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何征收契税
对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何征收契税
对在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契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1950年颁布,1954年修订的《契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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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前老版本的用友通数据能导到T3里来吗 老版本数据可以升级到最新版本软件的可以的,你先装好新的,然后再引入旧数据再升级一下就行了谢谢请问怎么引入,是恢复吗@15150415160:老版本数据正常备份,然后使用admin用户登录系统和管理,账套下--恢复进行恢复账套数据。是的,恢复
安装完成后打开出现这个提示 安装完成后打开出现这个提示
软件安装过程中失败。 IIS 可能服务启动不正常。 建议用户下载11.60以上软件版本使用。 11.51已停车不在维护,运维成本溢价。@畅捷支持侯椿寳:11.5转11.6升级要缴费是不是?测试数据库是正常的,主要是iis不知道怎么装呀IIS 的安装指引。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 ... .html@畅捷支持侯椿寳:win8的系统windows8 安装IIS 和 添加网站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 ... .html
用友U8 进行工资分摊时点击‘制单“后生成凭证但是没有保存,而且总账中也查询不到该凭证。但是下次进行制单时显示已经制单了,无法再次进行制单。用友U8 进行工资分摊时点击‘制单“后生成凭证但是没有保存,而且总账中也查询不到该凭证。但是下次进行制单时显示已经制单了,无法再次进行制单。
问题原因:数据库表wa_gzft中已有相应月份的记录了 解决方法:查找相应数据库表wa_gzft打开后删除相应月份的分摊记录即可。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数据库表wa_gzft中已有相应月份的记录了 解决方法:查找相应数据库表wa_gzft打开后删除相应月份的分摊记录即可。
用友U8 存货核算中收发存汇总表输出时,选择EXCEL97-2000格式,输出后的表中数据列都带有’符号,无法进行数据处理。其他帐表,如出库汇总表、入库汇总表也有此问题用友U8 存货核算中收发存汇总表输出时,选择EXCEL97-2000格式,输出后的表中数据列都带有’符号,无法进行数据处理。其他帐表,如出库汇总表、入库汇总表也有此问题
问题原因:由于输出的数据既有字符又有数值,所以单元格的属性统一设置为常规型。 解决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将需要的单元格设置成数值型。 1、在空白单元格中,输入数字 1。 2、选中单元格,并在“编辑”菜单上,单击“复制”。 3、选取需转换的存储为文本的数字范围。 4、在“编辑”菜单上,单击“选择性粘贴”。 5、在“运算”下,单击“乘”。 6、单击“确定”。 7、删除在第一步中输入的单元格的内容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由于输出的数据既有字符又有数值,所以单元格的属性统一设置为常规型。 解决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将需要的单元格设置成数值型。 1、在空白单元格中,输入数字 1。 2、选中单元格,并在“编辑”菜单上,单击“复制”。 3、选取需转换的存储为文本的数字范围。 4、在“编辑”菜单上,单击“选择性粘贴”。 5、在“运算”下,单击“乘”。 6、单击“确定”。 7、删除在第一步中输入的单元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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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查询 _1凭证查询
通知识库问题号: | 34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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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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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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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总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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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凭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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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如何过滤出本月所有包含‘银行存款’科目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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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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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凭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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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点击“总账”下“凭证”后的“查询凭证”,选好月份等其他过滤条件,点击‘辅助条件’,在科目中选择‘银行存款’,点击‘确定’,可将包含‘银行存款’科目的凭证过滤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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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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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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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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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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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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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打印提示-107错误 凭证打印提示-107错误
U8知识库问题号: | 1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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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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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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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总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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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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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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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821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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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凭证打印提示-107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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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凭证打印提示-107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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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凭证纸张设置太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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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重新设置自定义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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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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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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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200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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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电算化课程进行项目教学的思考 对会计电算化课程进行项目教学的思考
【摘要】论述了目前高职学校对会计电算化课程进行项目教学的有关思考,从项目教学实施的必要性、应用的现状以及具体的应用过程和优点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新的教学模式,力争提计电算化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着重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岗位职业能力。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项目教学 一、实施项目教学的必要性
费用扣除限额的筹划 费用扣除限额的筹划
对于限额扣除,企业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进行筹划:一是年初进行预算,尽力节约开支,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支出限额规定,对各项支出规定一个合理的支出规模,同时也做到了心中有数;二是预算执行中,各项费用支出会发生变动,有的费用会超出限额,有的则尚未达到限额,这便为不同费用之间进行“转换”提供可能,以用足抵扣限额,三是扩大销售(营业)收入,以扩大扣除限额,此法如果与机构拆分等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四是对于税法中规定不清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的扣除,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即运用“政策寻租法”,使此项费用达到最大限度扣除。
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问: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企业年金个税政策改革待解决事项 企业年金个税政策改革待解决事项
企业年金的优惠问题,终于有了定论。《部 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本文结合对103号文的分析,探讨以下问题。 一、 年金及其运作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俗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适用于企业单位,职业年金适用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与职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类似 (一)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定义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年金方案报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年金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年金领取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五)年金运作 年金的运作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有关各方间的关系由合同予以明确。 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103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明确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三、年金的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定 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规定,包括什么所得递延、什么时间递延,什么时间纳税等若干问题。 (一) 什么所得递延纳税 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二)什么时间递延纳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等。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四)什么时间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年金时,是全额征税,不得扣除费用扣除标准。 (五)年金中既有纳过个税的,又有没纳过个税的,如何征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由于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103号文规定的方式纳税。如果是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分摊已经交过个税的年金,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103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一次性领取年金如何纳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103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03号文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年金个税的管理 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和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103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四、 新政策的未了问题 103号文有一个没有说清楚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缴纳属于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从道理上讲,应该是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中,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 所以,在2014年月1日后,缴纳以前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最好还是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如果主管税务局没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46号公告的处理方式,即只要缴费时间在2014年1与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五、 年金缴费方式的筹划 年金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缴纳,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呢? 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作量,二是税收负担。从工作量的角度考虑,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缴费的工作量小。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该根据员工的收入水平和缴费的规模测算不同方式的税负水平。假定在12月份缴纳全年的年金,全部年金都从12月份的工资中扣掉,有可能出现差额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情况,这就可能不如平均到每个月中缴纳,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六、 年金在税前的扣除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应该是当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只为部分中层或高管缴纳年金,是不能扣除的。
用友U8其他DOS6.0升级普及版有错U8其他DOS6.0升级普及版有错
U8其他-DOS6.0升级普及版有错
自动编号: | 17812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升级 | 问题名称: | DOS6.0升级普及版有错 | 问题现象: | 旧版本原有全年数据,但升级后只有一月份的凭证 | 原因分析: | DOS数据中,凭证的票据日期有问题 | 解决方案: | 删除有问题的票据日期后重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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