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问题的建议
2016-6-12 0:0:0 用友NC小编对如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问题的建议
对如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问题的建议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事中的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文笔者就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及协调途径等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仅供参考。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致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使纳税评估人员的渎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
2、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3、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其实质就是二级稽查。由于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4、界定不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局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局,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
二、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对策
1、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纳税评估是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税务人员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并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准确的申报纳税。因此,从法律上应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以切实解决评而不补、评而不报、评而不移的弊端。
2、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非故意偷逃税款、且情节较轻微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隐瞒不交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3、加强业务培训。为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对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培养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适应复杂工作的干部队伍的紧迫性。因此国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充实一批精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会查账、熟练计算机技术知识的税务人员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岗位上来。要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切实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位。
4、健全有效机制,明确各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根据工作实际目前尚有几个问题急需给予明确规定。
1、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所以说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案件的调查,决定其有没有权力对纳税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等手段。
2、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通知后,在实施纳税评估前,自查补申报的税款,应不应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是否视为偷税给予处罚,只有明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规范各自执法行为,才能使税收执法更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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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权应该下放到地方 房地产税立法权应该下放到地方 2015年将是中国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决定的第一年。在立法方面,今年将有一些重头戏上演,其中万众瞩目的将是房地产税立法进程的推进,酝酿和热议多年的房地产税有可能在2015年确定法律框架。 根据这一税种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办法以及税率,这一税项带来的收入更是应该交由地方政府使用。 更进一步来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距极大,许多经济方面的立法都应该尽量交由地方人大决定,这不仅是为了让立法更加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也能够促进地方之间的良性竞争,真正适应大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的基本原则 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公共学,在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方面有大量的文献。其基本的原则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因此,中央政府必须为此征收各种税费,而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应该由地方来支撑。 但除此之外,必须要强调的是,由于很多税种征收对象的流动性非常强,尽管征收对象所享用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提供,按道理来讲应该由地方政府对其征收税费。但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税基与收入的获得,会争相降低税率,由此会形成恶性竞争,使得最后谁也收不上税。 举一个例子——资本。如果资本增值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话,可以想象,因为资本是高度流动的,很多地方政府会宣布实行零税率或是极低的税率,以吸引资本流入。这就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各个地区资本增值的税率都将是零,这一结果对各个地区都不利。 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地方税 房地产税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地方税,它与其他税种的重大区别在于,其征收对象与税收使用去向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一个地方从若干小区获得的房地产税,完全可以用来加大对当地治安、卫生、环保、交通等设施的投入,回馈于缴税人,形成一个良性的税收与支出的循环。这种正向循环对于公共治理而言极其有益,因为它能使人明确看到纳税与社会服务的正向关系。 公共财政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由马里兰大学华莱士·奥茨(Wallace Oates)教授在50多年前提出的,那就是,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的财政联邦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各地方之间的良性竞争。他这一项诺贝尔奖级别研究工作的基础是美国房产税,所举的例子也正是美国房产税。 在美国,房产税由各个城镇独立征收,各地的税率完全不同。各个城镇最大的财政开支是教育,于是,美国就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城市布局:有的城市退休人员比较多,对子女教育的需求很低,因此,他们愿意搬到学校质量不高但房产税率很低的地方生活;相反,年轻的夫妇高度注重教育质量,会选择高税率但同时有高质量学区的城市去居住。学区好的城市房价也高,房价高又反过来支撑了较高的学校开支,这就形成了一个学区质量、房价和房产税的正向循环,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良性的、非同质化的竞争。不同类型的人口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缴纳不同税率的房产税。 房地产税之所以应该成为地方税的另一个理由,在于其征收对象是不动产,而不像易于流动的金融交易以及物流。因此,各个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上不可能进行恶性竞争、争相实行零税率,不同地方的政府应该会采取不同的措施。 地方性房产税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框架与体系的逐步明晰,中国很快将出现一个新的局面,那就是不同地方政府将竞相争夺人口,而不仅仅是资金。其竞争的最主要目标是希望本地的常住人口不仅能够稳定上升,而且人口素质能够不断提高,因为稳定的、不断流入的高素质人口是保持一个地区经济活力的最根本保障。 那么,如何才能吸引这些高素质人口入户呢?仅仅靠降低房产税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为当地居民提供最好的“物业服务”,包括教育、治安、交通、环境等。因此,一旦房地产税交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很多地方政府将不会简单地降低房产税,而会下功夫提升本地的综合竞争力,这个综合竞争力最终将集中反映在房价上。 地产税立法权交由地方征收的长远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体制有待解决的问题是过分集中。中国幅员辽阔、行业众多、经济情况极其复杂,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的弊病很多。由于各个地方情况不同,制定的法律或许难以执行,或许对经济活动形成负面影响。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已经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在中国各地产业发展进度千差万别的情况下,整齐划一地制定全国性的《劳动合同法》,事实证明弊多利少。 在房地产税上,当下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税项的征收确定比较粗线条的原则性立法框架,最核心的立法内容,包括征收对象和税率,则交由各省甚至各市的人大因地制宜地制定。这样做才能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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