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 进入库存管理模块,在销售出库单中选择生单(发货单生成出库单),发货单列表可以出现,但在选取某一发货单生成时,整个屏幕就此停顿,好象死机了一样。
2016-1-12 0:0:0 用友NC小编用友U8 进入库存管理模块,在销售出库单中选择生单(发货单生成出库单),发货单列表可以出现,但在选取某一发货单生成时,整个屏幕就此停顿,好象死机了一样。
用友U8 进入库存管理模块,在销售出库单中选择生单(发货单生成出库单),发货单列表可以出现,但在选取某一发货单生成时,整个屏幕就此停顿,好象死机了一样。 问题原因:经跟踪查询,发现是由于发货单太多,系统一直在寻找最大单据号,时间过长让人误以为死机。 解决方法:在单据编号设置中直接指定流水号问题得以解决。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经跟踪查询,发现是由于发货单太多,系统一直在寻找最大单据号,时间过长让人误以为死机。 解决方法:在单据编号设置中直接指定流水号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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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如何进行分配 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如何进行分配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依据如何?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开发某开发项目的手续,2009年8月份末累计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36万元,2009年8月份实现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该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需结转销售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800万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建筑安装成本累计余额为2200万元,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费暂不考虑。
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十个细节 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十个细节 房产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征税面广,税源稳定。近年来,国家先后出来了一系列有关房产税的政策,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人的关注。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缴纳房产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的细节进行了整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也明确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规定计税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联营的房产区分两种情况计算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房产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六、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七、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八、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九、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计算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房产对外出租的,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税率为12%。但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有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十、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