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3中怎样审核凭证
2019-4-23 8:0:0 用友NC小编用友t3中怎样审核凭证
1、用友软件取消凭证审核步骤,依次打开总账系统→填制凭证,如下图:
2、打开审核凭证对话框,选择凭证类别、月份、凭证号、制单人、来源、出纳人等查询条件,点确定,如下图:
3、打开凭证审核列表,如下图:
4、在凭证审核列表中找到需要取消审核的凭证号→双击→打开审核凭证窗口→审核菜单→取消审核,如下图:
5、成功取消审核,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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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陆帐套提示登陆失败,运行时错误91
销售订单变更有时间限制的吗?是不是销售订单做了SRP运算了就不可以变更了? 销售订单变更有时间限制的吗?是不是销售订单做了SRP运算了就不可以变更了?[]
销售订单变更没有时间要求,主要不关闭就都可以变更@畅捷服务_丁磊:可是我客户他9月2号的订单变更不了呢?回复 Amy_ZQ:有没有什么提示,是不是提示你已经形成下游单据呢?@畅捷服务_丁磊:是的,形成了下游单据了就不能变更了吗?@Amy_ZQ:如果已经形成了下游单据,那么单据变更,只能变大,不能变小@畅捷服务_丁磊:是把数量改大的哦,但是保存不了?回复 Amy_ZQ:有什么提示没有?@畅捷服务_丁磊:没有什么提示,就保存不了。回复 Amy_ZQ:点保存没反应吗?@畅捷服务_丁磊:是的回复 Amy_ZQ:你的销售订单后续都产生什么业务了,告诉我,我试一下@畅捷服务_丁磊:进行了SRP运算,做了销货单。回复 Amy_ZQ:我刚才试了一下,销售订单生成SRP运算单,然后生成销售发货单,销售订单仍然可以修改!你是不是要变更以前月份的销售订单,不是当月的,你用的是什么版本的软件?@畅捷服务_丁磊:T6 6.2 就是修改本月的9月2号的订单。回复 Amy_ZQ:安装一下最新版本补丁,执行脚本看看!我用的是T66.5测试的,现在没有T6 6.2的环境提供测试,但是这方面的功能从6.2到6.5是没有做过变更的!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可以在支持网中提交一个支持问题,把数据发来我们看一下好的,谢谢回复 Amy_ZQ:不用客气
法定节假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影响探讨 法定节假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影响探讨 基本案例 某汇总企业经理刘女士在安排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时,认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时间应考虑节假日的因素,顺延至 2013年6月17日。但是,其同事则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的规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不用考虑节假日因素。还有同事认为,确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时,是要考虑税收征管法的节假日因素,但只需顺延3天以上的假期,3天及3天以内的节假日无需顺延。 法理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同时,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也就是说,连续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应包括3天的假日。 那么,应如何确认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连续3天以上的法定假日有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共计16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的截止日期应顺延16天,即到2013年6月16日。同时,由于2013年6月16日是星期日,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应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规定期限。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为2013年6月17日。 政策建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期的确定,关系到对未按照汇算清缴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的时候,尤其是涉及管理性问题时,往往都是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地对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的截止日期规定不一,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笔者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进一步规范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统一确定为2013年6月17日,以便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