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
2016-4-26 0:0:0 用友NC小编利用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计算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应本着下列原则:第一,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计算,如果跨年居住的,应分别计算在每个历年中的居住天数。举例来说,某外籍人员,1993年12月10日来华,1994年1月15日离境,则在中国居住天数为:1993年22天;1994年为14天。第二,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三,从入境之日算起。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例:某外籍人员,1993年3有1日来华,5月20日离华,同年6月1日入境后于6月30日离华,则该人在华居住天数为:第一次在华居住天数:3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从3月1日到3月31日);4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从4月1日到4月30日);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19天(从5月1日到5月19日)。合计居住天数为80天。
第二次入华为 6月1日,离第一次离华日不超过30日,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应连续计算。因此,第二次在华居住天数为:5月12天;6月30天。合计42天。
两次来华居住天数为:80 42=122(天)。
在以上计算中,节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概念,争取扣减天数,具体策略是一次超过30日、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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