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点企业“营改增”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2016-6-8 0:0:0 用友NC小编对试点企业“营改增”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对试点企业“营改增”税负平衡点的分析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现象如何理解?
“营改增”减税效果如何,是各方决策的重要考量。从当前反馈的情况看,部分“营改增”企业出现税负没有减少、甚至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找到影响税负的关键因素,需要对企业成本结构比例加以分析。也就是说,通过弄清成本占收入的比例结构,寻求税负平衡点,将有助于理解税负上升等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利用税负=税负的平衡公式加以推导,测算了不同行业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区间。
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实行增值税后取得可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11%~17%之间(考虑部分联运等情况),税负平衡点即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在69.73%~47.56%之间。
部分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6%。实行增值税后取得可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6%~17%之间(考虑到分包情况比较普遍),税负平衡点在11.67%~4.545%之间。
租赁服务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实行增值税后取得可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15%~17%之间,税负平衡点在73.06%~65.59%之间。
从上述测算中可以看出,当企业的含税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税负平衡点时,税负将提高;当企业的含税成本占收入比例高于税负平衡点时,税负将降低。同时,税负平衡点随着平均进项税税率的变化而变化,平均进项税税率越低,税负平衡点越高。由于每个企业成本结构相对固定,如果税负平衡点过高,其毛利水平将受到影响。所以,实行增值税后,“营改增”企业通过选择高的进项税税率区间进行购进抵扣,应成为必然的选择。这将成为影响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主要因素。
比如在运输行业中,新的运输设备前期油耗和维修等费用要低于后期,同时运输设备价值不同,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抵扣也有大的差距。经测算,运输企业增值税平均进项税税率达到15%~17%之间时,税负平衡点在52.98%~47.56%之间。实行营业税时,如果企业可实行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47.56%(企业最高抵扣税率17%对应的平衡点),且设备价值属于行业平均价值范围,那么,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将高于3%。这种税负增高的情况应为政策变化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期间,如果企业可实行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47.56%,假设税负平衡点达到52.98%(平均进项税税率低于15%),那么在收入不变,同样的可抵扣成本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获得较高的进项税抵扣,从而有效提高经营效益。
可见,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必然带来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
税负增高是否意味着企业利润下降?
判断税负高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用公式推算,需考虑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规模产生的良性影响。本次“营改增”属于税收制度的战略调整,给市场带来经营结构调整,其减税效应,使第二、第三产业更加紧密地融合。应该看到,“营改增”给市场环境带来了诸多良性改变,包括企业收入规模的增长、毛利的增加,效益的提高等。
为说明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假设:企业经营收入增加,而可抵扣固定成本并未随收入增加而改变,那么企业总的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将下降。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税负平衡点时,虽然税负上升,但利润绝对值是增加的。例如,某运输企业收入1100万元,可抵扣成本523.16万(其中折旧200万,税率为17%),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为47.56%(税负平衡点)。经测算,税负为3%,实现利润243.84万元。假设企业增加收入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为40.24%。经测算,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52.81万元,增值税税负为4.06%,高于原营业税税负,而利润为424.03万元,比税负平衡点对应的利润多180.19万元。
可以看出,税负增加,不一定导致企业效益的降低。“营改增”后,由于经营环境发生良性改变,经济规模扩大,对税负高低应该作综合评判。
也正因为此,目前实行的超税负退税政策,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行为等相关条件,不能简单地按照“超”税负计算退税。
对那些可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扩大收入规模,提高毛利率,降低税负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适用超税负退税政策值得思考。而对普遍无法达到平均进项税税率所对应的税负平衡点的企业,应考虑其设备法定折旧摊销年限因素的影响。对法定年限内尚未摊销完毕的企业,在摊销时期内可给予退税政策扶持。对实行“营改增”后折旧已按法定年限摊销完毕的企业,由于“营改增”后毛利将明显增加,如果给予超税负退税,实际上是将原不能抵扣的税金予以退还。那么,是否应给予此类企业超税负退税也值得思考。
企业分拆忌盲目
“营改增”企业有小规模企业和一般人企业两种类型。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营改增”后,小规模企业在维持原经营规模前提下,效益将得到增加。
市场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纳税链条。部分企业不能准备测算税负平衡点或对增值税原理不理解,于是只简单从价格角度考虑,认为小规模纳税方式更具有优势,因而盲目拆分企业。
通过税负平衡公式,笔者按“营改增”后的三种税率,计算了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利润平衡点。
交通运输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11%~17%之间(考虑到部分联运等情况)。经计算,税负平衡点即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在70.61%~48.16%之间。
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6%,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6%~17%之间(考虑到分包情况比较普遍)。经计算,税负平衡点在48.54%~18.91%之间。
租赁服务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7%。该行业取得的进项基本来自有形动产的采购,所以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对应的进项税率(平均进项税税率)一般在15%~17%之间。经计算,税负平衡点在87.07%~79.95%之间。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实行“营改增”后,选择怎样的纳税方式,主要要看税负平衡点。当企业的含税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税负平衡点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模式可提高企业利润。例如运输行业中,如果企业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税负平衡点48.16%时,选择小规模纳税方式将取得更大的效益。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企业取得平均进项税税率有所变化,税负平衡点也会有所变化。税负平衡点过高的企业,应选择改变经营方式的方法,努力提高平均进项税税率,降低税负平衡点,实现更高的利润。在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占收入比例高于税负平衡点时,实行一般纳税人方式更为有利。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分拆应仔细测算企业自身税负平衡点,单纯依靠价格因素判断,选择纳税方式是不科学的。
(注:本文所述实行增值税后取得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是当期进行摊销的成本。由于数据采样和分析方法有差异,计算税负平衡点区间会有所不同。)
作者单位:天津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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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成本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成本管理 基于房地产企业的的经营特性,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非常复杂,需要成本核算人员深入实际,研究分析总体项目的特点、管理要求、经济用途、标准、建设交付期以及预决算的主体分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必须坚持“便于核算,利于管理”的原则。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应结合开发工程的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分别做如下处理:一般的开发项目,应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竣工时间相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比如,大型项目首先要分批分期,在分批开发的商品房中再按经济用途和建设标准适当分类,对区内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中属于营业性公建设施,应单设成本对象核算,这样就会形成多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设立合理的成本核算项目 正确划分成本项目,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可以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成本结构,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开发成本属一级科目,在该科目下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成本项目不宜开列太多,对于发生次数较少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单笔发生的费用,应尽量合并;对金额较大并陆续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设立科目核算。土建费用如属于合同发包的,还应该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以便随时了解工作量进度和付款情况,为工程的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三、准确的进行成本的归集、分配与转结。 对于单一的房地产项目由于成本对象简单,归集成本费用就容易得多,通过分配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内容就相对较少。然而一项大型综合性小区开发就显得十分复杂,成本核算对象比较细化,很多成本费用不可能直接归集到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就需要采用一定方法和程序进行分配,再间接地归集到各个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他成本费用则需要按期进行分配,而对于间接分配的费用需要在日常归集时按各自成本项目的细目分别归集核算,然后按各个成本对象和对应成本项目进行分配。例如:大型综合性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归集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日常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不按成本对象直接分配,而在此成本明细科目中分细目归集,每月末按各成本对象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比例分摊当期所发生的费用,在分配时无需按细目分摊,若成本管理需要可以再按细目结构还原。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中的现场管理性费用则按各成本对象的建筑面积计算比例分摊。当月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其归集和分配程序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对于利息支出则按各成本对象归集的上月末成本实际发生额计算比例分摊;对于预付款项中若属于预决算范围的按合同支付的款项,应直接进入成本项目归集,并及时取得发票;对于工程决算后欠付的款项应按标准预提,包括应付未付的商品房维修基金等。 四、重视项目竣工成本结转核算 已完土地开发项目应根据其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成本结转。比如:(1)为销售或有偿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建设场地。开发完成后,应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产品——土地”账户。(2)开发完成后直接用于本企业商品房等建设的建设场地。应于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的房屋开发成本中。(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应当取得经过审价后的工程决算书,这样成本核算人员即可按照各成本核算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核对各项合同和工程决算书确定的价款支付情况,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结转完工实际总成本,并计算各独立核算对象的单位成本进行完工开发产品的明细核算。若属于出租经营的项目,则转入出租开发产品的明细核算。商品房的预售业务在前,竣工交付在后,工程决算若不及时完成,成本核算则不可能真实和及时,进而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正确性。商品房销售成本核算应按配比原则,以各个独立销售单元(独立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为销售成本转账依据结转销售成本。 五、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和组织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有关和制度,还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房屋成本核算的规章和制度建设,使成本核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促进企业成本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考虑自身规模大小和开发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在保证成本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每一房地产项目应由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工作,大型项目应设立成本工作组专门负责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报表编制和分析等主要工作,使成本核算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算为管用、算管结合的有效机制。成本工作组的工作方式也应根据项目具体实际,确定分别采用集中和非集中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