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
2016-6-10 0:0:0 用友NC小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1、认真执行集团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成本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总部监督。
2、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开发能力和市场情况,确定项目开发计划,组织立项调研、选址和前期策划,提出立项建议和开发设想,并按要求向集团总部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3、规划设计阶段,应按市场定位和成本估算准确把握设计方案,组织审查设计概算的经济合理性,使规划设计既符合规范,又体现成本控制的意识和要求。
4、客观、认真地进行项目成本费用测算,编制项目成本费用计划,确定项目及每个单项工程的目标成本,分解成本费用控制指标,落实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
5、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实际操作,对房地产成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全员全过程控制,对可控成本、变动成本和成本异常偏差实行有效监控。保证将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范围内。
6、正确处理成本、市场、工程质量、开发周期、资源、效益之间的关系,防止和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努力缩短开发周期,严格控制项目的质量成本和期间费用,加速回报,提高投资回报率。
7、组织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项目成本、费用情况,按规定编报报表等有关资料。坚持成本报告制度,保证成本信息交流的及时、有效。
8、熟悉、掌握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及市场需求、预算定额水平等成本控制因素,用足用活各种政策、资源,提高成本控制的预见性,努力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
9、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成本结构、差异及其原因、监控措施及其效果、经验教训,每年至少一次,并将分析报告报集团总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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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在输入物料资料时不按物料编码顺序来输入资料 发货单在输入物料资料时不按物料编码顺序来输入资料
问题号: | 1958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打印 顺序 |
适用产品: | U851 U851A U852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在输入物料资料时不按物料编码顺序来输入资料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在输入物料资料时不按物料编码顺序来输入资料,打印时要求打印出来的物料要进行存货编码排序; |
问题原因: | 销售选项没有选择“单据按商品编码排序”。 |
解决方案: | 如需要按存货编码排序显示,设置销售选项[业务控制-单据按商品编码排序],如需要其他排序方式,可以通过单据列表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6-2 |
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得人为改变 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得人为改变 基本案情 某稽查局在对甲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2013年12月有下列项目未申报缴纳及附加:已开具发票并收到的售房款325万元;收到银行拨付的按揭款1830万元;按销售合同约定有27户业主应在12月份交付但未收取的房款785万元,经核对其中已开具发票金额435万元,其余未开具发票;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交付的诚意金、VIP会员费2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因为年底事情比较多,而银行又在月末才拨付按揭款,公司财务人手少,忙于收款和开发票,因此已开发票收取的部分现金和收到的按揭款就没有在当月入账也未申报,但已计入2014年1月的收入在2月初申报纳税了。有关按销售合同约定应在12月份收取的27户业主的房款,由于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款,公司并未收到这785万元,所以未申报缴税,至于部分已开发票,是为避免人多的时候忙不赢,就在空闲的时候按合同应收款先开好了一些发票。有关诚意金、VIP会员费20万元,公司认为是预收款项,暂不须缴税。 经审理后稽查局下达处理决定:依照相定,该公司上述款项都应当在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遂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延缓缴税期限缴纳的税款追补加收滞纳金;对其中构成偷税的行为还作出了处罚决定。该公司虽接受了处理,但是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实际收到业主的购房款也要缴税以及收取诚意金、VIP会员费后就要缴税还是不甚理解。 法理分析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遵循普通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循特殊条款的规定。本案例中几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纳税期限分别为: 房地产公司收到业主缴纳的购房余款并开具发票,以及收到银行按揭款未做收入的情形。上述款项均系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售房款,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该情形属于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在收款当期已发生,应当在次月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至于该公司提出的集中收款时间正值月末,交款的业主多而财务人手少,以致收入没及时入账申报纳税等理由,系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非不可抗力的法定缓期申报缴税原由,不能因此而延缓税款的申报和缴纳。尽管该公司已在次月补计了收入并在第二个月补缴了税款,可不追究其偷税的法律责任,但其还得为延缓缴税时间付出缴纳滞纳金的代价。 业主未按售房合同约定交款时间交付购房款的情形。该785万元属于售房合同约定应在12月份收取但未收取的购房款,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的规定,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既已约定在12月份应收取该785万元房款,即使因业主方面的原因致使该公司未实际收到该部分售房款,但已达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条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在当月发生,不受是否开具发票的影响,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收取诚意金、VIP会员费的情形。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交付的诚意金、VIP会员费是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公司尚未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不能认定是在销售房屋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这些款项,在上作往来(其他应付)款处理,也不必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公司已与客户签订了售房合同而收取的,在会计上作预收款处理,但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因此,该公司向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收取的诚意金、VIP会员费20万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在销售房屋的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的售房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上述预收款的当期已发生,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应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按偷税论处。 税官建议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认真学习和知晓税法对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特别是房地产、建筑安装、租赁业企业等还应知晓相关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正确区分会计处理与处理的差异;更不得以客户交款时间集中、公司财务人员少等自身的主观原因作为不遵守税法规定的借口;对各类应税行为依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以避免因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误认识,而遭受被追缴税款后还被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税务风险。另外,关于发票开具的时间,请一定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应提前也不得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