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解读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2016-5-25 0:0:0 用友NC小编北京市国税局解读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北京市国税局解读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一、哪些人需要报送报表?
答:需要报送财务的纳税人包括:(一)一般纳税人;(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期间,均需要按期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至纳税人主管机关。
其中,所列示的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包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需要报送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期限是什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报表报送的期限要求进行部分调整,在原来全部按年度报送的基础上,增加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报送,其他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新的报送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纳税人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仍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2011〕15号《公告》要求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013年2月1日起报送2013年1月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不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4月1日起报送2013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填报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后,是否还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答: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端软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四、什么是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答:财税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是一款智能化报表采集软件,可自动识别国内常用的,并支持导入Excel文件的方式,自动完成对照,辅助纳税人生成符合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该软件实现了与北京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其生成的报表数据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上传,减少了财务人员手工录入负担,提高了报表报送质量。
五、在哪里下载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的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并查阅技术支持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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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你企业本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虽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但因你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所以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