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是什么意思
2016-6-7 0:0:0 用友NC小编发票缴销是什么意思
发票缴销是什么意思发票缴销的类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机关造具清册,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形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时,原来的发票在使用到期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发票缴销的程序
1、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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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表显示只读无法修改](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期初余额表显示只读无法修改 期初余额表显示只读无法修改
问题号: | 36231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财务通普及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期初余额表显示只读无法修改 |
问题现象: | 期初余额表显示“浏览、只读”无法修改。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期初余额只读 |
解决方案: | 只要凭证记账,总账的期初余额显示“浏览、只读”。需要取消月末结账和记账。 |
![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即使是商业保险,也准予扣除,如企业自有的小汽车的“全险”就可在税前扣除。另“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 解读: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部、国家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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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接口的应用](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防伪税控接口的应用 防伪税控接口的应用
问题号: | 19470 |
---|---|
适用产品: | 用友通 |
软件版本: | 用友通标准版10.3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防伪税控接口的应用 |
问题现象: | 销售管理的下拉菜单有一个防伪税控接口,请问是否能与导入国税系统?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通过防伪税控接口导出的文件格式为TXT,而国税系统是一个特殊的格式,需要通过‘航信’这个第三方软件才能导入到国税系统。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企业购入股权(股票)中现金股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辨析](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企业购入股权(股票)中现金股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辨析 企业购入股权(股票)中现金股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辨析 对于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的成本与计税基础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致存在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于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所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作为购入企业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相关政策的梳理。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企业执行《企业》,一种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按实际情况一般分为三类,即作为长期股权核算、作为交易性金融自产核算或作为可供出售金产核算。企业购入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购入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无论投资企业是以现金还是发型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要么作为短期投资核算,要么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如果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通过多上面相关会计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不论企业购入的股权(股票)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还是作为金融资产或短期投资核算,会计上对于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都是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计入购入资产的成本。 而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我们需要按照《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企业购入的股权(股票),无论是用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取得的,都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原则。但税法中对于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如果该股权(股票)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表述,似乎这部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该作为购入企业取得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这样,会计和税法上对于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处理就形成了差异。 假设A企业2011年1月购入10000股M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2年6月8日,M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决议,宣告每股发放2元现金股利,6月11日为股权登记日,6月12日为除息日,6月18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0日,A企业将10000股M公司股票已15元/股的价格卖给了B公司(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权益性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这个政策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一样的)。则2012年6月8日,A公司在M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就需要进行一笔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2012年6月10日,B公司买入M公司10000股股票时,支付价款150000中就包含了M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B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000 应收股利 2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因此,B公司取得10000股M公司股票会计上确认的成本为13000元。 对于B公司取得的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这里,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究竟是13000元还是15000元呢。如果单独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似乎应该是15000元。因此,很多人认为,这里在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会计和税法处理上存在差异。 但是,如果系统的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于股息收益的确认上,会计和所得税法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被投资房作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在2012年6月8日,既要在会计上确认股息收入,也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股息收入。如果B企业购买这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按130000元确认,20000元作为应收股利确认,则B公司实际收到20000元现金股利时,只是作为应收款项的收回,不确认任何收益。但是,如果B企业10000股股票的计税基础按150000元确认,则该公司实际收到这20000股现金股利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就存在很大问题。如果作为B公司的现金股利确认,就导致了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公司确认了两次。如果作为B公司股票计税基础的冲减,在相关所得税上并没有这种规定,处理无据。 因此,既然上对于现金股利的确认时间和会计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就可以这么理解,即当一家公司将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的股利(股票)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该公司实际转让了两项资产,一项是股权(股票),另一项是应收股利。购买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的股利(股票)的企业,支付价款后实际也是同时购入的两项资产,一项是股权(股票),另一项是应收股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样,B企业购入的两项资产中,应收股利的计税基础是2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3000元。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环节,包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上对于股权(股票)确认成本上的差异,会计和税法对于这部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处理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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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收入分配有必要关注商品税的制度设计 调节收入分配有必要关注商品税的制度设计 可能无法使穷人变得更富有,却能够使他们更贫困。在税收连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适当降低与居民维持生计相关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间接税税负水平,不仅可以规避提高直接税导致的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还将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体现强国富民的改革目标。 税收影响 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多大? 人们普遍认为,税收可以改变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是,对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理论界始终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负担应当以政治上可接受的、公平的方式加以分摊。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哈伯格曾指出,在税收的分配职能方面,发展中国家更应关注政府成本在不同收入群体中的分摊。然而,对于采用何种“公平的方式”实现税收负担在人之间的分摊,人们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例如,功利主义观点认为,不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每一单位收入的效用是等价的。相反,罗尔斯主义观点则认为,在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富人一单位收入的效用与穷人一单位收入的效用不是等价的,穷人效用的变化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更大;反之,只要穷人的效用没有增加,不管富人的效用增加多少,社会福利水平都不会提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的再分配职能是通过支出政策实现的,税收只是为这些支出政策取得收入的手段之一。因此,政府在通过征税取得收入的同时,应尽量避收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产生扭曲性影响。这种观点对税收本身缩小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的关注相对较少,而是强调通过加大对贫困人口的财政支出来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 由于具有高度的“可观察性”,有收分配职能的讨论大部分集中于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表明,这种关注过于局限。首先,对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是所有税种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所得税。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有限并且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的情况下,很难令人相信它会对收入分配产生显著的影响。其次,对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通过通货膨胀、贸易管制以及其他方法取得非税收入的分配效应,要比税收制度发挥的效应重要得多。尽管从收入的角度看,这些非税收入与税收没有明显区别,但它们并未在预算中得以充分反映,因而分配效应也更加隐蔽。再次,不应忽视的是,包括转移支付、社会救济等在内的政府支出也是一种重要的收入分配工具。多项研究结果表明,税收在收入由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如公共支出明显。也就是说,税收在“劫富”方面更为有效,但在“济贫”方面效果不大。关心收入公平和经济增长的国家可以通过在经济上具有非扭曲效应的税制取得更多税收,然后运用支出政策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或解决贫困问题的目标。 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优化路径 个人所得税。实践表明,通过实施综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传统思路和政策建议,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未产生明显的作用。原因在于,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更多现实约束。 首先,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潜在税基比发达国家局限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非正式部门的规模和结构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后者非正式经济的规模更大。事实上,非正式经济无法被纳入税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还会降低税收,减少政府用于再分配支出计划的资金。 其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极为有限的主要原因在于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相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成本普遍偏高。从收入角度看,在商品课税体系中投入管理资源的边际收益,明显高于用于改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成本,因而发展中国家将财政资源用于改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积极性不高。 再次,对于直接税的征纳而言,税收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税收的取得依赖于纳税人对的遵从。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增加,其遵从水平就会提高;相反,如果认为自身的应纳税额过高,纳税人就会将逃税作为一种“自卫”方式,以表达对税制的不满。此外,约束性较差的政府行为和财政支出的低效率,都会使公民对政府的看法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减弱纳税意愿。 实践表明,由于非正式经济、管理成本以及税收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放弃了传统教科书中的观点,即将综合累进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建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在内的11项应税所得分类课征的模式。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2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8%。由于非正式经济的存在和税收管理水平的制约,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相反,高收入群体的所得中除工资、薪金以外的部分通常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增加,因而逃税且不被发现的机会更多。同时,在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不断下降、资本收益比重逐步上扬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远高于其他所得的制度安排,也使个人所得税面临着较大的政治压力——尽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多次调整,但要求进一步提高现行标准的呼声仍不绝于耳。此外,未考虑抚养赡养因素和无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费用扣除标准,有违中华民族的孝贤文化和传统价值观念,既有碍于税制公平性的改进,也无助于税收道德的完善和税法遵从水平的提高。 在短期内仍无法采用综合所得税的情况下,借鉴欧洲部分国家的二元所得税模式,适当降低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相应提高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应当是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在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上,一方面可以采用指数化措施,避免物价水平波动对纳税人生存条件造成的影响,并缓解政府面临的政治压力;另一方面,应注重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在税法遵从中的作用,按照纳税人家庭人口数量和就业状况,对费用扣除标准加以细分,并对纳税人在传统节日取得的,反映民间文化习俗且在一定额度以下的实物所得(如月饼)予以免税。 商品税。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商品税在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中占有更大的比重,可能产生比所得税更为重要的收入分配效应,因此有必要对商品税的制度设计予以关注。在非正式经济规模较大的情况下,虽然那些完全在现金经济中运营的经济活动主体可以规避直接向机关缴纳的所得税,但最终还是负担了等商品课税,因为他们仍须购买用以维持生活的消费品和服务,或者为其生产经营行为购进投入品。换言之,尽管在非正式部门中运营的企业可以逃避销售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无法抵扣投入品的增值税额。 商品税的收入分配作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发挥:一是对富人消费比例更高的商品,如机票、宾馆房间以及高价酒精饮料等课税;二是对某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免税。税收可能无法使穷人变得更富有,却能够使他们更贫困。因此,应当避免对构成贫困人口基本需要和占消费支出主要部分的项目课以重税。虽然贫困人口并不是这些基本产品的全部消费者,换言之,部分减免收益会被一些非贫困人口取得,但减免措施的设计仍将对收入分配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的开支中,生活必需品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对生活必需品的税收减免可以通过减少低收入阶层开支的方式,达到使其可支配收入相对提高的效果。例如,一项对牙买加税制的研究表明,仅对一些主要的食物项目免税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并使增值税体现出轻微的累进性。 对于我国而言,商品税的制度设计仍有一定的优化空间。在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对基本食物、普通药品、婴幼儿食品和用品、低档服装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免税,以有利于减少低收入阶层的开支,使其收入相对提高。扩大的税基,将更多奢侈品和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税率,对于大众性消费和与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使这些服务项目价格下降,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目前的情况表明,我国税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偏小、间接税比重过大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对于如何平衡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目前的观点主要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然而,事实表明,1970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税收中所占比重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对城市和农村不动产的有效课税仍然处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的能力之外。相反,在税收连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适当降低与居民维持生计相关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间接税税负水平,不仅可以规避提高直接税导致的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还将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体现强国富民的改革目标。 财产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税的征收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从经济角度看,财产税以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其税源是以前年度积累下来的国民收入。换言之,财产税是对货币资金的积累征税,因此也被称作“存量税”,其最大特点是课税对象的非流动性。尽管房产也可以成为商品税(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但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流通中的房产,其税源是货币资金流量,不同于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财产税。此外,作为商品税征税对象的房产通常都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一次或多次交易行为,其税基为房产的交易价值;而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则无须参与交易流通,其税基为评估价值。既有文献表明,税基具有不流动性的财产税,符合不同级次政府应提供使辖区居民受益的服务并因此而课税的经济学原理,从而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取决于税制设计的具体方案。 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除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外,试点还承载着完善税制、引导住房消费和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等多种期望。然而,从税制要素上看,试点中对个人住房征收的、以房产交易价格为税基的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品税的性质和特征,而不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在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税负主要由住房的购买者承担,难以实现通过征税打压房价的政策目标。同时,对存量房产不征税或非独栋商品住宅存量财产无须纳税的税制设计方案,不仅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无法反映其支付能力,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还鼓励了“先富起来”的人,这显然偏离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再者,不动产税收通常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地方政府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项目等方式提高辖区内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从而使房屋的价格增值。因此,从长期看,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尽管在某些时期可能出现一定波动。以交易价格为税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势必有利于住房购买时间在前的纳税人,从而导致新的不公平。此外,在未对既有房地产租、税费体系作合理规范与适当整合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增加了经济活动主体的负担,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格局。 可见,无论从完善税制结构、稳定房价的角度看,还是从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引导住房消费的政策目标层面说,都有必要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试点方案中的“交易价格”改为“评估价值”;将征收对象由仅包括增量房产征税或对大部分存量房产不征税改为将存量和增量房产都划入征税对象范围内。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对科学的、能够被各方面广泛接受的、较为权威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同时,应加快推进房产数据的采集收录以及与房产相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房产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房产税的征管要求。在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成熟的、具有广泛可接受性的房产评估办法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仓促开征房产税,税制的公平性将无法保证。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纳税人对财产税的课征格外敏感。为减少征收阻力,房产税的征收必须经过严密的立法程序,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相关法律。相反,在授权立法或通过制定行政规章征税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作为立法者和征税人,必然会强化自身的权限。当各级政府将房产税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手段时,就会使纳税人感到恐慌,对改革产生厌恶感和排斥感,进而扭曲纳税行为,导致偷税、逃税甚至抗税等不遵从问题的发生。这些社会成本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相对有限的税收带来的财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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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有一名兼职律师,该兼职律师从我单位和另外一家单位均取得有工资薪金,请问该律师的应当怎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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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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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软件可以登录 但是不能初始化数据库 没办法创建账套 怎么处理?软件可以登录 但是不能初始化数据库 没办法创建账套
数据源不对数据库跟软件都可以打开账套经行操作 但是就是不能创建账套您好,您这个不是T6的系统管理截图T6也有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可能是系统库有问题,那就需要修复下系统库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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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_0"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全国认定管理启动第二批重点检查,企业、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被纳入重点检查的对象。监管不断趋于严格,“假高新”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利益,热衷于搞“假高新”,置税务风险而不顾。2009年,署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自从审计署2009年公布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结果后,部、科技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一大批“假高新”露出真面目。“伪高新”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双重打击。 高新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有偷(骗)税行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伪高新”、“伪软件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受优惠。例如,东湖高新(600133)等公司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仍享税收优惠,后均被查处,并补缴税款。东湖高新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东湖高新已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追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在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而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在中,很多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核心知识产权与业务的关联性不足,会带来很大的风险。近期发生一些上市公司因核心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没有相关性而被撤销高新资格。 案例 以下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可能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披露。2013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母公司经营范围扩大,直营占比持续提高?导致收入规模增长,且研发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税收评估与沟通,公司不再申请201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母公司若2013年度研发费用占总收入占比小于3%,则2013年度不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辅助账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此可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用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成为高新企业认定及维持的关键要素。因此,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规定,企业研发费应独立核算,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能够相互佐证。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在税务等部门检查时方能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研发费用归集应符合要求,包括设置、归集、分配准确;无擅自将非研发费用支出列入研发费用情况;非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和房屋的折旧分摊合理;未将对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列入研发费用;企业申报跨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准确,无故意将部分费用集中计入某一年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形等。 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定区域没有单独计算取得所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电商C2C一年未缴税数百亿 税总酝酿征管】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在税务部门和电商企业的共同推动下,作为电商征税的抓手,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京东已经开出约2000万张电子发票,主要在华北、华东、西南地区推行使用,华南地区电子发票也将于今年8月上线。小米、易迅、东方购物、一号店等多家电商也纷纷上线使用电子发票。但目前电子发票只能在区域内使用,不可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推广使用。 国家目前已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综合试点,开具对公可报销的电子发票,并成功地以电子化方式报销入账。“目前,电子工商和电子税务的试点工作都在往前推进,深圳已经实行电子工商试点,企业注册不需要纸质的营业执照,一天就能办出营业执照。”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试点情况修订相对应的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发票规程,然后就可全面推广可报销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实行电子化管理,征收难度和工作量其实是降低了,税务部门可以实现全部实时监管。”蔡磊表示:“电商卖一件产品,在交易完成之时同时开具电子发票,所有数据会回传给税务机关,国税总局的系统后台就能收到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网络零售额达2620亿美元,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同比增长了24.7%;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规模超过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1.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7.8%。 蔡磊介绍道,由于许多C2C个体网店没有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税务、工商等“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电子发票可以有效推动电商税收征管。既能规范电商交易,也能为监管和税收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规范发展。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多部门目前均在研究电子商务发展相关配套课题。据业内人士粗略测算,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数百亿元,且部分个人无照通过上网销售虚假商品,牟取暴利,在逃避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诚信的市场秩序。一旦电商征税,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电商平台上的自营小店。 淘宝和天猫官方并未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但有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推出相关政策,淘宝和天猫一定会予以全力支持。《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多家淘宝和天猫商家,多数商家表示,一旦开始推广电子发票,将会积极配合。有淘宝皇冠级女装店表示,一旦电子发票具有纸质发票的全部功能,将会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会清理掉一些不法淘宝卖家,将有效净化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不过,也有淘宝卖家表示,推广电子发票并非易事。多数中小卖家没有实体店,也未进行工商注册,因此没有税务登记证,也就没有开具发票的资质;开具发票就要进行相关的工商注册,势必提高中小卖家的经营成本,这些成本就很有可能转嫁给消费者。有淘宝化妆品卖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如果开具发票,“产品售价至少上涨15%”,消费者为了便宜,可能最终放弃索要发票,相关部门推广电子发票的努力,最终效果也有可能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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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户行业性质为普通事业期末不能自动转账-期间损益结转-](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T3用户行业性质为普通事业期末不能自动转账-期间损益结转-用友T3用户行业性质为普通事业期末不能自动转账?期间损益结转?
这与普通事业的科目属性有关。如因业务需要,需要进行修改,请参照下面的命令,在SQL Server的查询分析器中执行数据库脚本文件,对相关科目的属性进行相关的修改,--更行政账期间损益标识update ufsystem..gl_codeclass set bcheck=1 where itrade=25 and (cclass='收入' or cclass='支出') go
- 如何录入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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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在U8单据中,可否基于单据信息直接发起UTU会话?](http://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在U8单据中,可否基于单据信息直接发起UTU会话? 在U8单据中,可否基于单据信息直接发起UTU会话?
完全可以,不仅支持单人会话,而且可以发起多人讨论,若需单人会话,可将鼠标移至UTU用户字段,系统自动悬浮显示会话图标,点击图标打开与对方的单人会话窗口;若需多人讨论时,可点击讨论按钮,进入多人讨论会话窗口,系统支持自动添加单据内UTU用户为讨论组成员,并携带单据摘要信息。
![启用工资模块时,显示未建立工资类别,按操作步骤进行出现如下提示用友就自动关闭退出了](http://sto.chanapp.chanjet.com/4a47ecad-3fcd-422b-879b-b2df91606e00/img/2016/05/28/1464420181rw9q.png)
启用工资模块时,显示未建立工资类别,按操作步骤进行出现如下提示用友就自动关闭退出了 启用工资模块时,显示未建立工资类别,按操作步骤进行出现如下提示用友就自动关闭退出了
你看控制面板里面的区域中短时间格式是否是yy-mm-dd的形式短时间格式?这个控制面板的区域项中有时间设置是那你试试别的账套是否有相同的报错没有那可能是里面的数据有问题,请联系一下服务商,让服务商把数据发到支持网解决谢谢只打开工资模块,选择人员档案要打开时显示你是多工资类别还是单个的,要是多工资类别,先打开工资类别之后在打开人员档案试试多工资类别,怎样修改成单个的你建立了几个工资类别,现在?如果超过一个就不能修改了,如果就一个就可以在选项中修改就设置-选项-参数设置-多个,,但在工资类别-新建工资类别,无法新建应该是数据库中有些数据有问题,只能后台工程师对数据处理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