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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T+12.1新增功能的文档吗?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急用

2019-3-29 8:0:0 用友NC小编

老师,有T+12.1新增功能的文档吗?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急用

老师,有T+12.1新增功能的文档吗?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急用[]

可以核对下各版本的发版说明:
T+ 12.1普及版发版说明

http://www.kuaiji66.com/tplus/yongyoutplusgongneng/tplus121pujibanfabanshuoming.html


T+ 12.1标准版发版说明

http://www.kuaiji66.com/tplus/yongyoutplusgongneng/tplus120fabanshuoming201.html


T+ 12.1专业版发版说明

http://www.kuaiji66.com/tplus/yongyoutplusgongneng/tpluszhuanyeban130fabanshuoming90.html



12.0专业版发版说明:

http://www.kuaiji66.com/tplus/yongyoutplusgongneng/tpluszhuanyebanfaban1232018.html


12.0普及版发版说明:

http://www.kuaiji66.com/tplus/yongyoutplusgongneng/tpluspujiban123fabanshuoming89.html


12.0标准版发版说明: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08fd9
或者到工作圈搜索关键字看是否有文档;
--老师,这个工作量有点大哈[/微笑]
@江湖告急:到工作圈搜索关键字看是否有文档;社区上都是独立功能性的文档,没有这种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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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收款方式分析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房地产由于其商品价值很大,收款形式与一般的产品有很大的不同,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形式。对于一次性付款的房地产销售,应以应收款项足额到账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房地产证,只要房款足额到账,即可视为风险已转移;对于分期付款的房地产销售,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但是买方若在合同约定日期有欠付现象,应考虑买方的资信能力、欠付的金额及欠付频率等因素,如果买方的资信不佳,欠付的金额过高(一般超过总房款的30%),或欠付次数过多(连续两期以上),则不能确认收入;对于按揭付款的房地产销售,应待交足首期且按捐款已到账,方可确认收入。根据上述原则将预收账款中应予确认的收入进行预结转,并计提销售税金及附加。

问题解答

  • “视同销售”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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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再议 “视同销售”再议 关于“视同销售”的概念的理论探讨有两种解释路径。   流行很广的一种说法,将“视同销售”解释为“上没做销售,但上要求做销售处理”,“视同”的参照是会计。但是企业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将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并没有不做销售处理。   对上述观点的批评,产生了另一种解释,将“视同销售”的参照定在税法本身。以为例,“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必须符合“有偿”与“转让所有权”两个要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对应“销售货物”来说的,欠缺要件的不完全的销售货物,即非有偿,或转让货物的非完全的所有权。但是将货物投资于其他主体、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是符合“有偿”(获得股权或偿还债务)和“转让所有权”的要件的,在增值税中还是做了视同销售处理,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周全的。   以增值税为例,在解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时,我认为出发点应该是增值税的链条完整性。增值税的链条包括发票流、货物流和消费者流,以下分别论述之。   1.发票链条(没有,也没有)   根据《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其实这三种情况可以归结以下模式:“A机构或主体→B机构或主体→C消费者”,增值税要求原则上在这三者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如果不视同销售就可能出现进项税由A抵扣,但是销项税由B缴纳,割裂了增值税的链条。   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引申出几个问题:   (1)只有增值税有专用发票的链条,所得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没有,所以上述情况在营业税和消费税里不视同销售。   我们可以从以下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发现,均不包括上述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如果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护链条的完整性,上述情况也可以不视同销售。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中的相关规定,均有对链条完整性的维护。   (3)但是,这种观点不能解释的一个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存在专用发票链条,但是上述情况仍视同销售。不过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设置,采用征收率计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链条的破坏,所以不能解释也是正常的。   此外,规定“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但是为什么不规定接受货物的机构销售接受的货物不作为视同销售呢?明显,在“A→B”规定了视同销售之后,再规定“B→C”作为视同销售时多此一举的,因为它完全符合销售的性质。   2.最终消费者认定:区分视同销售与进项转出   增值税在设计上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的,理论上如果货物是用于内部消耗(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由企业自身承担增值税。   对最终消费者的认定有两个层次:   (1)主体界定:消费者链条   对于将货物投资于其他主体、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明显主体发生了转移,仅对于发出方和受货方而言,受货方是最终消费者,由其承担增值税,这由视同销售来实现,这里不需要区分自产的还是外购的。   问题在于对于将货物进行投资或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是销售还是视同销售呢?从增值税对于销售的定义而言,销售是有偿地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对于所有权的转让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认定上述两种情况是非“有偿”的,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增值税实施细则》解释:“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于前者进行投资获得了股权,后者则抵偿了对股东的债务,增加资产或减少债务都是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   那么为什么对于法理分析认为是属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上要认定为“视同销售”,换句话说评价为“非销售”(才有视同的基础)呢?的“多此一举”,我认为可以从语言的角度进行分析,它只是一种“习惯用法”的“视同”,在日常语言中,销售、投资、分配是不同的表达方式,现在是将投资、分配也视为“销售”,但是他们都符合“有偿”和“转让所有权”这两个要件。   在这个角度上说,只有无偿地将货物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才是纯粹的“视同销售”。   (2)最终的消费者是与最终的消费物对应的:货物链条   对于将货物投资于其他主体、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于这种情况,因为相对于发出方而言,被投资者、股东和无偿接受货物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才是最终消费者,所以从发出方到接受方要视同销售。   如果货物用于内部消耗(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由企业自身承担增值税。例如企业外购货物来自己消费,就跟我们去超市购买货物消费一样,我们是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应该承担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种用于自己消费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抵扣了则要进行转出。   但是如果企业对购进的货物a又进行了加工变成了A,还是被企业自己消费了,主体没变,但是货物流变了,最终被消费的货物是A,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要承担的是A的增值税,这只能由视同销售来实现,仅仅是转出a的进项税就会割断增值税的链条。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我们会看到增值税制度内在的矛盾。按货物流分析,我们认为企业自己消耗自产的货物要承担A的增值税,但是如果我们将A分离为a+(A-a)的话,a是外购货物,(A-a)是加工生产部分,根据只有货物(包括不动产)有视同销售,劳务没有视同销售的原则(参见下文),(A-a)是不视同销售的,企业只需承担a的增值税,即进行进项转出即可。当然这种生硬的分割是否合理,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3.如果我们综合分析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会发现只有货物(包括不动产)有视同销售,劳务(营业税上的)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严格来说“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是劳务视同销售的规定。)   或者简单地说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要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税法赋予执法者的权力是当这种“无偿”不公允时,执法者可以行使核定权,而不用视同销售。依照“视同销售”的第二种解释,这种应该是“视同销售”的,实际上没有。   这是因为劳务的消费或者销售是现场性的,它没有复杂的发票流、货物流和消费物流,直接判断价格是否公允,行使核定权就足矣,视同销售更多的作用是完善了税制的设计。

  •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释疑:实收基金的核算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释疑:实收基金的核算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释疑:实收基金的核算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释疑:实收基金的核算

        4.分录举例

      (例3)投资人T日在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点赎回基金10000份,T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919元,该基金净值(即持有人权益)构成同上例。假设《基金契约》规定,T+3日为赎回款划出日,赎回费率为0.5%,则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基金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解决方案

  • 畅捷T+ 如何在单据打印时去掉“用友软件”字样?(打印附加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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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场景:
    单据打印的时候,不想打印右下角的“用友软件”,如何处理。
     解决方案:
    使用打印附加信息配置解决。
     操作说明:
    系统管理员登录-ALT+Y快捷键-打印附加信息配置,去掉勾选,也可调整“用友软
    件”为其他可打印的数据。


    解决方案:


  • 用友U8 821升级到861的帐套在单据列表中(材料出库单列表)中无法设置委外订单号(在栏目中找不到) 新帐的861帐套可以找到委外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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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升级后的数据库中缺少相应字段 解决方法:可以从正常账套导表处理,表名如下:AA_ColumnSet_base 、AA_ColumnDic_base(修改前请务必做好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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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生成销货单了还要分析什么
    我销售了 但是还没送货呢 需要从厂家订货 到货 发货啊 当然要分析了 库存里没有 需要知道 订购多少 销货单 不自动生成 出库单 是分开的
    @qqhr沙: 分析销货单啊,订单已经执行了
    采购需求分析里 没有销货单这项 只有订单 预测单 什么的 销售订单生成 请购单 再生成采购订单 变通解决 居然生成的相同数据不合并 还不能按默认供应商 分单 必须按建议供应商分单 开单员也不知道建议供应商是谁啊 只有采购知道 存货里只能填写 默认供应商 我感觉我被自己坑了 就不应该答应客户 签订订单的时候 就能确认应收款 这要求
    财务也是,订单类似于合同,只有销货单没出库确认应收才对,定了可以少要或者退啊
    以前用速达的时候 没实现这功能,现在客户升级T+了,想实现 正常需求,确实可以通过销货单实现 出库通过出库单确认 但是卡在了 采购这。 还让增加个 安装单 哪有销售出库单 生成安装单 这功能啊 T+ 又不能随意加单据 引用单据 郁闷了
    还好有工作圈 把局面挽回了点 协同办公 免费的 给自己加了点分

  • T+11.6升级T+12.0标准版的时候提示升级的数据中包含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做固定资产卡片之外的固定资产,是什么问题啊?数据能不能升级到标准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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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有无形资产类型的 原账套版本,无法升级到标准版,
    需要升级专业版。
    @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但是我查过账套里边没有无形资产的啊
    查看如下升级注意内容。
    T+11.5、T+11.51和T+11.6没有单独普及版,可以在启用功能的时候启用普及进销存,但是如需升级到T+12.0的时候,有以下功能将会受到影响:
    1. 存在往来单位存货编码设置的数据,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2. 存在计价方式为移动平均之外的存货,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3. 存在组装拆卸单和形态转换单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4. 计价模式是按仓库+存货计价的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如果使用了以上功能是不允许进行升级处理的,假如以上功能不存在并且成功升级到T+12.0普及版的用户,有以下功能升级后不能再使用:
    1. 控制及预警类:有业务员信用控制的、信用期限控制、销售备货预警、采购进货预警;
    2. 单据类:采购需求分析、采购发票、销售发票、进销项税对比查询表、防伪税控接口、组装拆卸单、形态转换单、入库调整单、产品成本分配单;
    3. 报表类:发票明细统计表、采购综合统计表、进货单执行表、销售综合统计分析表、进销存统计表、销货单执行表、销售订单采购执行统计表、销售订单跟踪工具、采购价格查询、采购价格波动分析、销售价格波动分析、经营毛利统计表、库存资金占用分析表、库龄分析表、客户中心、存货中心、客户营销中心、存货营销中心;
    4. 采购价格策略:有供应商协议价(存货售价*扣率升级后不可用);升级后只是默认取供应商最新进价、存货最新进价;
    5. 销售价格策略:有‘存货数量档位价、部门批发价、部门最新售价、升级后不可再用;
    6. 手机端:利润变动分析表、指标看板中毛利值相关项、审批(移到工作圈)
    @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这边是11.6升级到了12.0的标准版的,不是普及版。能升级吗?主要是提示固定资产有问题,有办法怎么处理吗?
    @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侯总 这个有什么办法可以升级吗? 客户的狗现在都升级了,就是数据升级不过来
    提交支持网问题反馈是否可行。
    报错暂不支持升级到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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