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纳税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 _0
2016-6-6 0:0:0 用友NC小编定额纳税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 _0
定额纳税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年初税务部门核定月营业额为3000元,并按月足额缴纳税款,可近期税务机关在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中,他们根据填开的发票,查补今年1-9月还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980元,请问缘由?
答: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建账,对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该办法第15条还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该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填开的发票,查补了税款,说明实际月经营收入高于税务部门年初核定的营业额,而又没有申报调整定额,故此,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罚款是有文件规定的。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刚建帐怎么填期初余额2018-11-23 7:18:20
- 期初余额录入不对,想要修改,怎么办?2018-11-22 18:22:41
- 登记银行日记账的要求是什么2016-9-18 11:10:33
- 登入用友T3软件提示错误;“内存溢出”?2016-9-7 12:51:29
- 登陆系统管理提示IIS配置不正确 _02016-8-30 11:28:58
- 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2016-8-30 11:12:30
- 电算化条件下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2016-8-30 11:10:0
- 登陆企业门户提示“无法登陆服务器”2016-8-30 11:8:15
- 防治禽流感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6-8-30 11:4:43
- 登录界面没有操作员2016-8-22 16:10:5
最新信息
- 程序检测到“T3产品服务”没有开启,请问您是否开启?这是什么问题
- 采购入库生单,选择采购到货单时,到货数量800,入库数量800时,老是提示:入库数量不能大于所参照到货单的数量,不能保存! 实际入库数量和到货数量是相等的。当把入库数量改成100之后,又可以生单成功!但是入库数量改成700,也是不能成功的。不知道什么原因??
- 采购分开流程,存货启用该了部门辅助项,参照进货单生成凭证,存货科目不能带出部门辅助项。但是进货单是录入了部门的。
- 采购到货单做好了,采购检验单生单时还是没有
- 采购发票制单的时候提示供应商被锁定
- 采购发票如何控制重复做单,现在发现有的采购发票有重复的单据,已经结账如何处理?可以做红字发票冲掉重复的蓝字发票吗?
- 采购批量 都影响那些单据啊?是只影响采购订单吗
- 采购期初记账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记账呢,在什么时候记账?
- 采购管理中的采购订单中的单价能否设置不录入,或者默认为0
-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订单执行统计表上的后继付款取值问题 订单执行统计表上的后继付款取值问题
问题号: | 26278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302-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 |
软件模块: | 15-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订单执行统计表上的后继付款取值问题 |
问题现象: | 订单执行统计表上“后继付款”取的什么数值 |
问题原因: | 软件的取值规则 |
关键字: | 订单执行统计表 |
解决方案: | 取值:现付款+与发票核销的付款单+应付(发票)冲应收+应付(发票)冲其他订单预付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2-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法定节假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影响探讨 法定节假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影响探讨 基本案例 某汇总企业经理刘女士在安排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时,认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时间应考虑节假日的因素,顺延至 2013年6月17日。但是,其同事则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的规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不用考虑节假日因素。还有同事认为,确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时,是要考虑税收征管法的节假日因素,但只需顺延3天以上的假期,3天及3天以内的节假日无需顺延。 法理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同时,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也就是说,连续3天以上法定休假日应包括3天的假日。 那么,应如何确认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连续3天以上的法定假日有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共计16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的截止日期应顺延16天,即到2013年6月16日。同时,由于2013年6月16日是星期日,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应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规定期限。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为2013年6月17日。 政策建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期的确定,关系到对未按照汇算清缴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的时候,尤其是涉及管理性问题时,往往都是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地对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的截止日期规定不一,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笔者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进一步规范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统一确定为2013年6月17日,以便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