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T+12.1用户权限里面设置好了用户,提示说密码会发送至手机或者邮箱,但是收到的没有密码,说什么对应密码是什么意思,又该如何才能登入软件呢
2019-3-4 20:0:0 用友T1小编老师,请问T+12.1用户权限里面设置好了用户,提示说密码会发送至手机或者邮箱,但是收到的没有密码,说什么对应密码是什么意思,又该如何才能登入软件呢
老师,请问T+12.1用户权限里面设置好了用户,提示说密码会发送至手机或者邮箱,但是收到的没有密码,说什么对应密码是什么意思,又该如何才能登入软件呢[]您此用户对应的手机号是不是已经开通了畅捷通账号。--是的@江湖告急:如何开通了畅捷通账号就是用那个密码登入吗?就不会发送密码过来。如果没开通就会发送密码,是这样的吗?老师输完畅捷通账号的密码登不上吗对的。--谢谢老师,请问手机上 的商城怎么登入不上呢?有商城的操作流程资料吗?发一些给我,我好测试老师您好,暂时没有资料。--那如何处理登入的问题呢?就是我手机登入不上T+订货商城--账号和密码可以登入软件您好,订货商城的问题,明天确认好后,再答复您。--同求T+订货商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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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如何清查 库存现金如何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库存现金的盘点,应由清查人员会同现金人员共同负责。
盘点前,出纳人员应先将现金收、付款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现金应逐张清点,如发现盘盈、盈亏,必须会同出纳人员核实清楚。
盘点时,除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有无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库存有否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有无坐支现金等。
采购入库单表体项目名称 采购入库单表体项目名称
问题号: | 25491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609-用友T6-小企业管理软件 3.3plus1 |
软件模块: | 15-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表体项目名称 |
问题现象: | 单据格式设置–采购入库单显示格式,将表体项目“项目名称”显示出来,并定义自定义项属性–数据来源–来源档案 怎么没有项目档案? |
问题原因: | 软件固有的设计 |
关键字: | 采购入库单表体项目名称 |
解决方案: | 采购入库单单据格式设置中将表体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同时勾选出来,在录入采购入库单时,点击项目编码,右键放大镜出来项目档案的参照,选中项目编码,自动带出项目名称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做摊销的凭证做了70页,打印凭证的时候可以合并打印吗?怎么设置? 做摊销的凭证做了70页,打印凭证的时候可以合并打印吗?怎么设置?[]
您好!您指的合并打印是什么意思呢?@服务社区刘明新:是就是一张凭证做了70页,可不可以给他合并一下,然后打印出来@艾孟琪:最多每张凭证打20行的@服务社区刘明新:哥,在总站-设置-选项,把合并打印的勾选上,然后再去打印凭证那里就有了@艾孟琪:汗。。。。您没说按照科目摘要或者科目相同的合并进行打印。。不过现在可以打印就好[/微笑]@服务社区刘明新:恩恩,谢谢啦~@艾孟琪:不客气,祝您工作愉快[/微笑]
用友年结存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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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软件,资产负债表数值与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余额不符,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t3软件,资产负债表数值与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余额不符,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公式没取对,还有就是被重分类了,但其他应收和应付一般不会被冲分类。没有设置好,有需要找QQ1358556964这个你要看一下了报表取数规则了,在报表里面,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借方余额+预收账款借方余额应付账款=应付账款贷方余额+预付账款贷方余额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贷方余额+应收账款贷方余额预付账款=预付账款借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余额 ,如果这几个科目你都用了,你要看看里面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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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会计——营业税的计算(二) 营业税会计——营业税的计算(二)
(五)邮电通信业的计算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应为混合销售,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计征营业税;电信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应计征营业税。若是邮政、电信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上述业务,则应计征。电信局提供上网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率(3%)计算应缴营业税,而上网培训、饮料消费收入,则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计征营业税,非邮电部门经营时,则均应按服务业税率计征营业税。
OA软件的价格是怎么算的OA软件的价格是怎么算的
OA软件的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它的价格是由几个因素综合而决定的,包括模块功能多少、用户数限制、二次开发工作量和服务的成本、采用的技术和平台(如:IBM的domino平台架构的OA价格看起来贵但性价比高)等相关。
北京用友天龙瑞德建议企业用户结合自身需求,综合衡量OA软件价格预算,要选择性价比高的OA,避免单纯以价格做指标,走进选型误区。
如有其它不明白的问题,或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10-59798025。也可以通过在线咨询联系我们。用友天龙瑞德(北京用友软件销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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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0SP需要在采购订单上显示出采购请购单的单号U8.60SP需要在采购订单上显示出采购请购单的单号
U8.60SP-需要在采购订单上显示出采购请购单的单号
自动编号: | 18390 | 产品版本: | U8.60SP |
产品模块: | 采购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SP----采购管理 | 关 键 字: | 采购订单 |
问题名称: | 需要在采购订单上显示出采购请购单的单号 | ||
问题现象: | 采购订单拷贝采购请购单生成后,需要在采购订单上显示出采购请购单的单号。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建议您参考如下变通方法: 通过二次开发,增加触发器解决此问题。采购订单与采购请购单之间有关联关系:Po_PoDetails.iAppIds = Pu_AppVouchs.AutoID 通过此关系,关联订单主子表及请购单主子表,然后在界面上,可以通过设定某个自定义项,来显示该信息,在参照生成的时候,改写该字段。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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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结账六部曲 月末结账六部曲 月末结账就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将各种账簿的记录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过程。本文主要介绍了会计月末结账的六步曲。 会计月末结账第一步:对平凭证 一、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审核核对,减少差错。 月末结账以日常会计凭证为基础,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因此建议在月末结账时重新进行核对。 主要是核对以下: 1、核对打印纸质凭证与电脑账套中的凭证是否一致。 包括所有项目凭证号、科目、金额是关键,可以通过一张张的核对保证电脑账套与原始凭证一致。因为电脑账套凭证可以重复打印,会存在更正过的凭证没有重新打印,纸质凭证与电算凭证不一致;电脑账套凭证作废有误或删除电脑凭证顺序重排后,纸质凭证与电脑账套凭证合产生不符。 2、通过核对可以检查处理的正确性,顺序是否连号以及会计凭证附件是否齐全、以及内容是否合规。 一般实践中所有凭证都有第二人进行电脑账的复核和手工凭证上的签字,但对于月结结账工作还是应加强稽查一般由总账或会计主管进行此项检查,重点在与科目处理的合理性和凭证附件的合法性。 3、科目处理特别是明细科目处理的合理性是企业在现实中内部报表正确性的基础。对此应该有经验丰富的会计主管或经理进行核查,并通过此项检查发现财务团队账务处理的弱点,通过培训来完善,以提高财务团队整体的水平。 会计月末结账第二步:对平账实(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及其他资产负债)中对以下项目进行账实核对。 1、现金:在结账日进行实物清盘,编制盘点表,一般由总账或财务主管与一起进行实物盘点。 先对平现金账户,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平时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后进行处理。出现差异的可能性较小,一般出纳都会在报销后对现金进行盘点。 2.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平银行账。 银行存款调节表很多人认为是很基础的东西,各单位对这个也不是很重视。有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对现金看的紧是怕出纳犯错误,银行存款多数单位是有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还有印鉴章的分开管理制度,从心理上就没重视这方面。当然实际上银行存款和不比现金的重要性差;而银行存款调节表是对银行业务在企业内部的最重要也是重后的一道关。 会计月末结账第三步:对平账实之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月末时应进行盘点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点是产成品核查和收入发票截止期的测试。 案例及实务:某公司月末结账时核对收入。被总公司发现系统已作发货处理,财务未做收入确认。公司与客户合同规定客户提货风险与报酬就转移给客户,销售条款为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 会计月末结账第四步:对平 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 1、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包括运费、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现在实际只有在三小票、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 调节的项目主要有:在同一张中应做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等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金额、进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 2、核对销项税额时,可以将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普通发票及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 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可以按以上原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同时编制所有税务申报表。 会计月末结账第五步:对平明细 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科目进行调整。 1、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应做到: ①将所有应收、应付账的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②查看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具体地说是检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清查,看是否有借方余额,如有按以上原理进行调整。 2、所有岗位按公司的财务制度做总账明细账的核对,按实务中的做法。比如应收应付账款规定按周对平总账和明细到发票的账龄表,要求及时发出对账单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核对,并且重点是逾期和异常的处理和控制。 3、存货核对:一般企业用标准成本法比较多见,当然一样有用实际成本法的。 日常要求是一样的按周对平数量,对于标准成本月末还要进行相关的差异分析是重点。另外对于存货周转的控制是日常工作的重点。结账时的关键是呆滞料的控制,一般会编制存货减值明细表主要是按账龄和移动对存货进行分析,并按产品与管理层沟通,确定哪些具体产品的存货有减值金额。 会计月末结账第六步:结平账套 编制月末结账的转账分录。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所有费用,如工资、福利费、营业税等。 2、摊销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待摊费用,计提折旧、预提费用等。 3、结转暂估材料对于企业已入库材料未收到发票的应建立明细台账、制造费用、产成品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等结合存货盘点结果同时进行。 4、结转本年利润,结平所有类科目具体结账分录要结合企业实际。 会计月末结账第六步:结账复核 所有明细科目对比分析法:月末按最明细科目,与上月或预算或平均数进行对比,对所有差异要求分析查清写出原因。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析法:对所有资产负债表项目及损益表项目进行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的比较分析找出差异大的项目进行明细分析。
审计报告日期的四大误区 审计报告日期的四大误区
由于报告日期是明确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性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用友U8.51A制单日期不默认系统日期,日期不正确U8.51A制单日期不默认系统日期,日期不正确
U8.51A-制单日期不默认系统日期,日期不正确
自动编号: | 6789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日期 |
问题名称: | 制单日期不默认系统日期,日期不正确 | ||
问题现象: | 在总帐制单时当天第一张凭证的制单日期为上一张凭证的制单日期,而不是U851总帐操作使用手册的今天系统日期第21页说明,用户操作如凭证种类多,人多极不方便,往往产生误操作,希望改进。 | ||
原因分析: | 凭证选项设置为凭证日期默认“最后一张凭证日期” | ||
解决方案: | 请在填制凭证中的工具--选项中选择是按“最后一张”还是“登陆日期”,如果选择登陆日期,制凭证时的日期默认为系统登陆日期。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T+单据消息设置时若接收人为制单人,如何 录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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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销货单和销货单列表,有授权的。为什么手机端T+里没有显示。本月销售额也也显示无。
- 我想问下,如果用户名忘记密码怎么办
- 操作用户有没有限制,是不是只能一个用户可以用其它用户登录就不可以,貌似T1一个账套可以建立多个用户,T+这个高级的产品既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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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处理产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私企处理产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产生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企业10月份销售汽车5辆,单价300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汽车的成本为1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为8%。则:
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一、现行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概要和特征 (一)现行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基本框架 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由四个层次的法律文件构成:一是《法》,涉及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二是《企业所得实施条例》,涉及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主要是对税定的简单细化;三是《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初步确立了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方向和指引;四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对《通知》进行逐条释义,尤其对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计算过程进行了演示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及《通知》、《操作指南》共同搭建了较为完备的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现行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主要特征 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规定对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通知》、《操作指南》在立法的详细程度、可操作性、税负的设置以及税制与国际接轨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1.突破所有制界限,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从各国对跨国的税收政策来看,有两个基本问题是必须要共同面对的:一是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问题;二是兼顾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从这两个核心问题出发,审视我国原内外资企业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现状,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内外有别的政策倾向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否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为进一步贯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一系列战略方针提供了法律保障。 2.突破“税收居民限制”,使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同样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和场所。相对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国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原则上不能作为税额扣除的规定,现行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允许此类非居民企业的境外税额进行直接抵免。这一突破,进一步缓解了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 3.突破“直接抵免”的限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一直没有关于间接抵免的明确规定。从完善税法的角度同时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出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引入了间接抵免制度,一方面满足了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能更好地配合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尽管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间接抵免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但由于之前没有国内税法的相关支持,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无从遵循。 4.突破了原“简易征收办法”。目前,对居民企业来源于符合条件国家(地区)的营业利润和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提供了两种新的简易征收办法:新定率扣除法和法,类似于欧洲国家通行的“参与免税法(”ParticipationEmption)。尽管这两种简易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实际中能享受其好处的居民企业相当有限,但作为权宜之计,能有效地解决部分企业当下的问题。 二、现行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局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需进一步细化[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确立的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在《通知》和《操作指南》中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而来源地的协调问题历来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难题。在现行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适用方面,一个与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有关的问题是,可获得抵免境外所得税待遇的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有关所得,是否仅限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认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认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使居民企业就该项所得在中国境外缴纳或被扣缴了外国所得税,这类情形下的境外所得税额是否属于不予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提及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含的“来源于”一语,按照法理讲应该是指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有关所得的来源地认定规则判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而非依照外国所得税法上的所得认定标准来判定。 然而,由于各国所得税法上对有关所得项目规定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尽一致,或对同一类应税所得适用多种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某项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却被某个外国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并因此被课征了外国所得税。对这类情形下中国居民企业就其所得在境外缴纳(或扣缴)了的外国所得税,是否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因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而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予提供外国所得税抵免救济?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并不明确。因为《通知》第四条“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和《操作指南》的相关解释并没有明确将上述情形下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依照中国税法判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能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由于有关外国税法认定属于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列入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范围。《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给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情形,是指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而前述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所得因有关外国适用其税法上的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认定属于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并因此而被课征了外国所得税,显然不属于该第(一)项规定的错缴或错征了境外所得税的情形,当然更不属于《通知》第四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情形范围。 因此,上述情形下中国居民企业就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认定为中国境内来源(但依照外国税法认定为中国境外来源)的所得,在境外缴纳(扣缴)的境外所得税额是否可予抵免反而显得不甚明确。 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角度出发,不仅仅需要细化来源地判定规则,核心问题还包括国际间来源地规则差异的协调。 (二)间接负担税额的归集顺序需进一步明晰 由于股息可能是从当期利润或从过去的利润中支付的,因此各国国内税法和税务机关通常采用“顺序规则”(OrderingRules)。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将股息所得和外国公司用于支付股息的相应税后所得相对应,并根据这些利润当时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和确定允许抵免的税收。当出现下一层企业一次性分配历年累积的税后利润时《,操作指南》并没有明确应如何具体判定股息所归属的年度。是否允许纳税人在利润分配决议时自行确定利润归属年度?如果允许,那么当利润分配决议未就此作出明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作出判定(先进先出,后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境外成本费用按中国税法调整的原则值得商榷 《通知》和《操作指南》都一致要求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境外所得调整为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按照规定的要求调整其境外所得时,很可能因为我国与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在扣除办法和标准上不一致,导致重复扣除或不得扣除的问题。 我国税收理论和界一直秉持一种观念,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抵免法的核心就是将境外收入支出按照本国的税法进行调整。虽然各国所得税法一般都规定,对居民纳税人通过境外的机构场所活动获得的境外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应按居住国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其应税所得额和相应的税收抵免限额。但由于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各自所得税法上有关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扣除的标准规定以及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则不同,往往会造成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确定的境外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额,与按来源地国税法计算确定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额差异较大,以致造成对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难以消除(也可能产生所谓的双重征税不足的问题)。《操作指南》中虽然也规定了对应调整扣除和共同支出分摊等规则,但总体上还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加上居民纳税人境外纳税资料的不易获得和税务监督的困难,真要执行这些规则的成本很高。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做法[2]更值得推崇。美国税法并未要求境外收入支出严格按照美国税法进行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以一些细节的让步为代价,保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大原则不变,从而确保操作的可行性和征管的高效率。 (四)抵免制度与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对接 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制度,它与居民企业概念、投资低税率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制度以及税收协定的执行等制度相关联。只有与这些制度对接,才能使中国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更加完善,使企业所得税体系更加完整。 1.与实际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接。《操作指南》明确可以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应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而不同于以往仅以公司登记注册为标准而确定的中国企业。也就是说,中资控股的外国(地区)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境外所得的,同样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从现行规定来看,即使是境外企业,只要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即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境内),即可以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待遇。然而,注册在境外的居民企业将股息分配给境内居民企业时,该股息也可能会被当地扣缴预提所得税。此时,从作为股东的境内居民企业来看,该笔股息是否属于境外所得并适用相应的抵免制度可能会存在争议。 2.与反避税规定的对接。《操作指南》并没有就境外所得抵免与“受控外国企业”(以下简称“CFC”)制度的对接作出具体规定。美国、日本等国税法在设定CFC相关征收条款的同时,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根据CFC立法被视为分配时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享受间接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引入CFC征税条款,但却没有明确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根据CFC立法被视为分配时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是否可以享受间接抵免。因此,由于实施国际反避税措施所可能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并未得到解除。此外,在按CFC征税时,可能还未获得当地的税款缴纳凭证,而缴纳凭证只有在实际分红时才能取得,两者的时间间距可能很长,此时进行追溯调整就会非常繁杂。要解决类似的问题,在征管方面还可能存在困扰,具体的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3.与“穿透原则”的对接。从抵免层级规定的字义理解,可以抵免的三层外国企业包括海外中间控股公司。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一些跨国公司在境外实际控股公司和中国被投资企业之间插入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中间控股公司。当需要转让在中国被投资企业时,只需转让该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使得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从而达到免于在中国缴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般反避税条款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别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从税务角度不予理会一个缺乏商业目的和实质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存在。与此规定相对应,在考虑境外企业所得税收抵免的层级时,对于在实践中因实施一般反避税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而被否定(“穿透”)的海外中间控股公司,居民企业在计算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时是否也可以“穿透”这些中间控股公司再向下延伸适用间接抵免?显然,目前尚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文章出处——《涉外税务》2011年第7期。 [1] 在这一问题的撰写过程中得到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的诸多指点和帮助。 [2]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国内收入法典》Reg.§1.901-2(b()4)):可以抵免的净所得是毛收入减去根据合理原则可以归属于毛收入的主要成本和费用,或者以某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主要成本和费用。通过该方法得到的数额可能相当于或者大于真实的主要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