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 在存货核算中生成凭证时,在查询条件中选择所有单据后,提示-数据与其它用户冲突,请缩小单据类型选择范围-,清空LockVouch、UA_Task、UA_Tasklog表中内容后问题依旧。
2016-1-4 0:0:0 用友NC小编用友U8 在存货核算中生成凭证时,在查询条件中选择所有单据后,提示-数据与其它用户冲突,请缩小单据类型选择范围-,清空LockVouch、UA_Task、UA_Tasklog表中内容后问题依旧。
用友U8 在存货核算中生成凭证时,在查询条件中选择所有单据后,提示"数据与其它用户冲突,请缩小单据类型选择范围",清空LockVouch、UA_Task、UA_Tasklog表中内容后问题依旧。 问题原因:在IA_Pzmutex表中有以前的登陆记录未被清除。 解决方法:所有用户退出生成凭证查询条件窗口,再清空IA_Pzmutex表中记录即可。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在IA_Pzmutex表中有以前的登陆记录未被清除。 解决方法:所有用户退出生成凭证查询条件窗口,再清空IA_Pzmutex表中记录即可。
www.kuaiji66.com 天龙瑞德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用友NC软件凭证打印设置方法2018-11-5 13:51:36
- 调拨单审核生成的其他入库单将其它手工填写的其他入库单覆盖2016-9-7 12:11:10
- 调整固定资产折旧2016-8-30 11:5:55
- 用友NC物资管理系统解决方案2016-8-10 0:0:0
- 升级前(NC,带辅助核算项的集团科目分配给下面公司后,下面公司不能修改该集团科目的辅助核算项目,但是升级NC,该项控制不再受约束。2016-8-10 0:0:0
- 利润表联查主营业务成本__的来源数据,为什么总帐中那么多笔明细,在IUFO联查时,则只有两笔,汇总依据是什么?2016-8-10 0:0:0
- 在做凭证分析时,无析界面只有按金额对比分析,无其它分配方式 (“空”、不分析”、“金额对应”、“比例分配”“月末结转”)可选2016-8-10 0:0:0
- 用友U8 保存凭证时提示有人正在保存凭证。2016-8-10 0:0:0
- 用友U8 保存凭证时提示有人正在保存凭证。_02016-8-10 0:0:0
- 用友U8 保存凭证时,提示有其他人在使用,无法保存。2016-8-10 0:0:0
最新信息
- 程序检测到“T3产品服务”没有开启,请问您是否开启?这是什么问题
- 采购入库生单,选择采购到货单时,到货数量800,入库数量800时,老是提示:入库数量不能大于所参照到货单的数量,不能保存! 实际入库数量和到货数量是相等的。当把入库数量改成100之后,又可以生单成功!但是入库数量改成700,也是不能成功的。不知道什么原因??
- 采购分开流程,存货启用该了部门辅助项,参照进货单生成凭证,存货科目不能带出部门辅助项。但是进货单是录入了部门的。
- 采购到货单做好了,采购检验单生单时还是没有
- 采购发票制单的时候提示供应商被锁定
- 采购发票如何控制重复做单,现在发现有的采购发票有重复的单据,已经结账如何处理?可以做红字发票冲掉重复的蓝字发票吗?
- 采购批量 都影响那些单据啊?是只影响采购订单吗
- 采购期初记账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记账呢,在什么时候记账?
- 采购管理中的采购订单中的单价能否设置不录入,或者默认为0
-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最近从江苏省扬州地税局网站拜读了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案例,甚是诧异,瞎说几句,晒出来共大家扔砖。 1、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的“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案例中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代收住房维修基金480万元,煤气初装费580万元,均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已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的处理符合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 2、但税务部门却认为“该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收入虽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计入销售收入,但不在收入范围之内”。 看不出此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如此说来,是否也可以不作为所得税的计入? 以此为基数计征的及附加是否应该退回?…… 税务部门翻云覆雨,任意解释税收政策,目的无非就一个——征税。 …… 税收政策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个领域里,税务机关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违现代法制精神。 税收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如果不能超然独立于征纳双方,就会流落于文字游戏的窠臼,被玩弄于股掌之上。 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深刻反思。 附江苏省扬州地税局网站原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代收住房维修基金480万元,煤气初装费580万元,均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已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代收的款项也已移交给有关单位,当年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该企业当年将这部分代收收入1060万元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390万元,按收入(包括代收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228万元,实际扣除228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7052万元,按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6840万元,实际扣除6840万元,造成该企业多扣业务招待费5.3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9万元。据此,税务部门责令该企业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1.075万元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该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收入虽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计入销售收入,但不在税法收入范围之内,故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计提基数,现已作为计提基数,造成多扣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税务部门应追缴相应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