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税务问题
2016-6-11 0:0:0 用友NC小编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税务问题
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税务问题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人为对外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3]45号《国家总局关于执行〈企业〉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但在最近的一个政策文件中,又重申了84号文,可谓再度来了个逆转,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五款规定:
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处理问题,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有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那么会计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企业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借款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资本化,即: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那么企业以长期借款作为对外投资的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对外投资借款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定义,会计处理上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但税收上要求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发生借款费用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则作相反方向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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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办法解读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办法解读
一、制定《电信企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电信企业的汇总问题。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门和国家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