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探索完善纳税评估程序
2016-5-25 0:0:0 用友NC小编北京市国税局探索完善纳税评估程序
北京市国税局探索完善纳税评估程序 北京市国税局注重从职责分离、环节制约等方面对纳税评估程序进行探索完善,按照分级分类思路健全纳税评估组织管理体系,近期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两个分类、三个闭环、四个层级”的纳税评估程序。
“两个分类”,即针对评估对象适用不同的评估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行业综合评估;简易程序适用于涉税第三方信息调查核实、“营改增”风险监控和专项评估。“三个闭环”程序设计,分别为北京国税局第一直属分局内部程序、第一直属分局与北京国税局稽查局衔接程序、第一直属分局与区、县(地区)国税局衔接程序。“四个层级”组织体系,是指市局、区县局评估管理部门、区县局评估实施部门和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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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问题】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解答】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