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十个细节
2016-6-10 0:0:0 用友NC小编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十个细节
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十个细节 房产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征税面广,税源稳定。近年来,国家先后出来了一系列有关房产税的政策,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人的关注。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缴纳房产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房产税的计算缴纳需注意的细节进行了整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也明确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规定计税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联营的房产区分两种情况计算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房产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六、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七、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八、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九、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计算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房产对外出租的,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税率为12%。但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有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十、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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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发货统计表查询出的结果不在日期范围内 发货统计表查询出的结果不在日期范围内
问题号: | 8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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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0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货统计表查询出的结果不在日期范围内 |
适用产品: | U860—-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统计表查询出的结果不在日期范围内 |
问题现象: | 发货统计表查询时选择一个日期区间,但查询出来报表上会有一些行的日期不在制定的查询日期范围内,例如,查询日期是2005-06-16到2005-06-16,按客户汇总,而查出的数据上却有2005-03-02,2005-04-22等日期的数据行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此处850以后版本功能均如此。发货统计表查询,当查询条件输入日期条件时,查询显示结果包含两个部分: 1、对日期之前的记录当作期初记录显示, 这些记录本期发货、开票等栏目都不会有数据,是为了统计期初数据而显示这些记录的,否则期初数据合计(或小计)、结存合计(或小计)数据将无法正确统计; 2、日期条件之间的记录当作本期发生数据。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我的客户使用的是T1商贸宝 V12.6的版本,客户经营的是医疗器械,需要生产批号,有效期,注册证号,储存温度等信息的记录,为什么我在建立产品基本信息时,选择了手工指定法,在录入进货单时怎么没有看到可以填写我需要的那些信息的栏目呢?如何设置? 我的客户使用的是T1商贸宝 V12.6的版本,客户经营的是医疗器械,需要生产批号,有效期,注册证号,储存温度等信息的记录,为什么我在建立产品基本信息时,选择了手工指定法,在录入进货单时怎么没有看到可以填写我需要的那些信息的栏目呢?如何设置?[]
批号的话需要先从单据涉及显示出来,有效期是设置商品信息的时候增加的您好,商品成本算是手工指定,然后在商品里的更多设置里设置好有效期,批号是在进货单中录入,如果每个商品的注册证号和存储温度都是一样的话,可以利用商品档案里的自定义去录入,如果每次进货注册证号和存储温度都不一样的话,可以用进货单中的备注一、二、三变通实现在做进货单时,为什么我自定义了一个栏目叫注册证号,但是为什么不能录入呢?您用什么字段自定义的,如果是单据中录入 ,只有备注才可以输入东西,自定义里的字段是提取商品里的自定义的。进货单的信息录入后,在做销售单时不能直接带出相关的自定义信息吗?带不了,能带的只有批号和跟商品绑定的商品自定义才可以客户在录入进货单时相同的商品有可能录入多个批号,在做销售单时,这些批号需要手工选择吗?不同的批号需要在进货单分不同的行录入,录入完后不同的批号会产生不通的批次,在销售单时手工指定的商品是需要手工选择批次进行销售的。客户在进货单录入单据时需要录入注册证号、储存温度两个信息,在做销售单据时不能自动带出,那么如果需要显示出来就需要手工填写,但是相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注册证号,如何在软件里区分开来?这个只能分行录入,没有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