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 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例1]某商场1993年3月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投资收益 80000
按规定,该商场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另外该企业有50000元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月终,企业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贷:本年利润 15780000
借:本年利润 12220000
贷: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余额结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 50000元=3610000元
应纳税额=3610000×33%=11913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91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1191300
贷:所得税 1191300
企业在预缴3月份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贷:银行存款 1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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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划分二轮摩托车车撞了三轮摩托车,双方都没买任何保险。调解员给的是双方费用,多的减去少的,在陪给花费多的 (我们是被撞的,花费少点,对方多),我们花费16000,对方花费40000对,这样一来我们要给撞人的赔钱?
你主要还是要看事故责任在哪一方,责任大的一方赔偿多是很自然的事情。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根据被撞或撞人来决定赔偿,而是要看一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判断的责任。主要责任方一般要占到70-80%的赔偿份额。按照你说的情况,总损失5.6万,你们损失1.6万。按调解员的方法推算,对方赔偿你们幅度大约在30%(不到一点),也就是大致三七开。很显然,在事故中你们占主要责任。 因此,调解员虽然没有明白说明这个责任,但是赔偿额度却是不错的。你们是闯红灯了吧?除非你们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主要责任,否则只能认赔。交通事故应有交警管理部门处理,划分责任按责赔付,调解员是哪里的,只有起诉到法院,有可能调解。首先交警队事故科划分责任,再由事故科调解也可以起诉划分费用承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随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随意”
临近岁末,下月起企业即将进入为期5个月的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作为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其处理(核定征收申报方式除外)也较为复杂,尤其是税前扣除方面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错。南京地税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常见的疑惑点进行了梳理,帮助人规范纳税。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我们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每年职工培训费的支出都很大,可以前并不知道这部分能税前全额扣除。”南京某软件开发企业的财务经理王女士在园区纳税人之家活动时,谈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基本都是按照《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处理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软件类企业想要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符合该文件第十条中列举的7个条件;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两类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 浦口区某电气公司2013年5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两类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关键词,“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和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电气公司以前年度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近日,六合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4月兴建了一条生产线,并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2013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借款利息8%)用于生产线建设,该年度支付了借款利息18万元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2013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2万元,超出的1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6万元可依法扣除。
T6采购单据打印出来为什么自动四舍五入,单据保留位数都是一样的 T6采购单据打印出来为什么自动四舍五入,单据保留位数都是一样的
您好,您用的新设计还是 我这里没有测试出该问题新设计???嗯 咱们打印不是有 单据打印格式设计 和 打印那里的新设计嘛 您用的哪个新设计!你这是哪两个表的对比 我测试了新设计 设计好小数位 也不会四舍五入啊
建筑业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和,两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人稍不注意容易造成处理的错误,带来较大的风险。 纳税地点不同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但如果纳税人超过6个月仍未申报纳税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也可能是机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法律、行政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营业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混合销售自产货物,分别计缴营业税和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建筑业混合销售中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分别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无论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还是增值税混合销售,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外,对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对企业所得税应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影响的,因为如果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如果缴纳营业税时,其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建筑业劳务“走进来” 营业税:境内设立机构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境内承包工程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即应履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建筑业劳务“走出去” 营业税:暂免征收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到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主要是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注册和实收资本不一致怎么转让股权 注册和实收资本不一致怎么转让股权注册资本200万,实收资本40万,现在要转让怎么转让啊?是按实收转还是按注册转?注册转的话就要交个税,不划算,实收转的话是不是就等于实际只转了20%的股权呢?那以后资金进账是不是又要转让呢?
记账宝U盘如文件损坏或中毒,该怎么办?记账宝U盘如文件损坏或中毒,该怎么办?
问题模块: U盘版 关键字:损坏 问题版本:记账宝U盘版11.1 原因分析: 备份好数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适用产品:用友T1系列 问题答案:格式化U盘,按照U盘的“灵动恢复”所提示的网页下载记账宝程序,重新制作一张全新记账宝产品U盘。或者进支持网下载补丁,替换记账宝中程序。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年结过来后,未分配利润怎么没有数据? 年结过来后,未分配利润怎么没有数据?
看下这一项的公式是怎么设置的,取得哪些科目的年初,然后看下这些科目的年初余额是否有数据@畅捷服务苏娜_:年初是有数据的 公式还没查看 我看下
用友U8.61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导航要有排序功能U8.61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导航要有排序功能
U8.61-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导航要有排序功能
自动编号: | 2024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劳动合同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合同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导航要有排序功能 | 问题现象: | 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导航\合同标的\要求表体能象销售订单表体一样,有排序功能。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研发人员已经出具相关补丁,由于【861版本】补丁,现已通过【补丁自动更新系统】发布,此问题的补丁在自动更新系统中编号为【U8-V861-21-060510120000-U861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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