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2016-6-6 0:0:0 用友NC小编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小编絮语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
套期之三: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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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七点预测及建议 对未来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七点预测及建议 有消息称房地产业”营改增”率17%!房地产行业赚钱神话将要被终结!房地产业将迎来与制造业一样的微利时代。个人对未来地产业营改增后的七点预测。 其一房地产业的期初库存和固定资产将不能被抵扣。 按前期“营改增”的行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有巨额营改增前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企业未被许可抵扣的经验。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轮船车辆等未被许可抵扣,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地方动用了补贴以平衡企业税负。房地产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高,按政策的一贯性,本人预测房地产业的期初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不能抵扣。 其二房地产业未来的土地等支付给政府的费用将没有进项可抵扣。简化计算没有进项抵扣的项目成本将上涨11.74%。 地产业的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成本,以及开发费用中很多的政府配套费用的成本、拆迁成本等将在未来不能抵扣,需要将17%的成本在销售价格中吸收。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给政府等不可抵扣成本比如土地价100万元,在开发企业出售时至少需要卖给消费者117万元,才能平衡。原来在时100万元的土地价,在开企业出售时需要105.26万元,可以平衡。营改增需要消化11.74万元。房地产企业在拿地成本一样的情况下单营改增一项因素是让地价上涨了11.74%。其他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成本费用项目是一样的。 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品长周期企业。从土地增值税的国家规定可以扣除5%的项目利息费用以及20%的项目其他费用。一般地产项目的周期都不会少于二年,利息费用将是项目成本一项至少超过5%的费用。因为银行业营改增应该晚于房地产业,抵扣的税率应该低于11%。在银行业营改增前地产业将还需要负担利息费用因为营改增上涨11.74%的部分。 其三税费的提高将有一部分体现在房价中,另一部分将会由上游的建筑业供应商来消化,当然还会由地产企业消化一部分。 商品的价格成本只是一个因素,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房地产业在过去十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经历了房价持续上涨的黄金十年。房地产业的定价基本上都不以成本作为依据。但近一年来房价出现了下降的预期,房地产业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未来房地产业将于制造业一样进入一个买方市场。 考虑到建筑业等上游行业的弱势地位的一部分将会转嫁给上游行业。房地产业通过提高效率降低利润等会消化一部分。但最终购买者将会负担一部分。 其四营改增过渡期大有可为。 收入销项税额上:在实行增值税前,尽快销售库存房产将是最大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降价让利润的手法来实现,最多可让利价格的11.74%。 成本费用进项税额上:对于跨越营改增时点的在建项目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在增值税时点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以降低成本。可以通过让利等方法让供应商进行配合。特别是精装修房的材料供应商,精装的时间选择尽可以选择在实行增值税后。 租赁还是出售物业的筹划。如果营改增后地产业租赁不地产的与销售不地产的税率有差额将会有筹划空间。另外个人与企业法人出租的税率不同一样有空间。就需要商业模式的创新了。 当然还有其他在此不详细说明了。 其五地产业将进入高税负时代,规范化的增值税将减小土地增值税利用票据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进行的筹划空间。 土地增值税应该是地产业的一项不小的负担,个人预测营改增后还会存在不会。此税种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利润的杀伤力将比较历害。防伪税控以票控税在中国还是很有实用性的。就中央和地方税问题,个人预测将成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其六地产业将会向工厂化发展,并会向行业上游产品化企业扩张,将利润转移和分散到上游产业中。 房地产业想要在增值税时代保证利润,最好的筹划应该是收购上游行业,特别是建筑业、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业等。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将是未来筹划的重点。 其七地产业专业化分工将会更加细化,行业将会集中化,将会出现大量同业并购。 房地产业总分机构如何申报增值税将是未来行业同业并购的关键。其一汇总申报由总部汇总缴纳会加速行业整合。其二按现在总分机构分别缴纳,就会减少并购。 最后个人对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的建议: 制造业在增值税改革后17%的增值税率让制造型企业利润微簿。经历了生产型增值税的时代,又经历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机器设备的时代,让制造型企业看到了更新设备的益处。这期间很多制造业企业都通过出口产品退税找到了提升利润的途径,中国在成为世界工厂中中国国内销售商品增值税17%和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中国内销为主的制造型企业为此负担了很重的税负,当然最终国内的消费者为此买单。但现在风光无限的阿里巴巴的淘宝,对通过买家和卖家通过提供现金销售的平台,让很多中国内销为主的企业出现半公开的内账和外账的不光彩现象,当然,近一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减税政策降低统一征收率等应该是看到了中小企业税负过重,中小企业正常守法经营已经没有生存在现实商业环境中的空间。房地产业按增值税率17%征收的同时,政府是否可以考虑为过去几十年中国税收贡献巨大的制造业,将增值税率降低到13%,以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遵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个人强烈支持房地产业、银行业等高利润行业营改增适用17%的高税率,支撑起中国的税收。以便支持制造业等其他行业降低17%的增值税高税率,让制造业等其他行业完成转型升级。
分析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四种常见筹划方案 分析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四种常见筹划方案 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 案例1 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需要,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 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目的。 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B位于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2)境外所得一般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注意点 《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在进行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 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 案例2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 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转让剩余股权(不足2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因此,A第一次转让5%以上股权,应在大陆征税,而第二次转让不足25%的股权时,不在大陆征税。有类似协定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较多,比如美国、新加坡等等,都可以采用这种筹划方式。以美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注意点 在计算不足25%的股权时,除了考虑直接控股外,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间接参股的情况。 筹划为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 案例3 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权,A计划将甲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 可以考虑将A设立在一个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家,并且该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应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政策依据(1)完全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很少,比如古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转让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2)一般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也不多,比如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等等。以土库曼斯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五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注意点 这种筹划,一般在投资之初就要选择好相应的国家,该非居民企业就直接注册在协定规定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的国家,如果在投资成立后再筹划,会涉及较多税收风险。 通过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的方法来筹划 案例4 在新加坡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100%的股权,2014年1月将甲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B.假设股权投资成本4000万美元,转让价为6000万美元,转让时,甲企业有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形成)和盈余公积都是1000万美元。不考虑其他因素,预提所得税为(6000-4000)×10%=200(万美元)。 筹划方法 甲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万美元,然后A再转让股权。考虑到已分配利润,此时股权转让价调整为5000万美元。 政策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因此,案例中对甲分配股息,A适用5%的税率,所得税为1000×5%=50(万美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税为(5000-4000)×10%=100(万美元)。筹划后,所得税合计150万美元,比筹划前少50万美元。这种筹划方法,主要考虑到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此外,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以前未分配利润,由于免征所得税,采取此筹划方法会更划算。 注意点 用此方法筹划时,还可以考虑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对转增的股本,除了投资方按股息缴纳所得税外,应增加投资方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例中,如果甲注册资本是4000万美元,则留存的公积金就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且非居民企业还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此类税收筹划要实施起来往往并不容易,企业且行且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