议。 分析 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投资经营模式。政府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储备,在条件成熟时,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招投标工作,对有能力、有意愿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通过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引进投资人参与政府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标的投资人按照规划、土地上市条件的要求,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过程。政府主要实施过程监管。在此模式中,中标投资人自筹资金、自主开发整理,土地上市后,按照成交价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另一类是政府主导的带有性质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模式。政府将符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交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政府指定的单位来开发整理,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政府指定的单位为了解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资金需求,往往都会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其中,在此模式中,投资人只负责筹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其余事项全部由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政府指定的单位来实施,土地上市后,投资人享有投资资金利息和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投资资金回报。 针对投资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关键要点,这也是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用来分析和判断投资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标准和关键条件:一是投资人负责筹集整个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需的全部资金;二是投资人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主体,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用和工程款项;三是投资人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风险,即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的条件,不征营业税呢? 1.该投资公司投入了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资金。 2.在开发整理过程中,投资公司除资金投入外,一切开发整理事项均由该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承担,包括与规划设计、建筑物拆除与场地平整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等。 3.从合同协议签订条款来看,投资人虽有承担投资风险的条款,但笔者认为,拍卖底价都确定了,哪有低于拍卖底价成交的情况?况且,按照政府出台的新政规定,明确了投资人不享受土地拍卖溢价收入,而是采取按投资资金计算利息和一定比例的投资资金回报率作为投资人的收入,即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采取计算投资资金利息和依投资资金按一定比例计算投资资金回报的固定方式来体现。可以说,政府新政出台后,由于改变了投资人参与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人参与政府土地改造项目,都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关于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因此,根据该投资公司的实际操作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条件来看,该投资公司的此项投资行为,不符合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结论 众所周知,税收政策的适用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适用的条件。该投资公司在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过程中,只承担了项目全部资金的投入,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管理事项,且投资收益采取计算投资资金利息和按一定比例计算投资资金回报的固定方式,不承担项目投资风险,因此,不管该投资公司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从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来讲,应当认定为融资行为,即该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所取得的投资资金利息和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投资资金回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理解并完全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来执行,则该项投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你好,以下图片情问怎么处理,谢谢 你好,以下图片情问怎么处理,谢谢
可能之前安装了数据库,用的命名实例,然而T3只能用默认实例,所以T3识别不了数据库!没有用命名的呀@13723493376:你这个用友的服务都运行不了您数据库安装要使用默认实例数据库安装不成功,用友肯定的服务肯定是启动不了的。问题如何安装呀?我重新安装了几次都 不可以@13723493376:这种情况建议找回当初的服务商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理你,另外如果你自己处理不了或担心数据丢失问题,你可以联系我们。远程帮你看看【QQ:2 6 2 8 4 9622 7】好的谢谢
- 在使用报表时总提示无法保存
- 在安装用友软件的时候,选择了安装…
- 在录入出入库单据时,运用参照框选择多个存货,返回时出错
- 在打印明细帐时(非套打)科目名称打不下时, _1
- 在打印明细帐时(非套打)科目名称打不下时, 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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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请问凭证上的记账人和制单人改同一人名,怎么改谢谢,用友软件
软件无法使用 _1软件无法使用
问题号: | 2977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软件无法使用 |
适用产品: | 所有 |
问题名称: | 软件无法使用 |
问题现象: | 进入软件提示一个红叉号 |
问题原因: | 软件控件损坏 |
解决方案: | 备份数据,重新安装软件,问题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收入确认条件的财税差异 收入确认条件的财税差异 长期以来,与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财会人员。随着新、《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均对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作了相应规范。本文主要对一般类型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分析,这也是每年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较会计与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例如】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A企业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A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0借:应收账款 17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2)200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否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项下调减成本80万元。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200000×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200000×25%)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笔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进行调减,但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 (4)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直接调减就可以了。当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就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最后收不到钱,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同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那么,如果以后收不到钱,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坏账损失金额是多少?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但是,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时,就要作调减处理,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处理,就应作转回处理。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款应理解为房地产企业不存在预征税款的概念,没有多退少补的过程,不申报预收账款的收入就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